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律是否可以违反?[1]

近几年来关于逻辑问题的讨论很多。形式逻辑规律之一矛盾律的性质问题特别引起了大家的注意。但是,在争论中间问题没有提得很明确。其实问题不在于“以形式逻辑的方法是否能够在意识中反映运动、变化和发展的事变呢?”[2]问题也还不在于要把“矛盾律在议论中、在证明中及在理论体系中的效力和它们在一般认识方法上应用于现象上的效力区别开来”[3]。如果运用形式逻辑的逻辑工具,一点也不能反映现实的发展的话,那么它还有什么用处呢?谁也不否认形式逻辑作为认识方法是不够的。即使在议论和证明中,在建立理论体系时,仅仅依靠形式逻辑的逻辑工具,同样也还是不够的。作为一门具体学科所研究的规律,形式逻辑规律的作用范围必须是有限的。它的效力不可能是万能的,依靠矛盾律当然不能认识和掌握现实矛盾——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一切议论、证明和建立理论体系实际上就是去认识现实对象,就是主观去把握客观。形式逻辑在议论、证明和建立理论体系方面和在认识对象方面的应用,不应该有原则上的区别。那么,问题在哪儿呢?问题应该是这样的:思维是否可以违反矛盾律?

矛盾律是说:矛盾判断是不能同真的。逻辑矛盾就是指一对矛盾判断。最简单的矛盾判断的形式是“S是P”和“S不是P”。一个具有“S不是P”形式的判断是对具有“S是P”形式的判断的否定。这里应该指出,这两个判断必须是对于同一对象,在同一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的肯定或否定的针锋相对的断定。不是在同一时间、地点和条件下对同一对象的判断,即使具有“S是P”和“S不是P”的形式,也不应当被认为是矛盾判断。譬如,一个人说某甲胖,另一个人说某甲不胖。这两个人的意见并不一定构成逻辑矛盾,他们二人说的不一定就是一对矛盾的判断。可能第一个人说的是某甲现在是胖的,而第二个人说的是三年前的某甲是不胖的。如果第二个人要反驳第一个人的意见,那么他必须在同样的条件下,提出一个具有“S不是P”的判断来和第一个人提出来的判断相矛盾。现在我们要讨论的问题就是矛盾判断是不是一定不可以同真。

直接而公开认为辩证思维可以违反矛盾律的意见很少见。但是许多同志在讨论机械运动的性质问题时,一般都没有说明白究竟“在同一瞬间既在这一个地方又不在这一个地方”这样一个判断是否违反矛盾律。有些同志似乎认为这个判断是违反矛盾律的,而判断本身是真的。也有人说没有违反矛盾律,并且用了各种办法来证明自己的论点。

有的同志说,在辩证思维的当儿,也不可以违反矛盾论,但究竟为什么没有违反,他们却没有说出充足的理由来,他们只是说现实的矛盾和逻辑的矛盾不同。谁不承认这一点?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我们正确地反映现实矛盾时,矛盾律是不是可能被违反?是不是可以允许逻辑矛盾?

近年来有些同志是这样来解决这个问题的。他们把“在同一个地方又不在同一个地方”作为一个宾词,造出两个判断来:“运动是物体在同一瞬间既在同一个地方,又不在同一个地方”和“运动不是物体在同一瞬间既在同一个地方,又不在同一个地方”[4]。然后说这两个判断是不能同真的。这里,他们承认矛盾判断“S是P”和“S不是P”二者是不能同真的。但是,“运动是物体在同一瞬间在同一地方”“运动是物体在同一瞬间不在同一地方”这也是具有“S是P”和“S不是P”形式的两个判断,它们是不是可以同真呢?为什么一定要照第一个办法来分析,而不能照现在提出的第二种办法来分析呢?在“运动是物体在同一瞬间既在同一地方,又不在同一地方”这个复杂命题中间,是不是已经包含了逻辑矛盾呢?这一种企图解决问题的办法,实质上并没有解决问题。

