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内与外:民族与中华民族
知识社会学确立了民族描述、民族识别和民族分类的科学话语体系。一旦这种知识学进入政治领域,民族就如涉入政治领域的其他事务在建构的同时也被建构。在东方主义视野中,人类社会学成为以西方白人为中心的学术谱系和认知系统,白人是一个具有清晰界限的纯粹民族,非白人则是另外一个什么民族,形成了西方社会对待民族问题乃至人类问题的独特思维方式,西方历史上野蛮人和文明人的分类叙事为民族对立和冲突提供了最早的意识形态框架。[5]用民族视角审视民族问题就是用一个民族的特殊标准衡量其他民族,被楔入政治领域的民族身份成为衡量民族关系正当性的法则,开启了身份认同的政治学难题。
民族身份论提示了单一身份论或纯粹身份论的重要性和有效性。用民族身份认识和建构人际关系就会忽视、遮蔽人的身份及其交往的多样性,从而设置不存在乃至虚假的实践场域。从民族到民族主义,从民族主义到极端民族主义形成了一条关于民族关系正常与非正常的直线。虽然民族是民族主义的出发点,民族主义是极端民族主义的出发点,但这两个出发点产生的结果迥然不同。极端民族主义要求纯粹、单一的身份存在,不加区别地将其他民族视为其存在和发展的障碍。“整体而言,种族主义和反犹主义并未跨越民族界限,而是在民族界限之内现身的。”[6]民族主义离极端民族主义只有一步之遥,除非民族主义从其诞生之日起就静止不动,一旦有合适的气候和土壤,源于民族主义的极端民族主义就会爆发。在民族主义与极端民族主义之间划出明确清晰的界限异常困难,认为克制的民族主义是正当的,而极端民族主义则是非正当的。选择性认识往往受制于立场、意识形态和主观偏好等外部性因素的有力支配。
近代以来,民族、民族主义与主权国家的结合及其相互阐释是民族国家理论的一个显性主题,民族只有在国家主权范围内才具有合法性。“‘民族’的建立跟当代基于特定领土而创生的主权国家(modern territorial state)是息息相关的,若我们不将领土主权跟‘民族’或‘民族性’放在一起讨论,所谓的‘民族国家’(nation state)将会变得毫无意义。”[7]按照这种理解,民族国家作为复合词,其重点在于国家而非民族。相反,一种笔者称为的单一民族国家理论将重点放在民族而非国家,从而不断显示这种民族国家理论才具有的内外分际的认知逻辑:(1)有意识地标示出我者的独特存在,寻求只有本民族才有的历史意识;(2)提炼出“非我族类”的他者存在形象,“非我族类”不必是天敌,但无疑是“其心必异”的非我概念。从历史进步的法则看,阶级斗争、反殖民运动和反霸权主义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弱小国家争取民族独立和民族解放的有效旗帜,发挥了历史发展的正能量。然而,民族解放的历史使命完成后,对主权国家内部治理面临民族理论内在的双刃剑难题,民族意识的长久积淀在这里和这时显露出自伤其身的一面。[8]族群民族化、民族国家化对于单一民族国家而言预示着进化论意义上的发展与进步,但对那些在历史上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就显得力不从心。
族群是一个事实上的存在,民族是被建构的产物。按照安东尼·史密斯的观点,“民族”与“族群”不是同一概念,族群有家乡的地域观念,却无领土要求。[9]回归故里、释放乡愁和保卫家乡等地域性观念不必以拥有主权为前提。把“民族”与“族群”相混淆是将社会学政治化,进而将民族关系政治化。在想象的民族共同体隐喻之下,同一族群的人虽然不必是一个民族的成员,不同族群的人却有可能成为同一个民族的成员,族群民族化可能消解了族群的合理存在。
首次使用“中华民族”概念的梁启超无疑受到了民族国家理论的影响。[10]在《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一文中,梁启超写道,“上古时代,我中华民族之有四海思想者厥惟齐,故于其间产生两种观念焉,一曰国家观,二曰世界观”。[11]其后在《历史上中国民族之观察》一文中,梁启超明确地定义了中华民族之所指,“今之中华民族,即普遍俗称所谓汉族者”,它是“我中国主族,即所谓炎黄遗族”。问题不在于梁启超是否把中华民族等同于汉族,也不在于中华民族作为“主族”与其他作为“次族”民族相互组成的社会文化秩序。受制于民族国家理论,以自我命名的方式吁求中华民族的独立存在无疑是一个深明大义的自觉行为,在特定的历史语境中,中华民族概念标示了汉民族对满族的独立存在,在面对西方列强时又显示了作为人类民族学意义上的国家观。
