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认知符号学:自然、文化与意义的现象学路径
- (瑞典)约伦·索内松
- 4107字
- 2021-05-11 17:40:04
一 从胡塞尔到皮尔斯
1.胡塞尔与皮尔斯现象学
依据皮尔斯的定义,现象学是科学的一个特殊分支,“发现并研究现象中普遍存在的各种元素,各种随时以各种方式出现在心灵中的现象的意义”(EP 2:259)。皮尔斯自己声称他是从黑格尔处拿来的这个术语,但是正如弗雷德里克·斯特瑞夫尔特(Frederik Stjernfelt 2007)已指出的,他使用该术语的时间与他阅读胡塞尔的时间相一致,另外,皮尔斯与胡塞尔的用法确实存在明显的相似之处,然而并没有在黑格尔的作品中找到类似用法。弗雷德里克·斯特瑞夫尔特(2007:141-142)引用了许多皮尔斯对现象学定义的例子,这些例子显示出其与胡塞尔存在明确的相似。他同样对这两位学者相互对对方存有敬意持消极看法,显然是因为他们谁都没有读过——或者至少是了解过——对方的作品。约瑟夫·兰斯德尔(Joseph Ransdell 1989)是第一位否认皮尔斯与胡塞尔可能存在任何相似性的人,因为他们二者对笛卡尔、对科学持有不同的态度,最终他也承认二人都是现象学家,“某种程度上这‘意味着将现象视为仅现象性的’,尽管它们之间可能存在如此显著的——既内在又相关的——‘超越’(transcendence)”[2]。有趣的是,建立这种友好关系的先驱是哈伯特·斯皮格尔伯格(1956),从严格的胡塞尔意义上,他被称为最权威的关于现象学运动的历史学家(见Spiegelberg 1960)。斯皮格尔伯格指出了这两种现象学的诸多差异,最终他似乎并不认为存在可能的影响,然而这里,我们将仅仅关注一种相似性,以及这种相似性如何产生差异性。
皮尔斯之后将他的现象学改称为“显象学”(phaneroscopy),并将它描述为一种如下研究:“直接省查显象,综合其观察,标注几种极为宽泛的显象种类;描述各种类特性;并表明这些范畴难分难解地纠缠在一起以至于没有一个可以被分离出来,但是它们的特性是显然不同的。”(CP 1.286)依据胡塞尔,也正如斯皮格尔伯格多次指出,当一个文本可能是在描述现象学方法时,尽管这个文本指向的是其他皮尔斯文本,“现象”(phenomenon)足以替代“显象”(见Sonesson 2009b)。现象学是一种描述方法,现象学方法是基于这样一种事实:通常来说,一切(至少是人类)意识所能获得的一切事物都是外在于意识的,是意识对外在于意识的事物的意识。在布伦塔诺-胡塞尔(Brentano-Husserl)传统中,这被称为“意向性”:意识的内容内在于意识,恰恰“正如”其外在于意识一样。因此,我们可以把意识流中的一个特定阶段描述为一种行为,即意识之外的事物成为我们关注的主题。为了完成这样的行为,我们被直接指向意识之外的事物。然而,当我们在现象学内,我们会把注意力转向内部:主题并不是外在的对象,而是意识行为本身。胡塞尔将其描述为“现象学还原”(phenomenological reduction)。此外还有一些胡塞尔现象学的其他的方法论,如“悬置”(the epoché),中止对于不论行为研究的哪个对象是否直接存在的信念,以及“本质还原”(eidetic reduction),在每一个给定的行为中直接指向普遍结构,而不是个体特征。为了达成这种普遍性程度,我们不得不省视想象的所有自由变更,这也被称为“观念化”(ideation),通过变更不同行为属性,为了能够决定哪一些属性在群体中是必须的,哪一些是无用的。如果我们像胡塞尔一样从感知开始,我们也许想去改变感知一个立方体的不同方式。事实上很多感知行为依然是一个立方体的感知,甚至,更具体来看,是对同一个立方体的感知。当然,特别是,这个立方体也许可以从许多面、从许多不同视角来看,或是仅从局部的一个小孔来看,等等。