矛盾律可以违反的例子还没有找到。说违反矛盾律的思维是正确的,那只是说诡辩是正确的。我们下面就从分析几个例子来着手论证这论点。

我们能不能说民主共和国在各方面都好或是在各方面都坏呢?不,不能这样说!为什么呢?因为民主共和国只有从一方面看,即当它破坏封建制度的时候,才是好的,而从另一方面看,即当它巩固资产阶级制度的时候,却是坏的。因此我们说:“民主共和国既然破坏封建制度,所以它是好的,我们就要为它而奋斗;但是民主共和国既然巩固资产阶级制度,所以它是坏的,我们就要和它作斗争。由此可见,同一个民主共和国同时既‘好’又‘坏’,既‘是’又‘非’。”“……既然生活总在变化,总在运动,那末任何一种生活现象都有两种趋势,即肯定的趋势与否定的趋势;我们应当维护前一种趋势,反对后一种趋势。”[5]民主共和国是好的又是坏的(不是好的)这个处理,从思想内容上来说首先要肯定是正确的。再从判断的形式上看,事情怎样呢?粗看起来,这是违反矛盾律的。但是只要仔细一分析,就可以发现这个判断并没有违反矛盾律,因为斯大林说得非常清楚,从一方面看民主共和国是好的,从另一方面看,它不是好的。显然不是在各方面民主共和国都是好的又不是好的。不能抽象地谈论民主共和国。在一定条件下,有它的好处,在另一条件下,却有它的坏处。好的是好的,坏的是坏的。好的一面绝不能说是坏的,同样也不能把坏的一面说成是好的。无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制度时可以拥护民主共和国的好的一面,而绝不是拥护它坏的一面;可是在反对资产阶级本身时,就要反对民主共和国了。如果认为好的一面又是坏的,坏的一面也是好的,就混淆了事物的肯定趋势和否定趋势,就是混淆了我们所要拥护的和反对的。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无产阶级对民主共和国的态度,决不可以是模棱两可的。民主共和国是好的,是指的它的一方面;民主共和国不是好的,是指的它的另一方面。好的和坏的不是指的同一方面,因此这个判断并没有违反矛盾律。从不同的方面来研究民主共和国,而得出的两个具有“S是P”和“S不是P”形式的判断,不能认为就是矛盾判断。

“运动着的物体,在同一个瞬间既在同一地方又不在同一地方。”这判断揭示了机械运动的现实矛盾,揭示了机械运动的辩证法。这是就判断的内容方面来说的。从判断的形式来看(如果不加仔细研究和分析的话),这个判断似乎是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联合起来的,因此是假的。但是不加仔细研究和分析是不对的。如果这个判断根据矛盾律来说是假的话,那么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就要不相容了。我们应进一步研究和分析。事实上用“在”来说明运动,就是用静止来说明运动,是有困难的,措辞是不很确切的。从机械运动的客观情况来说,在同一瞬间,运动着的物体是既到达,又离开同一点。而“在”某一点,一般说来是表示处于、停留在某一点,是难于说明运动的。这个判断说的既在又不在同一点的意义,是既到达又离开同一点。也就是说曾经“在”过这一点,但立即又离开了这一点,就不再“在”这一点了。“在”和“不在”的意义是“到达”和“离开”。因此“物体在同一瞬间既在同一地方又不在同一地方”实在不是矛盾判断,把话说明白了,是“物体在同一瞬间既到达同一地方又离开同一地方”。这里不是意味着物体经过某一点,却同时又断定它没有经过这一点;不是意味着物体已经离开某一点,却又说它没有离开某一点。也不是意味着物体停留在某一点又不停留在某一点。把“在”的意义弄明白了,就可以知道,这里根本不是一对矛盾判断。

