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区国别史研究(第1辑)
- 朱明
- 6字
- 2021-05-11 18:13:15
地中海文明圈
古巴比伦时期家庭养老习俗研究
李海峰[1]
“养老”是每个社会都必须面对的重要社会问题,古巴比伦王朝对养老问题也格外重视。[2]他们通过习惯法或成文法对养老问题给予了较多关注,此外老年人还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来获得自己的养老保证。古巴比伦人给我们留下了众多有关养老问题的契约等原始资料,通过这些资料我们可以重建古巴比伦人的养老制度。
对古巴比伦时期的家庭养老问题,西方学者进行了一些相关研究,出现了一些研究成果,如哈里斯在专著《美索不达米亚的性别和年龄》中对古巴比伦时期老年人的概念、定义,以及老年人的社会地位等问题进行了论述;[3]斯顿在专著《古巴比伦时期尼普尔地区的收养》中对古巴比伦时期不同的四种收养模式进行了研究;[4]斯图勒和维里明主编了论文集《古代近东对老年人的照料》,这部论文集收集了几位学者发表的关于古代埃及、古代两河流域地区对老年人照顾的一些概括性、宏观性的研究成果。[5]西方学者对古巴比伦时期家庭养老的研究多侧重对某一个特殊群体(如女祭司)的养老,或养老的某种方式(如收养模式)等,但缺乏对各个群体、多种家庭养老模式的综合研究。由于原始资料的缺乏及古代苏美尔语及阿卡德语的障碍,国内学者对古巴比伦时期家庭养老的研究非常薄弱,相关的研究成果局限于对古巴比伦时期收养习俗的研究,[6]而对古巴比伦人家庭养老的其他模式并没有涉及。对古巴比伦时期家庭养老制度的研究还具有较大的空间,本文试图根据新出土的大量有关家庭养老的契约文件,对古巴比伦人的家庭养老习俗做一个较全面的探讨,以期引起国内学者对该问题的关注及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一 古巴比伦时期老年人的定义
古巴比伦人对老人的称谓苏美尔语为šu-gi4,阿卡德语为šībum(男性)和šībtum(女性),这两个名词来源于动词šiābum,字面意思是头发变得灰白,变老。因此,在古巴比伦人眼中,头发变得灰白说明这个人变老了,成了老人。与地中海其他民族一样,大多数两河流域人是黑头发,两河流域的一首诗歌中把人们描述为“黑头人”。两河流域人与古埃及人大都不喜欢灰白头发,因此古巴比伦的老人常常会把头发染黑,因为灰色的头发实在令人不高兴,他们不想成为人们眼中的老人,古巴比伦时期染黑发已经在社会上流行开来。[7]可见,染黑发并不是我们现代人的爱好,在古代便已流行,已有三四千年的历史。对女人而言,更年期是一个明显的界线,这是女人开始衰老的表现。而男人,他们衰老的标志就是身体上的衰弱,步态不稳,如果没有别人帮助则行走困难。总之,老年人的特征就是灰发或白发,弯腰或伛偻。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身体状况会越来越差,身高、体重下降,皮肤褶皱,关节变得僵硬,健忘,视力下降等。而最主要的是,他们的社会地位也会随之下降。人们普遍认为老人已没有多大价值,不能够再继续工作,且需要家人照顾。
由于原始资料的缺乏,古巴比伦时期老年人的数量无法得到准确的数字,人们对死亡年龄也鲜有记录。传统观念认为,古代社会由于食物缺乏、战乱或疾病等因素,人们寿命不长,一般不会超过60岁,甚至认为一般不会超过30岁,但实际情况可能并非如此。亚述学家哈里斯对古巴比伦时期女祭司的寿命进行了研究,她认为许多女祭司活到60岁以上。[8]她们的寿命较长或许是因为她们生活在一个相对封闭的修道院内,躲过了许多社会上流行的致命疾病。她们不能结婚生子,也避免了生孩子时候的危险。古代社会高寿的例子也并不罕见,如新巴比伦最后一位国王那波尼杜的母亲阿达德-古比(Adad-guppi),她是月神辛的高级女祭司,她活到了104岁。古埃及法老培比二世活到了100多岁,拉美西斯二世活到了90多岁。新亚述时期的一个文献,给我们透露了一些关于老年人的重要信息:
40 la-lu-tum(40岁,有活力、生活前期)
50 U4meš lúgud-dameš(50 岁,直译为short days,我们译为青年期)
1 š[u-š]i mit-lu-tú(60岁,成熟期)
70 U4meš gíd-dameš(70岁,直译为long days,我们译为中老年期)
[8]0 ši-bu-tú(80岁,头发灰白,老年期)
90 lit-tū-tum(老年晚期)[9]
从这个文献中可以看出,80岁才到头发灰白的老年期,90岁才达到老年晚期,似乎古代两河流域人们的寿命和我们现代人差不多。但在古代一般人的寿命可能并没有这么长,这个文献描述的可能是古代两河流域人对长寿的一个美好愿望。在一些王宫铭文和书信文学中也会有祈求神给予统治者和普通民众以长寿的句子,并且在一些古巴比伦泥板契约的末尾也记录了书吏会为众神供奉供品祈求获得幸福和长寿。古巴比伦人追求长寿,希望心理和生理都健康,但如果身体不健康,长寿也被看作一种痛苦和诅咒。