尽管皮尔斯不用这个术语,但从他回归对意识形式的反思开始,他明确地完成了现象学还原。斯皮格尔伯格(1956:166)认为皮尔斯同样拥有胡塞尔方法的“反思性”。皮尔斯也许还没有形成悬置(epoché)的观念,但是他反复确认在真实世界中现象的有效性是不重要的。再次,尽管他也许没有对这个操作下定一个明确的术语,他为了隔离普遍结构的确涉及了想象中的自由变更。他甚至将抽象概念应用于抽象过程,将其转变为几种概念(见Stjernfelt 2007)。这是胡塞尔思想中“纯粹性”(purity)的两个方面,即独立于经验事实和对一般本质的关注,这点斯皮格尔伯格(1956:166)认为也可以在皮尔斯理论中找到。他认为,皮尔斯的方法中缺失的正是胡塞尔方法的第三个核心特征:“对意向性的关注”。[3]
尽管胡塞尔经常使用诸如“本质直观”一类的术语(Wesensschau,本质知觉),但在单一的例子中,现象学结果不会将自身以任何揭露的形式呈现。相反,现象学方法假设一项艰巨工作的完成需要不断重复以确保结果可靠。至少在现实实践中,这是胡塞尔做事的方法:正如胡塞尔去世后出版的多卷本《胡塞尔全集》中,胡塞尔费力地一遍又一遍地重复着同样的表述和变更,还是对结果不完全满意。一些早期现象学家,如阿伦·古尔维奇(Aron Gurwitsch)和梅洛-庞蒂(Maurice Merleau-Ponty),以及一些较为近期的,如索科罗斯基(Sokolowski 1974,2000)、德拉蒙德(Drummond 1990)、马巴赫(Marbach 1993)以及汤普森(Thompson 2007),又一次仔细研究了胡塞尔的一些细致的分析,发现了关于感知、意识的领域以及具身性(embodiment)的新事实。事实上,正如所有科学探索,现象学理论的结果总是暂时的。这正是胡塞尔采用的另一个相当令人费解的术语——“明证性”(Evidenz)。可以看出,皮尔斯将此过程描述为经验的一个更加普遍的事实,即一个(潜在无限的)解释项序列,其中最终解释项也许是永远无法达到的。[4]
不同的现象学家经由不同观念化行为会产生不同的结果,胡塞尔自己也得出了重复分析的不同结果,但这并不能说明现象学分析结果是任意武断的,正如人们常说的“主观”(subjective)方法一样。相反,所有使用过现象学的人都会同意现象学经验的这个基本结构。但是胡塞尔不断呼吁现象学家群体存在的必要性,因为他们有能力去证实现有的现象学分析。皮尔斯同样提到了完成其现象学工作所需要的研究者群体。[5]
2.作为胡塞尔现象学范例的皮尔斯现象学
上面引述的皮尔斯的著作继续如下:“然后毫无疑问地证明了一个非常短的列表包含了所有最广泛的‘显象’的范畴,最后开始了列举这些范畴的主要细目的艰苦和困难的任务。”(CP 1.286)当然,胡塞尔也期望利用这个方法建立一些非常广泛的范畴。然而,事先宣称可以建立如此广泛范畴的一个极短的清单,似乎与他现象学的整体价值观并不相符。胡塞尔一再声明现象学不应有任何提前预设。看起来,皮尔斯认为建立一个关于范畴的某些小清单是理所应当的。事实上,正如兰德尔(Ransdell 1989)提醒我们的,皮尔斯将现象学描述为范畴论(the doctrine of categories),或者“范畴”。尽管皮尔斯没有在任何地方说过现象学应当毫无提前预设,类似的事物可以在他对现象学归纳的特点中看出,即“对现象之直接的观察以及对此观察之概括化的一种研究”,而不是从其他科学中归纳而成。[6]正如我在已发表的论文中所提及的,这正是胡塞尔与皮尔斯现象学最大的差别(Sonesson 2009a),事实上,斯皮格尔伯格也早已表明这一点(1956)。然而,如果我们考虑到皮尔斯一再否认自己是一名三分主义者(我们这里不需要复述提出的不同质疑),我们应该相信,虽然有以上引用的阐述,但是这些范畴并不是现象学分析的一个提前预设,而是其结果。