费孝通在《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一文中指出:“民族名称的一般规律是从‘他称’转为‘自称’……秦人或汉人自认为秦人或汉人都是出于别人对他们称作秦人或汉人。”[12]“他称”和“自称”的辩证法阐明了“他者”和“我者”关于民族实体内外统一性的正当性问题。对“他称”的接受或不接受是特定族群自我认可的自由行为,拒绝蔑称或侮辱性的称呼乃是这一自由行为的重要表征。然而,在由“自称”到“他称”的转化过程中,“自称”的有效性受制于他人的承认。他人的认可虽不能取消自称的自在行为,却有可能减弱自称的效果。民族认同,正如任何其他身份认同逻辑,都面临自我认同和他人认同一致性的效力问题。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实施了多次有计划的民族识别工程。[13]民族识别既有国家认可已有民族的一面,也有从“自称”为某一民族到期待国家或他人承认的一面。1953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时,自报登记的民族名称达到400多个。[14]自称并渴望成为一个民族具有复杂的历史和现实动因,然而,缺乏“他称”,“自称”一个民族虽无不当,却表现了明显的建构色彩。百余年来,中国境内的民族从“五族共和”到“56个民族是一家”显示了民族识别中“发现民族”与“建构民族”之间的张力。在民族识别工作中,“自称”、“他称”与“国家承认”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
在我国共和国历史开启前后,一些学者启用中华民族的概念似乎违背了费孝通所言的用民族称谓命名的一般规律,即先有“他称”后有“自称”的过程。如果认识到中国近代社会“亡国灭种”危机的沉重背景,就可以理解中华民族概念首先是体现和维护主权国家概念的救亡行动,这也解释了费孝通把“中华民族”的性质与范围等同于“中国国家”的认识,“国家和民族是两个不同的又有联系的概念。我这样划定是出于方便和避免牵涉现实的政治争论。同时从宏观上看,这两个范围基本上或大体上可以说是一致的”。[15]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整体概念与其说是一个国族概念,不如说是对作为政治国家的共和国统一体的表达名称。安德森指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生的每一次成功的革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都是用民族来自我界定的;通过这样的做法,这些革命扎实地根植于一个从革命前的过去继承而来的领土与社会空间之间。”[16]对于中华民族的倡导者而言,与其将其称为中国的民族主义者,不如称为中国共和主义者更为妥当。中华民族“一元多流说”和“多元一体论”的争论显示了中华民族概念形成和定型过程中的复杂性,作为一个现代政治统一体概念,“在逻辑上或事实上,‘多元一体’论却已经显示出了相对更强的历史解释力度和现实说服力”。[17]
近代以来,在摆脱外来侵犯和压迫的反殖民运动中,民族运动、民族解放和民族独立等名称成为在世界范围内反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和压迫阶级的合法性诉求。葛兆光把中国民族主义的起源提早至宋代,除了其他一些需要考察的因素,其理据在于,宋代不断受到辽夏的侵扰,一种在历史上从未有过的针对“汉文明”的危机意识产生了,这是“‘敌国外患’逼出来的问题,如果不存在这些‘对手’,或者‘对手’不足以使自己国家的存在意义有任何疑问,这些问题是不必要那么严重地提出来,那么郑重地来讨论的”。[18]以外患作为基本理由同样适用于十九世纪中叶以后的中国,只不过这时的外患主要是“船坚炮利”的西洋国家以及“脱亚入欧”的东洋国家。使用和阐释中华民族概念的早期学者,无论他们之间有什么分歧,自觉地把中华民族作为与“西方列强”并列的概念显示了“内外分际”的思维方式,这也是典型的民族国家思维方式。