那么当时的社会对老年人是什么样的看法和态度呢?古巴比伦时期的社会准则是试图缓和年龄歧视。贬低老人的价值,时有发生,在我们当今社会也存在这种现象。古巴比伦人把老年人和孩子同等对待,如“他只是个孩子,我们应该像对待看门人、老男人和虚弱的女人那样对待他”,“为什么你像是一个贫困的老人待在城镇里,为什么像个虚弱的孩子一样逗留在家里?”[10]甚至在古巴比伦文献中记录着令人吃惊的对老年人的贬低,有时一个老人或一个老妇人的价值和孩子一样。[11]这种评价大多是依据经济因素,因为在大多数人眼里,孩子和老人几乎做不了什么工作,他们对社会的贡献明显少于那些能够工作的成年人。但这并不代表古巴比伦人不尊重老人,不爱护子女,尊敬、爱护和赡养他们年老的父母是不容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二 老年人养老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和份额
从大量的泥板契约文献中,我们发现提供给老人最常用的生活资料是大麦、羊毛和芝麻油这三种生活必需品。大麦是古巴比伦人的主食,同时也是供给众神祭品的主要组成部分。此外,大麦也可以作为一种实物货币来进行各种生活品的交易,用途广泛。有时,古巴比伦的医师会用大麦和其他草药混合起来制成药膏来治病,可能人们认为大麦具有某种魔力。古巴比伦时期几乎所有的衣服都是用羊毛制成的,[12]因此羊毛是一种很重要的生活用品。油是人们的生活必需品,两河流域人一般使用芝麻油。此外,老年人的生活资料还包括猪油、肉和啤酒等。
在一些供养契约中,赡养人除了给被赡养人提供最基本的三种生活用品外,还会提到一些其他生活用品,如银子、面粉、面包、肉、啤酒等。如果被赡养人是女祭司,她们往往会要求提供宗教节日的供品,如猪肉和面包等。
沙马什那迪图女祭司阿吞沙马什的财产继承人是埃里埃瑞萨。6伊库[13]土地在胡巴灌溉区,邻接沙马什那采儿之女贝拉亚的土地,它的前面是舒苏吞(的土地),它的后面是水渠。[……]伊库土地在……,一面邻接……阿皮勒里苏的土地,5/6沙尔[14]房子位于路边,一面邻接尼德奴沙之女阿吞沙马什的房子,一面邻接伊比尼之女阿吞沙马什的房子。所有这些财产,辛伊迪楠之女、沙马什女祭司阿吞沙马什给了奴尔……之女埃里埃瑞萨。只要阿吞沙马什活着,(埃里埃瑞萨)每年给她提供古尔[15]大麦、价值1舍凯勒[16]银子的衣服和6升芝麻油。在3个沙马什神的宗教节日里,还要提供1升面粉和一块肉……5古尔大麦。她们以沙马什神、阿亚神、马尔杜克神和国王汉谟拉比的名义起誓,证人略。[17]
在上述契约中,埃里埃瑞萨供给阿吞沙马什的生活资料除了大麦、衣服及芝麻油之外,还必须为阿吞沙马什提供宗教节日里为神献祭的祭品:1升面粉、一块肉及5古尔大麦等。由于女祭司负有某种宗教义务,在宗教节日里,她们必须给神提供祭品,这些祭品主要包括啤酒、面包和肉等,供神享用。当神“享用”完这些祭品之后,女祭司则开始真正享用这些祭品。因此,对女祭司的赡养除了提供常规的三种养老生活资料外,赡养人还必须负担宗教节日里女祭司向神献祭的节日祭品。
一个老人每年所需生活资料的份额大概是多少呢?这是研究古巴比伦人养老的一个重要的问题。亚述学家格勒布对上百个泥板契约文献中记载的大麦、羊毛和芝麻油的份额做了统计,最后总结出一个大概的份额,他认为这个份额基本上反映了一个老年人一年所需要的养老份额。
表1 一个老年人所需的养老份额
从表1可以看出,一个男性老人一年所需的大麦约为720升,芝麻油约为4升,羊毛约为4斤,而一个女性老人一年所需的大麦量是男性的一半,芝麻油和羊毛的份额基本相同。
亚述学家斯图勒也对一个老年人所需要的养老份额做了研究,他对属于古巴比伦时期的38个养老契约中提到的大麦、芝麻油和羊毛这三种最重要的生活资料做了统计,得出了如下结果(见表2)。
表2 38个文件中所反映的养老份额
表2 38个文件中所反映的养老份额-续表
在上述38个泥板契约文件中,每个文件中都列出了大麦、羊毛和芝麻油这三种生活资料的份额。从表2可以看出,一个老人所需大麦份额的中位数约为720升,羊毛的中位数约为6斤,芝麻油的中位数大约是6升。按照平均数来计算的话,一个老年人一年所需的养老份额:大麦1064.74升,羊毛7.13斤,芝麻油7.1升。我们试举一例:
哈温之女胡那巴吞的财产继承人是伊昆皮辛之女——沙马什那迪图女祭司贝里苏奴。12伊库土地在巴巴灌溉区,一面邻接兹……的土地,一面邻接辛那采之子辛埃瑞巴的土地。伊库土地在乌皮喀……灌溉区,一面邻接辛埃瑞板之子辛伊丁楠的土地,一面邻接……之子伊勒皮沙的土地。哈温之女胡那巴吞把这些财产给了伊昆皮辛之女贝里苏奴。贝里苏奴要给(她的养母)胡那巴吞每年提供5古尔大麦、6马那[羊毛]、6升芝麻油……,只要胡那巴吞活着,贝里苏奴……(证人略)。[18]
从上述契约可以看出,胡那巴吞给予养女女祭司贝里苏奴伊库的土地,养女贝里苏奴每年给她的养母提供1500升大麦、6斤羊毛和6升芝麻油。大麦、羊毛和芝麻油的份额大体接近表2所算出的份额。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古巴比伦时期一个老年人一年的养老份额大约为大麦1000升、羊毛7斤、芝麻油7升。
三 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
