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结语

在民族国家理论的视野下,无论单一民族论还是多民族论都是民族国家理论下的分立学说,形异实同,共同指向规范意义上的民族主义。经过百余年的阐释、发展和传播,中华民族概念已成为影响深远的思想观念和政治用语。虽然现行宪法没有关于中华民族的规定性表述,但不妨碍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表达国家认同的政治实体的有效性和规范性。进一步规范民族主义是不够的,改变认定和解释民族关系的思维方式至关重要。有民族国度、无民族国度和超民族国度形成了认识现代民族问题的有效工具。一种思维方式由一系列相关的概念和术语构成。重申人的身份多样性与尊重人的民族身份并不矛盾,强调人的公民身份的统一性与表达人身份多样性同样不存在矛盾。新时代的精神要求在人权和公民权的伦理和规范的双重标准下处理“和而不同”的尊严政治,虽然这仍然是有待完成的历史使命。


[1] 〔法〕皮埃尔·布迪厄、〔美〕华康德:《实践与反思》,李猛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第23页。

[2] 1989年《心灵史》初版之后,张承志在其早期作品中的个人英雄主义情结向给某一民族代言的“领袖欲”转化。2010年修改后的《心灵史》为哲合忍耶教徒的“抗争史”设定了时间域,淡化了唯美主义式的暴力倾向,但对试图以宗教性弥补中国主流传统文化超越性不足的意图依然充满了争议。正如王晓华的评论,从原始族类社会向阶级社会转化,从阶级社会向自由个性社会(个体普遍成为个体,社会完全落实到个体层面,人类成为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人的联合体)转化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历史规律。“张承志想成为哲合忍耶人民的代理人,尽管可能有良好的愿望,但其结果却不是拯救,而是拯救的反面。”见王晓华《虔诚的建构意向与落后的文化抉择》,《中国青年研究》1996年第5期。

[3] 列宁指出,作为少数民族的人“没有比对平等感,对破坏这种平等更敏感的了,哪怕是自己的无产者同志出于无心或由于开玩笑而破坏这种平等”。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关于民族或“自治化”问题》,载《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9。

[4] 布迪厄指出,“一个场域由附着于某种权力(或资本)形式的各种位置间的一系列客观历史关系所构成,而惯习则由‘积淀’于个人身体内的一系列历史的关系所构成,其形式是知觉、评判和行动的各种身心图式”。〔法〕皮埃尔·布迪厄、〔美〕华康德:《实践与反思》,李猛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第17页。

[5] 相关讨论参见贺海仁《法人民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6] 〔美〕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吴叡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第177页。

[7] 〔英〕霍布斯鲍姆:《民族与民族主义》,李金梅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8页。

[8] 有关民族主义双刃剑效应的讨论,参见罗新《走出民族主义史学》,《文化纵横》2015年8月。

[9] 〔英〕安东尼·史密斯:《民族主义:理论、意识形态、历史》,叶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12—13页。

[10] 在语义学意义上,把源自外文的“nation-state”翻译为“民族国家”或许会丢掉“nation”一词所包含的“公民”“人民”等现代性政治学内涵的一面。《想象的共同体》的译者吴叡人认为,“nation”指涉的是一种理想化的“人民全体”或“公民全体”的概念,如果把“nation”译为“国族”将丧失这个概念的核心内涵,也就是尊崇“人民”的意识形态。参见吴叡人《认同的重量:〈想象的共同体〉导读》,载〔美〕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吴叡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导读”第18页。

[11] 梁启超:《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第23页。

[12] 费孝通:《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8,第22页。

[13] 新中国成立以来有关我国民族识别的实践和理论,参见施联朱《民族识别与民族研究文集》,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

[14] 费孝通:《论人类学与文化自觉》,华夏出版社,2004,第155页。

[15] 费孝通:《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8,第17页。

[16] 〔美〕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吴叡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第2页。

[17] 黄兴涛:《民族自觉与符号认同:“中华民族”观念萌生与确立的历史考察》,《中国社会科学评论》2002年2月创刊号。

[18] 葛兆光:《宅兹中国:重建有关“中国”的历史论述》,中华书局,2011,第43页。

[19]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第212页。

[20] 王铭铭:《民族与国家:从吴文藻的早期论述出发(1926)》,载王铭铭主编《民族、文明与新世界:20世纪前期的中国叙述》,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0,第54页。

[21] 参见吴启讷《中华民族宗族论与中华民国的边疆自治实践》,《领导者》2014年第4期。

[22] 〔美〕R.K.默顿:《科学社会学》(上册),鲁旭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3,第147—148页。

[23] 〔美〕R.K.默顿:《科学社会学》(上册),鲁旭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3,第156—157页。

[24] 把“汉人”与“汉族”区别对待不仅显示了对待现代民族理论的不同态度,也为甄别历史上中国人际关系性质提供了新的视角,有关认识和讨论参见李大龙《古代汉人不是汉族?》,腾讯网,http://cul.qq.com/a/20150828/254684.htm,2015年8月31日。

[25] 许倬云:《我者和他者:中国历史上的内外分际》,三联书店,2010,第20页。

[26] 赵汀阳:《天下体系:世界制度哲学导论》,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第77页。

[27] 关于人际关系“厚”和“薄”的分类及其所指,参见〔以色列〕玛格利特《记忆的伦理》,贺海仁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

[28] 蒋庆:《政治儒学——当代儒学的转向、特质与发展》,三联书店,2003,第400页。

[29] 参见〔德〕马丁·布伯《我与你》,陈维刚译,三联书店,2002。

[30] 〔美〕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吴叡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第6—7页。

[3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143—145页。

[32] 〔英〕霍布斯鲍姆:《民族与民族主义》,李金梅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183页。

[33] 梁永佳:《争论民族问题首先要解释现状》,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a/20150707/44119628_0.shtml?_share=weixin,2015年7月10日。

[34] 《宪法》序言规定:“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宪法》第4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社会保险法》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35] 关凯:《内与外: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的中国语境》,《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36] 西道堂组织章程规定教长的产生与交替实行“选贤”的非世袭推选原则,“其职权领导全体教民,遵守国家法令,以尽国民义务;遵守本堂宗旨,以尽教民责任;掌理本道堂一切社会活动事宜”。自觉接受法律的指引与教规并行不悖。被张承志称为“一个实现了的乌托邦”和“伊斯兰共产主义”的西道堂现任教长,“以县伊协的名义,多次邀请州、县有关领导和单位负责人,给民族宗教界人士举办法制学习班,讲解国家的法律法规知识,以增强穆斯林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引导群众在法律法规容许的范围内从事宗教和商贸活动”。参见康春英《对中国伊斯兰教西道堂的最新调查和思考:兼谈宗教参与和谐社会建构的具体形式和实现方式》,《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37] 〔德〕韦伯:《支配社会学》,康乐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第269页。

[38] 参见〔印〕阿玛蒂亚·森《身份与暴力:命运的幻象》,李风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第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