在民族识别问题上,自我认同和他者认同的统一固然重要,但将国族共同体等同于国家共同体需要借助于民族理论以外的资源。国家承认和民族承认是两个有关联却性质不同的概念。从国际法角度看,国家承认基于一个国家实体以主权宣示其存在的合法性,无论该国家之内的民族是单一民族还是多民族。换言之,国家承认不必同时以承认社会学意义上的民族为前提。从纯粹法学的观点看,“除了国家的法学概念以外,没有什么国家的社会学概念,这样一种国家的双重概念,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即使不讲其他理由,同一对象也不能有一个以上的概念”。[19]二十世纪以来,外国对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都是基于现代国际法原理的国家承认,而不是基于民族人类学的民族承认。当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中国共和国共同体同时出现时,除非中华民族与中国共和国指向同一内容,作为“自称”的中华民族要获得其他国家和民族的“他称”就没有像国家承认那样直接、便利和规范。
与国家承认和民族承认相对应的是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国家承认不必导致民族认同,民族认同也不必导致国家认同。以中华民族作为统一的动员符号抵御外患同时达到了团结境内各民族的效果,一旦外患的因素消失或不再作为主要的环境因素,用民族关系作为处理国内关系的统一性的符号就显得捉襟见肘,民族国家理论的双刃剑效应就会显现。“民族—国家”的国族主义民族国家理论,带有一种引起民族间矛盾甚至战争的危险性。[20]究其缘由,民族国家理论产生了“内与外”的分际逻辑,这种分际是设定性的产物,而不可能是自然而然形成的“人以群分”的社会状态。决定民族身份的是独特的血缘、语言、习俗及其文化等综合因素,寻求这些民族独特性的冲动反过来又强化了这些因素,丢失了不同民族之间已有的或应有的共性。就近代中国而言,不论是狭隘的汉民族主义还是具有包容性的中华民族主义,其成长皆同步伴随非汉人群体民族主义的成长,但也不乏少数民族地区追求独立、建立本民族之民族国家的例子。[21]越是强调民族的独特性就越可能使不同民族从已有的熟悉状态步入陌生状态乃至敌对状态,自然不排除政治上的民族建国运动。
“内与外”的思维方式替代了“远与近”的人际关系属性,以民族方式思考民族就是用一个潜在的具象化的民族看待其他民族,这或许就是局内人主义的观察视角。一个事物有价值并非一定要建立在其他事物无价值或非价值的基础上。排除政治和意识形态的立场,在传统的知识社会学领域,局内人主义不仅把某一群体视为独特的和有价值的,重要的是提示了该群体的道德优越性。从典型的局内人信条的角度看,每个群体都助长了它自己的自尊心和虚荣心,都夸口说自己的优势,都吹捧自己的神,而且都轻视局外人。[22]美化内群体的倾向并非一定导致种族中心主义或对陌生人的恐惧,但的确使人们注意到内外之间的某种对立或区隔,其显示的基本思维逻辑是,群体内的团结和一致是对陌生人的“排外”的结果。在方法论上,群体认同和种族识别不是揭示了该群体的某些一致性和本质性特点,而是运用了怎样将某些社会成员(尤其是陌生人)疏离和排斥的“排外”法则。“排外”法则以某些社会成员不拥有先赋地位和先赋身份为依据(例如不拥有某些方面的知识或信仰,或不是某类人等),从而导致某种身份的单一性和纯粹性。实际情况正如默顿所指出的那样,社会结构的关键事实是个人所拥有的并不是单一的某个地位而是一个地位集,这是一组不同的相互关联的地位,他们相互作用影响着个人的行为和他们的视角,从而他们通常同时作为局内人和局外人彼此对应。[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