古巴比伦时期的核心家庭一般由丈夫、妻子和一两个子女组成。古巴比伦时期的婚制原则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有例外。如果丈夫娶了一个女祭司做妻子,由于女祭司不能生育,没有孩子,这时丈夫为了拥有自己的子女,可以再娶一个妻子。古巴比伦人的结婚年龄,一般情况下是男大女小。学者罗斯断言在新巴比伦城市和新亚述农村的家庭“男性一般在其生活的后期,女性一般在其生活的前期结婚。女子一般在10岁左右就可以结婚了,而她的新郎在25岁左右。男人甚至在30岁才开始结婚。这时他们的父亲大多已不在人世,他们可以继承父亲的遗产,经济获得了独立,有能力建立一个家庭了”。[19]由于女人与自己孩子的年龄差距不大,再者男人在外工作赚钱,老得更快,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丈夫比妻子死得要早。那么孩子可以先照顾父亲,而当母亲年老需要照顾时,父亲大概已经过世了,这时孩子只需要赡养母亲,相对来说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
1.儿子赡养父母
一般而言,在核心家庭中,子女赡养父母无论是从社会道德伦理还是从个人情感来说,都是应尽的义务。当父母去世之后,儿子可以得到父亲财产的继承权。一般情况下,父子双方不需要签订契约来强调这种赡养的义务和权利关系,但有时为了防止儿子不尽赡养义务,父子双方也需要签订契约来保证父亲的养老。如:
[×伊库土地]一面邻接恩利尔那达的土地,一面邻接辛乌布兰的土地,[中间11行大部分都损坏了]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他们通过抽签的方式分割了财产,(将来)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起诉讼。他们以国王的名义起誓。瓦腊德辛和奴萨马斯给他们的父亲阿维里里每月60升的大麦和1/3升的芝麻油,每年3马那羊毛。如果他们中有人没有提供大麦、芝麻油和羊毛份额,他将不会再获得继承权。他们以国王的名义起誓。[20]
在上面这个文献中,瓦腊德辛和奴萨马斯兄弟二人分割了他们父亲的财产,古巴比伦时期遗产继承原则是诸子平分,长子并不会多分得父亲的遗产。长子的优势是可以优先选择平分后的遗产。他们对父母提供的赡养份额也是相同的。这兄弟二人每人每年提供720升大麦、4升芝麻油和3 斤羊毛用于赡养他们的父亲,可以计算出,这位父亲每年可得到1440升大麦、8升芝麻油、6斤羊毛。对于一位老人而言,这些生活资料的量足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有时丈夫去世后,为了保证妻子的养老,他把他的财产遗赠给他的妻子,当妻子去世后,儿子才能获得这部分财产。如:
1沙尔房子,一面邻接……,一面邻接商人图布喀吞的房子。一个男奴隶,名叫布奈奈图库勒提,萨米亚把上述财产遗赠给他的女儿沙马什那迪图女祭司埃瑞什提阿亚和妻子尹巴吞。只要尹巴吞活着,她的儿子阿穆尔吉米勒伊什塔尔赡养她,以后,(上述财产)属于她的儿子。……他们以沙马什神、阿亚神、马尔杜克神和国王汉谟拉比的名义起誓(证人略)。[21]
在上述契约中,父亲把自己1沙尔面积的房产和一个奴隶遗赠给了自己的妻子和做祭司的女儿,并没有给自己的儿子,目的是防止儿子不赡养母亲。契约明确规定,只要妻子尹巴吞活着,儿子就要赡养母亲,只有尽到了赡养义务,以后才能得到父亲留下来的房产和奴隶。
2.女儿赡养父母
古巴比伦时期,妇女具有较高的地位,她们具有一定的遗产继承权,同时负有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要给父母提供赡养份额。在一篇文献中,一个女人把她的房子和一个女奴隶给了她的女儿,她的儿子不应该对此提出任何要求。她的女儿每月给她15升大麦。[22]这位母亲每年可以从她的女儿那里得到180升大麦。相对而言,这个量太少了,不够维持基本的生活。但从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位母亲还有儿子,所以她的儿子也会提供一些生活资料来赡养她。
有时女儿除了提供生活资料之外,还会给母亲提供一个女奴隶来照顾母亲的生活起居。如:
一个女奴隶,名叫库台。奴图布吞把她给了图里什塔宁。只要她(图里什塔宁)活着,她(库台)就应该照顾她。当图里什塔宁死后,她应把她(库台)归还给她的女儿奴图布吞。无论她(库台)所拥有的以及她所获得的,奴图布吞将会拿走全部。……她的证人:……之子辛瑞美尼,……之儿那腊姆辛,阿什库杜之子瓦腊德伊斯塔尔,伊比库沙之子那腊姆恩利勒,瓦腊德伊里之子萨瑞坤,沙马什塔巴苏之子伊比库沙。[23]
在上述契约中,奴图布吞把一个女奴隶送给了母亲,以照顾母亲日常生活。但女奴隶的所有权仍属于奴图布吞,女奴隶在母亲那里所得到的一切财物都属于奴图布吞,当母亲去世后,女奴隶回到主人奴图布吞身边。对女奴隶库台来说,她的服务对象虽然有所改变,但她的身份地位没有任何变化,并没有得到任何的额外收益。
