5.1 一般规定

5.1.1 光伏支架结构体系可采用单列柱单坡结构体系、双(多)列柱单坡结构体系、独立柱结构体系,以及以平面桁架、立体桁架、空腹桁架等整体受弯为主的结构体系和以实腹钢拱、平面或立体桁架形式的拱形结构等整体受压为主的结构体系。

5.1.2 支架结构体系的支撑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每个支架结构结构单元或温度区段应分别设置能独立构成空间稳定结构的支撑体系;在设置柱间支撑的开间宜同时设置顶面横向或水平支撑,以组成几何不变体系;当柱间支撑与顶面横向或水平支撑无法位于同一开间时,应设置可靠的内力传递构件,且不宜错开两个以上开间;

2 柱间支撑宜采用十字交叉形、人字形、八字形等型式,顶面横向或水平支撑宜采用十字形交叉支撑。当采用带张紧装置的圆钢十字形交叉支撑时,圆钢与构件的夹角应在30°~60°范围内;

3 十字形交叉支撑和柔性系杆可按拉杆设计,非十字形交叉支撑中的受压杆件及刚性系杆应按压杆设计;采用柔性支撑时,只考虑受拉支撑参与工作;

4 当对支架结构刚度有较大的要求时,可采用十字形交叉型钢支撑,十字形交叉型钢支撑的角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规定;

5 柱间支撑的间距应根据支架结构纵向长度、受力情况和安装条件确定;在其柱列的柱顶应沿支架结构纵向全长设置刚性系杆;刚性系杆可由檩条兼作,此时檩条应满足对压弯杆件的刚度和承载力要求。

5.1.3 实腹式檩条跨度大于4m时,宜在檩条跨中位置设置拉条或撑杆,并通过斜拉条与立柱相连。拉条和撑杆的截面应按计算确定。圆钢拉条直径不宜小于10mm,撑杆的长细比不得大于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