当我们发现皮尔斯的“简短清单”将由包含其他三元结构的三元结构,以及一些二元结构和少许独立个体构成时,胡塞尔与皮尔斯的差异将愈加明显。[7]至少在以上的引用中,这个递归的三元结构似乎是皮尔斯符号学的一个早已确定的结论,这先于任何现象学探索,也就是说,它是先验的,不是因为它是基于想象的自由变更基础之上建构的,而是基于在任何观察发生之前,在被决定的(法语)普通语言感知的自由变体基础以上建构而成的。从胡塞尔现象学来看,这是皮尔斯现象学中的第一不合理预设。但是当然存在其他的不合理预设,关注于原初三元结构的内容,即第一性、第二性和第三性,它们都是在三元组合的层级结构中反复出现的意义。因此,从胡塞尔现象学的终结来看皮尔斯现象学,(至少)有两种假设必须被证实:所有范畴都三分(包括上述提及的例外),以及都有三个原始范畴的具体内容。
简而言之,从胡塞尔立场出发审视皮尔斯现象学有两种方式:它并非没有提前预设,或者它一开始没有任何预设,得出的结果是,所有更深层次的意义都是以三分法(trichotomies)形式存在的。在后一种情况下,皮尔斯现象学成为可能的胡塞尔现象学类的一员,也即,一种得出的结果是一切都有三个范畴,这方面堪比罗曼·雅各布森(Roman Jakobson)的作品,至少根据霍伦施泰因(Holenstein 1975,1976)所说,雅各布森的作品应当被视为一种二元现象学——或者,用霍伦施泰因术语,是一种现象学式的结构主义。在这一点上,皮尔斯的显象学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可能的变体,源于胡塞尔式的想象变体——这种变体不一定是正确的,或者根据其特定的实例推导其正确与否,一个最明显的实例是皮尔斯的第一性、第二性和第三性的三分法。
结构主义是指所有的意义都是产生于术语相对立之中,或者,至少,意义总是通过对术语相对立的过程被感知的。让我们把前者称为“强结构主义”,将后者称为“弱结构主义”(见Sonesson 1989:81 ff.,2009a,2012b)。从雅各布森的作品出发,我们往往想当然地认为,这种对立基本上是两个术语之间的对立。然而,结构主义并不一定是二元的。事实上,索绪尔认为语言是一个更加复杂的结构。特鲁别茨柯依(Trubetzkoy)以及早期雅各布森在解释语言事实时,相当慎重地使用了二元对立,将一些三元对立加入整体之中。皮尔斯的最大特色就是一种严格的三元结构主义。[8]事实上,一般看来,所有事物都属于第一性、第二性或者第三性。的确,个别但并非整体事物也许可以同时拥有上述三性。事实上,即使应用于语言之中,这与二元结构主义没有很大区别,在结构主义者看来,一个音素必然具有某种特色,或者相反。具体的声音并非如此。声音并没有同时包含两个项,而是被认为实现了某种过渡的情况。
然而皮尔斯三分结构主义并不止于此。雅各布森、列维-施特劳斯(Lévi-Strauss),以及他们的追随者看起来愿意认为,所有事物都有两个范畴,但是他们没有给相反单元的内容设限,如果不是这样的话,一个统一体在某种意义上必须具有与另一个统一体相反的性质。更准确地说,这些单元必须属性一致,否则对立项也就没有意义了。人们应注意到以特鲁别茨柯依为代表的布拉格结构主义没有提出任何这样具体的要求。无论如何,皮尔斯的三分结构主义是不同的,因为它一般要求自身三分式的单元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成为第一性、第二性和第三性的内在例证。这就是皮尔斯的理念超越结构主义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