3.继子女赡养继父母
古巴比伦时期,由于天灾、战争、疾病或个人因素,家庭很容易破裂。失去配偶的一方为了找寻感情的依托往往会重新组合成一个家庭。这时继子女具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当继父母去世后,继子女可以继承遗产。如:
伊勒苏巴尼娶了穆哈迪吞,伊勒苏巴尼把穆哈迪吞的儿子宁乌塔穆巴里特、希里伊斯塔尔和吉尔尼萨作为他的继承人和儿子。×沙尔的房子,一面邻接那腊姆辛之子伊坡苦达穆的房子,一面邻接鲁穆瑞里之子伊里丁楠的房子。×伊库的土地种着庄稼,邻接辛马吉尔之子伊皮苦萨的土地。×沙尔长着果树的果园,属于王宫,在……的灌溉区内,一面邻接布尔……之子伊达图姆的土地;10沙尔长着果树的果园,在……运河旁,一面邻接……之子伊里帕勒萨的土地,一面邻接辛马吉尔之子伊皮苦萨的土地。×沙尔果园,在牧场前面,在南旮灌溉区内,一面邻接伊里帕勒萨的土地,一面邻接辛马吉尔之子伊皮苦萨的土地。(所有的这些财产)伊勒苏巴尼都交给他的妻子穆哈迪吞、宁乌塔穆巴里特、希里伊斯塔尔和吉尔尼萨。长子宁乌塔穆巴里特拿走他喜欢的份额后,他们将会通过抽签的方式平分这些财产。如果穆哈迪吞和她的儿子宁乌塔穆巴里特、希里伊斯塔尔、吉尔尼萨对伊勒苏巴尼说“你不是我的丈夫”,“你不是我们的父亲”,他们将会失去房子、土地和果园。如果伊勒苏巴尼对他的妻子穆哈迪吞,对宁乌塔穆巴里特、希里伊斯塔尔和吉尔尼萨说“你不是[我的妻子],你们不是[我的儿子]”,他将会失去[房子、土地和果园这些财产。双方达成一致],以国王的名义起誓。[24]
从该契约中可以看出,伊勒苏巴尼娶了带着三个儿子的穆哈迪吞。伊勒苏巴尼的财产包括房子、土地和果园等不动产,可惜契约中这些不动产的数额大部分破损了,不能估算出具体的财产数目。伊勒苏巴尼把这些财产给予了穆哈迪吞和她的三个儿子,来获得儿子们对自己的赡养。将来,如果要解除夫妻关系和父子关系,对于穆哈迪吞和她的三个儿子而言,他们的损失仅仅是得不到伊勒苏巴尼的财产,并没有罚金;但对于伊勒苏巴尼而言,他将失去全部财产,损失似乎更大些。这种习俗可能体现了社会对孤儿寡母等弱势群体的保护。
一些文献中还提到了继子对继母的养老职责。再婚的男子,为了保证他的儿子在他死后对这位新的母亲尽赡养的义务,往往需要订立一个契约,使其再婚的妻子老有所依。如:
瓦腊德辛之子阿维里亚,娶了辛那图姆的女儿那冉图姆,阿维里亚把他的三个儿子伊比恩利尔、伊勒苏比尼斯、伊里马阿比给了他的妻子那冉图姆,并作为她的继承人。父亲阿维里亚把房子、土地、果园、一个男奴隶、一个女奴隶和一些家用物品给了伊比恩利尔、伊勒苏比尼斯、伊里马阿比。如果伊比恩利尔、伊勒苏比尼斯、伊里马阿比对他们的母亲那冉图姆说,“你不是我们的母亲”,他们将会失去父亲阿维里亚给予的财产。如果那冉图姆对她的儿子伊比恩利尔、伊勒苏比尼斯、伊里马阿比说,“你们不是我的儿子”,那冉图姆将[失去]她的丈夫阿维里亚的财产。……继承权…… 伊比恩利尔、伊勒苏比尼斯、伊里马阿比,每年提供720升大麦、6马那[羊毛]和×升芝麻油给他们的母亲那冉图姆。如果任何一个继承人不能提供大麦、羊毛和芝麻油,将会失去他父亲给予的财产。双方达成一致,他们以国王的名义起誓。[25]
三个儿子如果要继承父亲的财产,他们不仅要承认继母那冉图姆为他们的母亲,而且还要赡养她。可能因为妻子那冉图姆不是三个儿子的生母,父亲阿维里亚担心他的儿子们在将来不会照顾他们的继母,所以和三个儿子签订契约,明确他们的赡养义务。三个儿子每年给他们的继母提供720升大麦、6马那的羊毛和×升芝麻油,继母得到的养老份额是一个男性得到的标准份额,基本保证了她的养老问题。
四 通过收养继承人的方式来提供养老
据学者研究,古巴比伦时期婴儿的成活率较低,约1/3的孩子活不到1岁,1/2的孩子活不到10岁。在活到超过10岁的孩子中,其中大约有1/3的孩子能活到60岁,其中1/7的孩子能活到70岁。[26]孩子的存活率很低,造成的后果是有一些家庭会面临无继承人养老的状况,因此,那些没有孩子的或失去孩子的人通常通过收养继承人来解决养老问题。
另外,古巴比伦人认为家里的孩子越多,他们死后在地狱里也会过得越舒服,孩子越少,所受的苦会越多。如《吉尔伽美什、恩基都与冥府》中描述道:
有一个儿子的男人,就像一个钉子钉在他的墙上,他对着墙伤心痛哭;有两个儿子的男人,他坐在两块泥砖上吃面包;有三个儿子的男人,他从悬挂在马鞍上的革制水袋里喝水;有四个儿子的男人,就像有一个驴队的商人,他满心欢喜;有五个儿子的男人,像一个出色的书吏,他的手敏捷灵巧,他很轻松地进入皇宫;有六个儿子的男人,如同一个犁耕夫,他内心充满了欢乐;有七个儿子的男人,如同在一群低级神灵的簇拥下,他坐在宝座上听他们诉说。你看到那个没有继承人的人了吗?我看到了,他啃着一块面包像啃着一块砖窑里烧制的泥砖。你看到那个宫廷宦官了吗?我看见了,他以一个标准的姿势倚靠在墙角。[27]
因此,即便是有子女的父母,他们也常常会收养养子,收养行为在古巴比伦时期比较流行。养子同亲子具有相同的权利和地位,也具有一样的赡养义务。
1.收养儿童,提供养老及延续世系