“每一有机体常常是这个,而同时又不是这个。”好像这里又有一对违反矛盾律的矛盾判断。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应该多引一些恩格斯的话。“每一有机体在某一瞬间既是这,又不是这;在每一瞬间,它消化着那些从外界吸取来的物质,而排泄别种物质;在每一瞬间,它的机体的一些细胞死亡着,而另一些新的细胞则又产生着。所以在经过或长或短的时间之后,这个机体的体质,是完全更新了,为别的原子的构造所代替了。因之每一有机体常常是这个,而同时又不是这个。”[6]恩格斯在这里绝不是说,每一个有机体,譬如一只猫,它同时是猫,却同时又不是猫,而是一只什么别的东西。恩格斯是说,每一个有机体当它活着的时候,每时每刻都在进行着毫不中断的新陈代谢,它的一些细胞死亡了,排泄出体外,这部分细胞就不是该有机体的一部分了;而同时它又以从外界得来的养料来补充自己,产生新的细胞,把不是自己的东西变成自己的一部分。这是有机体和外界的交流、统一。恩格斯说的“有机体……同时又不是这个”,并不是否认他自己说的前半句话“有机体常常是这个”。因此恩格斯并没有作出一个逻辑矛盾。

上面三个例子中好像都有一对矛盾判断,其实都不是矛盾判断。它们尽可能同真,却不足以证明矛盾律是可以违反的。事实上矛盾律作为思维规律,是不能违反的。

为什么矛盾律是不可违反的呢?这要从矛盾律的客观基础来看。矛盾律的客观基础就是事物的一种简单情况,即在同一时间、地点和条件下,一事物如果有某属性,就不会没有这属性;一事物如果的确存在着的话,就不能不存在;如果没有的话,就不能有。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事物的这种简单性质,总是这样的。事物有其内在的矛盾、对立的方面,但是在同一方面不会既有又没有某一属性。在一定的条件下,民主共和国有好的地方,它绝不可能没有这种好处;在不同的条件下,民主共和国已经没有好处,而且有坏处,那么它绝不会有好处,绝不会没有坏处。运动着的物体在某一瞬间曾经“在”过、到达某一定点的话,那么它就不能没有“在”过,到达这一定点,同时运动着的物体已经“不在”、离开这一定点是确实的话,它就不能还“在”,没有离开这一定点。运动着的物体在同一瞬间可以“在”和“不在”,到达和离开一定点,但却不能既曾又没有到达一定点,既曾又没有离开一定点。

本文中考虑到的一些“好又不好”之类的例子,都不能说明矛盾律是可以违反的。但是对于对问题不加思考,或者热衷于贬低形式逻辑的意义的人来说,他们的意见也许是相反的。他们也许认为矛盾律是可以违反的。这种“好又不好”的提法会使他们产生一些误会。那么为什么还一定要采取这种可能引起误会的说法呢?有两点理由可以说明这种“好又不好”的提法的好处。误会尽可以产生,责任究竟[7]在误会者方面。第一,这种提法是一种总结、结论,是概括了许多内容的一个认识过程的终点(当然不是最后的终点)。“好又是不好的”“是又不是”的提法首先要求人们分析事物的各个方面,要求人们全面地考虑问题,要求人们找出事物的现实的、内在的矛盾,从对立的两方面中分别出肯定的趋势和否定的趋势。要拥护好的,反对坏的,拥护肯定的,反对否定的。这种提法防止人们片面、孤立和静止地去观察事物。第二,好的和不好的,非但是同时存在着和对立着的,在一定条件下面,又是可以互相转化的。我们要争取坏的转化为好的,防止好的转化为坏的。如企业管理中的一长制,在一定条件下,在苏联,是好的;但在我们中国目前的条件下,未必是好的。这种提法是辩证思维的典范,显然不是用形式逻辑得出来的结论。但是也并没有违反形式逻辑规律,也就是说,在辩证思维的时候,遵守形式逻辑的规律,仍旧是必要的。


[1] 原载《光明日报》1957年4月24日第3版。有删改。

[2] 切尔凯索夫:《辩证逻辑的概念理论的几个问题》,《学习译丛》1956年第9期第18页。

[3] 江天骥:《介绍苏联和民主德国关于逻辑问题的讨论》,《人民日报》1957年2月21日第7版。

[4] 李世繁:《形式逻辑的思维规律》,《光明日报》1957年2月2日。并请参阅苏联科学院《逻辑》俄文版一章二节。

[5] 《斯大林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3,第282~283页。

[6] 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56,第20~21页。

[7] “究竟”应为“终究”。——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