古巴比伦时期的收养有多种类型,最常见的是收养儿童。这种收养主要的目的是延续世系及提供养老。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收养年龄较小的儿童,养父母把他养大成人,其具有和亲子一样的地位,对父母提供养老,继承家族世系和财产。古巴比伦时期多数收养行为属于这种类型。如:
一个男婴出生了,名叫阿特卡革之子马埃什塔尔,辛马吉尔之子伊皮苦伊勒吞从他的妈妈沙马什那西尔和他的姨妈塔瑞什马汀手中收养了他。伊皮苦伊勒吞要给沙马什那西尔和塔瑞什马汀1舍凯勒银子、大麦、芝麻油和衣服作为两年的抚养费,她们感到心满意足,沙马什那西尔和塔瑞什马汀不能再回来向伊皮苦伊勒吞提出要求。即使以后他有了10个儿子,马埃什塔尔仍旧是他的长子。他们以沙马什神、阿亚神、马尔杜克神和国王汉谟拉比的名义起誓。证人略。[28]
上面契约文献中,伊皮苦伊勒吞收养了一个刚出生的男婴,并支付了银子、大麦、芝麻油和衣服作为报酬,小男婴的亲生母亲不能再要回这个孩子。不管以后伊皮苦伊勒吞再生多少个儿子,养子马埃什塔尔的地位不得改变,他仍是家中的长子和继承人。但如果养父母不承认养子,他们将会失去部分财产。《汉谟拉比法典》第191条做了如下规定:
如果一个人将一个小孩收养为子并把他养大,又建立了他自己的家庭。后来,他有了自己的儿子,因此,他下定决心驱逐养子;该养子不能空手离开,他的养父应该从他的财产中将数量为他的一个继承人份额的三分之一的财产给予他,然后他应该离开;他(养父)不应该把田地、椰枣园和房产中的份额(兵役制不动产)给予他(养子)。[29]
在上述条款中,如果养父有了自己的亲子之后,否认收养关系,那么养子可以离开,但是养父必须给予一定的补偿。养子得到一个全权继承人继承份额的1/3。养子得到的财产多是银钱、大麦等动产,并不能得到父亲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从该条款中也可以看出,法律实际上是保护了养父母的权益,养子只是得到了部分的权益保护。但如果养子否认收养关系,那么养子受到的惩罚则严重得多,养子常常会被卖为奴隶。如:
……如果他的养父恩里勒尼舒和他的养母阿哈吞对他们的养子宁奴尔塔说,“你不是我们的儿子”,他们将要赔偿30舍凯勒银子。如果宁奴尔塔对他们的养父母说,“你不是我的父母”,他们将给他剃发,把一个奴隶标志放到他身上,把他卖为银钱……[30]
除了收养儿子提供养老之外,有时候也会收养女儿,并把养女送去做祭司,依靠女儿做祭司得到的收入来为自己养老。如:
胡帕鲁姆之女阿维尔吞,伊南那尔的妻子沙鲁尔吞从她的父亲胡帕鲁姆和她的母亲如巴吞手里收养了她。沙鲁尔吞把舍凯勒银子作为收养费支付给了胡帕鲁姆。阿维尔吞长大后要去做祭司,她用做祭司的俸禄供养她的养母沙鲁尔吞。如果阿维尔吞对她的母亲沙鲁尔吞说,“你不是我的母亲”,她将会被卖为银钱(奴隶)。如果沙鲁尔吞对她的女儿阿维尔吞说,“你不是我的女儿”,她将支付10舍凯勒银子,并且不能要回支付的收养费。她们以国王名义起誓。[31]
2.收养成年男子,提供养老
除了收养儿童外,古巴比伦时期还存在收养成年男子的收养方式。这种收养的实质是不动产与动产的交换,经济目的是这种收养类型的内在动力,我们把这种收养称为“经济收养”。“经济收养”也是古巴比伦时期常见的一种养老模式。在这种收养关系中,养子不必住在养父家中,他们之间并无感情而言,只是各取所需。在这种收养关系中,养子必须给养父提供生活资料,同时可以得到养父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如:
辛伊丁楠是比达塔库的继承人,只要他的父亲比达塔库活着,辛伊丁楠(每年)要给他父亲比达塔库提供4古尔大麦、10马那羊毛和6升油。7伊库土地位于帕胡采城区,它的长边邻接瓦腊德宁舒布尔的土地。2沙尔房子,在奴尔库比城门边。上述土地和房子,比达塔库要把它们给予他的儿子辛伊丁楠。比达塔库获得的和将来获得的一切财产,从谷糠到金子,都属于辛伊丁楠。他制定的一切计划在……辛伊丁楠要供给羊毛衣料。如果他(辛伊丁楠)对他的父亲说,“你不是我的父亲”,那么他要丢失他(比达塔库)给予他的一切财产。比达塔库不能把他的土地和房子卖为银钱,也不得把他的土地用来耕种。如果比达塔库对辛伊丁楠说,“你不是我的儿子”,那么他将失去土地、房屋等。比达塔库和辛伊丁楠去世后,沙马什腊比成为辛伊丁楠的继承人。证人略。[32]
在上述契约中,养子需要每年提供大麦、羊毛和油等生活资料,而养子得到的是养父7伊库面积的土地和2沙尔面积的房子,并且在收养关系开始之后,养父所获得的一切财产将来都属于养子。可见在这种收养关系中,养子所获得的利益远远大于他的付出。在这种收养关系中,老人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得到年老时有人对自己的生活照顾,就必须付出自己大量的不动产作为代价。
在这种收养关系中,对养子解除收养关系的惩罚与儿童收养关系中的惩罚完全不同。在收养儿童的收养关系中,对养子否认收养关系的惩罚是把养子卖为奴隶。但在“经济收养”中,对养子否认收养关系的惩罚仅仅是养子退还他所得到的养父母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并不会被卖为奴隶。如:
辛马吉尔之子伊里伊帕勒萨和他的妻子埃勒美舒姆收养了阿维里亚之子宁奴尔塔穆巴里特为他们的继承人。他们把房子、土地、果园、神庙职位津贴和房子里面的所有东西给了宁奴尔塔穆巴里特。宁奴尔塔穆巴里特把2舍凯勒银子给了他的养父伊里伊帕勒萨和他的养母埃勒美舒姆。如果养父母对他说,“你不是我们的儿子”,那么他们将失去他们的房子、土地、果园、神庙职位津贴和房子里面的所有东西,并赔偿30舍凯勒银子。如果宁奴尔塔穆巴里特对他的养父母说,“你不是我的父亲,你不是我的母亲”,那么他将退还他所得到的房子、土地等财产,并赔偿30舍凯勒银子。[33]
在这个收养契约中,当收养关系确定后,养父母就把他们的土地、房屋等所有财产给了养子,而养子只给了养父母2舍凯勒银子。虽然契约中并未记载养子需要提供给养父母生活资料的份额,但养子无疑需要提供大麦、羊毛等生活资料。如果否认收养关系,养父母的损失远远大于养子的损失,可见在“经济收养”中,年迈的父母的确是处于一种弱势地位。
3.收养奴隶
除了上述两种收养模式外,古巴比伦时期还存在收养奴隶的行为。被收养的奴隶负有给其养父母提供养老的义务。对于奴隶身份的养子来说,他们获得的最大利益就是获得了完全的人身自由,任何人不能再对他们提出继续作为奴隶使用的要求。如:
女祭司杜舒波吞,杜旮之女,收养了她的女奴隶伊什塔尔腊比勒。她(杜舒波吞)清洗了她的额头,她的(奴隶标志没有了),她被宣布获得了自由。她(杜舒波吞)给了她一份释放的文件。伊什塔尔腊比勒给了她的养母10舍凯勒银子。在将来,伊比恩利勒和她(杜舒波吞)的姐姐,南那兹姆和杜舒波吞的继承人都不能再向伊什塔尔腊比勒提出做奴隶的主张。他们以国王的名义起誓。[34]
虽然被收养的奴隶获得了人身自由,但他并不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没有遗产继承权。养父母的遗产由他们家族里的亲属继承。如:
卡勒卡勒巴里忒是伊勒苏伊比苏之女、沙马什那迪图女祭司阿亚旦喀特的养子。他的母亲使他获得了自由。他决定面向东方。只要他的母亲活着,卡勒卡勒巴里忒就应该赡养她。在将来,卡勒卡勒巴里忒不能继承他母亲的财产,他获得了自由。伊勒苏伊比苏的儿子们和布尔奴奴的儿子们,他们中的任何人不得向他提出要求。他们以沙马什神、阿亚神、马尔杜克神和国王汉谟拉比的名义起誓。证人略。[35]
在上述契约中,奴隶卡勒卡勒巴里忒被收养后,他获得了人身自由。但卡勒卡勒巴里忒并不能继承他养母的财产,没有财产继承权,养母的财产由她的弟弟们继承。这种规定保护了家族财产不会外流,仍保持在原家族中。在该契约中,还记载了释放奴隶的仪式,奴隶要面向东方。
家内奴隶本来就负有照顾主人的职责,那为什么主人还要采取收养的方式来获得对自己的生活照顾呢?奴隶和主人之间特别的关爱与信任是主人释放他的奴隶并把他收为养子的关键原因。一份收养文献充分表明了这种关系:“因为她(女奴隶)像对待母亲似的对待她,她收养了她作为女儿。”[36]
五 丈夫对妻子提供养老
处于弱势地位的寡妇如何养老,也是值得特别关注的问题。古巴比伦时期,丈夫为了保证自己去世后妻子年老时的生活,一般会以财产遗赠的方式把自己的部分财产遗赠给妻子,妻子可以享用这些财产获得养老。如:
一面邻接阿迪马提伊里之子辛埃瑞班的房子,它的前面是阿腊赫吞河前的宽街。一个女奴,名叫萨尼喀比沙马什,另一个女奴,名叫阿那贝勒汀塔克拉库。5个木犁、10件衣服、1个线面粉磨石、1个大麦面粉磨石、1个壁炉、2个量斗、2张床、5把椅子,上述财产属于阿维勒伊里。他把它们遗赠给了他的妻子穆那维吞。阿维勒伊里的儿子们要敬畏她(穆那维吞),使她高兴。[37]
在上述契约中,丈夫阿维勒伊里赠给了妻子穆那维吞众多财产,包括房子、奴隶和生活用品等,穆那维吞可以享用这些财产。此外,丈夫阿维勒伊里在契约中规定儿子们要敬畏母亲,并使她高兴。libbum tubbu(使高兴)和palāhum(敬畏)这两个词语,在古巴比伦收养或赡养契约文件中经常出现,表达了晚辈应尊重长辈,同时也暗含了子女应赡养父母。所以,无论从物质上还是精神上,妻子穆那维吞晚年的生活都得到了保证。
古巴比伦时期,丈夫如果生前没有立遗嘱赠给妻子财产,那么丈夫死后,妻子可以继承丈夫的部分财产。《汉谟拉比法典》第172条做了如下规定:
如果她(正妻)的丈夫没有给她任何礼物,人们应该把她的嫁妆全部还给她,并且她可以从她丈夫的家产中将一份相当于一个继承人的份额拿走。如果她的儿子们为了赶她出家而虐待她,法官应该调查她的背景,并惩罚她的儿子们,该妇女可以不从她丈夫的家中离开;如果那个女人下定决心要离开,她应该把她丈夫给她的遗赠财产给儿子们留下,她可以将从自己父亲家带来的嫁妆拿走;她新中意的丈夫可以娶她。[38]
从这个条款可以看出,如果丈夫没有赠给妻子任何礼物,当丈夫去世后,妻子可以继承丈夫一个继承人份额的遗产。并且儿子们必须敬畏母亲,不能把母亲赶走。但如果妻子自愿改嫁,则不能带走继承来的丈夫的遗产,这部分遗产必须给孩子留下,同样是保护了家族的财产不外流,但她从自己父亲家带来的嫁妆则可以带走。
有时丈夫为了保证妻子年老时有人给予照顾,会把女奴隶送给妻子,并且儿子们不能对其提出任何要求。如:
一个女奴隶,叫穆提巴沙提,辛皮拉赫把她送给了他的妻子沙达舒。辛皮拉赫的儿子们不能对她(穆提巴沙提)提出要求。从案件判决的那天起,穆提巴沙提无论生多少儿子,都属于沙达舒和她的女儿萨尼喀皮沙,证人略。[39]
在上述契约文献中,丈夫辛皮拉赫赠给妻子沙达舒一个女奴隶,女奴隶生的孩子属于妻子沙达舒和她的女儿,丈夫辛皮拉赫的儿子们不能对这个女奴隶提出任何要求。这个家庭可能是重新组合的家庭,丈夫可能为确保他现在的妻子年老时有人照顾她,所以把女奴隶遗赠给她。
古巴比伦时期的婚制是一夫一妻制,在特殊情况下丈夫可以娶第二个妻子,但丈夫不能抛弃原配妻子,必须继续供养妻子,直至她去世。国家也从法律上对原配妻子的权益给予了保障,《汉谟拉比法典》第148条做了如下规定:
如果一个人娶了一个妻子,但“拉布”疾病抓住了她,(她不能生育?因此,)他下定决心要娶第二个妻子,那么他可以娶(妻);但他不能将被拉布疾病抓住的妻子遗弃,她应该住在他新组成的家庭里,只要她活着,他(丈夫)应该供养她。[40]
总之,作为弱势群体的妻子可以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丈夫的遗产,也可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接受丈夫的遗产赠予,得到自己的养老资源,较好地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
结语
古巴比伦社会是一个尊重老人、敬畏老人的社会,给老年人提供养老是每一个公民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养老所需要的主要三种生活资料为大麦、芝麻油和羊毛,此外还需要肉、啤酒和面包等。一个老年人每年所需要的份额大约为大麦1000升、芝麻油7升、羊毛7斤、肉和啤酒若干,可见古巴比伦时期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并不算太低。古巴比伦人在生活实践中形成了多种模式、比较完善的养老习俗。在核心家庭中,老年人的养老主要依靠自己的子女;在重新组合的家庭中,继子女要承担起养老的责任。没有子女的父母,他们一般会采取收养的方式来获得继承人为自己提供年老时的养老。他们可以收养婴儿、成年人及自己的奴隶,但无论采取哪种收养方式,他们的目的都是一致的,那就是要为自己晚年时提供养老。此外,为了保证处于弱势群体的妻子的养老,丈夫往往要承担起为妻子提供养老资金的责任,丈夫可以通过赠予的方式给妻子提供一定数额的财产,解决妻子养老的后顾之忧。总之,古巴比伦人通过多种方式较好地解决了养老问题。通过对古巴比伦人养老习俗的研究,我们进一步了解了古代社会的家庭结构、人口构成及整个社会的生活状况,古巴比伦人的养老习俗对我们解决当今社会的养老问题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原文刊登于《史学集刊》2016年第1期,
《新华文摘》2016年第10期论点摘编)
[1] 李海峰,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系教授,紫江青年学者,兼任中国世界古代史研究会上古史专业理事会理事,上海市世界史研究会理事,主要从事亚述学与世界上古史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2] 古巴比伦时期,政府或神庙会给其服务人员发放一定份额的工资,对于不在政府或神庙任职的老年人是否会发放养老资金,由于材料的缺乏,目前还不甚清楚。限于篇幅与材料,本文只探讨古巴比伦时期的家庭养老,社会方面的养老以后再做专文探讨。
[3] 参见R.Harris,Gender and Aging in Mesopotamia:The Gilgamesh Epic and other Ancient Literature,The University of Oklahoma Press,2000。
[4] 参见E.C.Stone,Adoption in Old Babylonian Nippur and the Archive of Mannum-mešu-lissur,Indiana,1991。
[5] 参见M.Stol and S.Vleeming,The Care of the Elderly in the Ancient Near East,Leiden,1998。
[6] 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李海峰《古巴比伦人的收养制度》,《世界民族》2006年第2期;国洪更《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制度》,《史学月刊》2006年第11期。在这两篇文章中,作者都对古巴比伦时期不同类型的收养行为进行了研究,指出收养是男子获得财产继承人、延续世系的重要手段,但并没有从养老这个角度对收养行为进行分析,没有指出收养也是家庭养老的一个重要模式。
[7] R.Harris,Gender and Aging in Mesopotamia:The Gilgamesh Epic and other Ancient Literature,p.51.
[8] R.Harris,The Nadītu Women,Chicago,1964,p.122.
[9] M.Stol and S.Vleeming,The Care of the Elderly in the Ancient Near East,p.24.
[10] L.Cagni,The Poem of Erra,Malibu,1977,No.28.
[11] R.Harris,Gender and Aging in Mesopotamia:The Gilgamesh Epic and other Ancient Literature,p.72.
[12] A.L.Slotsky,The Bourse of Babylon:Marker Quotations in the Astronomical Diaries of Babylonia,CDL Press,1997,p.24.
[13] 古巴比伦时期的面积单位,苏美尔语为iku,1 iku约等于3600平方米,我们音译为伊库。
[14] 古巴比伦时期的面积单位,苏美尔语为sar,1 sar约等于36平方米,我们音译为沙尔。
[15] 古巴比伦时期的容量单位,苏美尔语为gur,1 gur约等于300升,我们音译为古尔。
[16] 古巴比伦时期的重量单位,阿卡德语为šiqulu,1 šiqulu约等于8.3克,我们音译为舍凯勒。
[17] Luc Dekiere,Old Babylonian Real Documents from Sippar in the British Museum,Part 2:Documents from the Reign of Hammurabi,Ghent,1994,p.190.
[18] Luc Dekiere,Babylonian Real Documents from Sippar in the British Museum,MHET Vol.II,Part 2:Documents from the Reign of Hammurabi,p.169.
[19] M.T.Roth,“Age at Marrige and the Household:A Study of Neo-Babylonian and Neo-Assyria Forms”,Comparative Studies in Socity and History,29(1987),p.737.
[20] E.C.Stone and D.I.Owen,Adoption in Old Babylonian Nippur and the Archive of Mannum-meshu-lissur,Eisenbrauns,1992,p.40.
[21] Luc Dekiere,Old Babylonian Real Documents from Sippar in the British Museum,MHET Vol.II,Part 6:Documents from the Series 1902-10-11,Ghent,1997,pp.20-21.
[22] M.Stol,The Care of the Elderly in the Ancient Near East,p.79.
[23] H.F.Lutz,Legal and Economic Documents from Ashjal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31,p.7.
[24] E.Chiera,Old Babylonian Contracts(PBS 8/2),Philadelphia,1922,p.126.
[25] E.C.Stone and D.I.Owen,Adoption in Old Babylonian Nippur and the Archive of Mannum-meshu-lissur,pp.51-52.
[26] R.Harris,Gender and Aging in Mesopotamia:The Gilgamesh Epic and other Ancient Literature,p.198.
[27] A.George,The Epic of Gilgamesh,New York,1999,pp.194-195.
[28] Museum Siglum of the Musée d’Art et d’Histoire,Geneva,No.15951.
[29] 吴宇虹等:《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经典举要》,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第150~151页。
[30] E.C.Stone and D.I.Owen,Adoption in Old Babylonian Nippur and the Archive of Mannum-meshu-lissur,p.48.
[31] A.Poebel,Babylonian Legal and Business Documents form the Time of the First Dynasty of Babylon,Philadelphia,1909,p.32.
[32] 李海峰:《古巴比伦时期不动产经济活动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第301~302页。
[33] E.C.Stone and D.I.Owen,Adoption in Old Babylonian Nippur and the Archive of Mannum-meshu-lissur,p.70.
[34] A.Poebel,Babylonian Legal and Business Documents form the Time of the First Dynasty of Babylon,p.38.
[35] Cuneiform Texts form Babylonian Tablets in the British Museum,848a.
[36] BE 6/1 96;3ff.转引自R.Harris,Ancient Sippar:A Demographic Study of an Old-Babylonian City(1894-1595 B.C.),Leiden,1975,p.347。
[37] 李海峰:《古巴比伦时期不动产经济活动研究》,第280~281页。
[38] 吴宇虹等:《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经典举要》,第134~135页。
[39] Vorderasiatische Schriftdenkmäler de Königlichen Museen zu Berlin,815.
[40] 吴宇虹等:《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经典举要》,第1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