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契约的政治概念

现代社会在普遍意义上都脱胎于封建制社会,表达和呈现这一历史进程是现代性理论的重要使命。从封建社会向现代国家转化过程中,恩格斯指出罗马法复兴对西方历史进程的推动作用,“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因为在罗马法中,凡是中世纪后期的市民阶级还在不自觉地追求的东西,都已经有了现成的了”。[1]罗马法最早系统表达了商品者社会的交易法则,商品交易者通过契约实现各自追求的目标,而契约只有在平等、互利和协同的前提下才能达成。“在后世的法律中,罗马法的痕迹最为明显深刻的制度或理论,莫过于债法中的契约。……以致可以说,近现代契约法大体上不过是罗马契约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翻版而已。”[2]罗马法以法律形式承认契约,使依照市场法则形成的契约获得了超越特定区域范围的力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恩格斯认为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3]

随着罗马法被重新发现,法学家在处理新兴的社会关系与国家关系,进而把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结合起来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桥梁作用。恩格斯指出:“无论国王或市民,都从成长着的法学家等级中找到了强大的支持。”[4]法学家扮演了挖掘和阐释罗马法精神的角色,为市民与国家关系定位,开发出新时代急需的政治哲学。法学家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系统论述和解释市民与国家关系的思想家、学者或文人。法学家用法的术语和原理阐释“抽象关系的关系”[5],把法学家称为法哲学家更为妥帖和适当。十七、十八世纪以来,一批为现代性服务的法哲学家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带有现代性精神的法哲学家处理的是人的科学,借助于自然科学方法论[6],与人的科学面临双重主题:一方面要把个体人视为基本的社会单位,另一方面要将个体重新联合起来,以便重组社会和构建国家。前者是对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肯定,涉及的是自然权利和自由的法则,后者要处理的是国家的新的组织方式,涉及的是新的政治权威和政治秩序。

第一,发现人——个体的人,成为逐渐开启的现代性的重大成就之一。在封建制下的每一个人都是封建领主的附庸,他们先天性地是为特定封建领土效忠并获得相应保护的人群。领主与附庸的关系类似于家长与家子的关系,家长拥有绝对的权威且代表了整个家庭。“在封建时代的欧洲,每个人都发现自己从属于社会等级的某个阶梯;自由是从属于某个人的‘人’。这一等级秩序囊括了从贵族与国王到皇帝和教皇;而皇帝与教皇则被认为是直接从属于上帝的——或者说国王从属于教皇,而只有教皇从属于上帝。”[7]六到十二世纪盛行的自由业主自愿地或通过契约隶属于中世纪领主。自由业主接受领主的管辖权,并负担某些经济上的义务。他们放弃作为完全自由人的身份,作为交换,他们得到领主的保护和其他好处,为数不多的自由业主被迫通过契约自愿地放弃自己的某些自由,使自由人从完全的自由人变为“有主”的不完全自由人。然而,这些契约虽然不是法律上的虚构,但也不是西方封建社会的常态,社会主要是封建领主之间的联合,而不是每一个封建领土下的每一个被保护人的联合。封建社会的基本单位不是个人,而是大小不等的封建单位。

个体人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成为封建制度瓦解的标志。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个体的人从封建制下相对独立的单位中逐渐解放出来,从前依附于不同封建主的依附者成为无主的人,成为自己的主人。梅因将这一历史进程概括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无论在出发点和表述上有什么差异,“哲学因此将被改造成一种自然科学。……主流思想是支持将每一事物,无论它是物理的还是心理的,分析到终结的不可化简的成分”。[8]个体人是人的科学的最基本的单位,法哲学家通过指认人的不可分割的构成元素考察人的本质。在《利维坦》中,霍布斯在以极其翔实的笔法考察了人的各种激情和欲望,完成了想象、记忆、推理、意志、善、恶、道德、不道德等人的题目的系统处理。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等思想解放运动服务于共同的主题:人的价值、人的独立性和人对自我负责的精神,一切妨碍人的独立和解放的事务都应当受到谴责。作为自主的权利承担者,个体的解放被看成现代化进程的内在组成部分,这同时也被称为个体化命题的组成部分。[9]

第二,个体化命题承认个体的人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也要承担把独立但分散的个体人重新联合起来的任务。卡西尔认为,分解之后是重建,霍布斯政治哲学就是一种分解和综合的双重理智运动,它解释了一种联系怎样产生于绝对的孤立,同时这种联系不仅把松散的个人结合在一起,而且最终把他们焊接成一个整体。[10]哲学科学化运动借用了民事契约原理,把民事契约转化为政治契约,论证国家及其公共行为的正当性,为人们的重新联合或新时代的有机团结提供方法论基础。根据罗马法“准契约”的概念思考这一问题有助于把现实世界所需要的法律关系创造出来,但仿佛又与原有事务保持内在联系。梅因指出:“罗马‘契约’法律学对君主与臣民关系上所作出的贡献,正如在一个比较狭小范围内,它对于为一个‘准契约’责任拘束在一起的人们的关系上所作出的贡献完全相同。罗马‘契约’法律学提供了一套文字和成语,充分正确地接近当时对于政治责任问题所具有的各种观念。”[11]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很难隐瞒其来自罗马的特点”,霍布斯“故意否认罗马人及其门徒所设想的一个自然法的现实性”,格劳修斯体系的社会契约论者“在其基础上就是和罗马法牵扯在一起的,而这种关系就不可避免地使他——这是著者所受法律训练的必然结果——在每一章节中自由地应用着罗马法中专门术语,以及各种推理、定义和例证的方式,而这些论辩的意义,特别是辩论的说服力,有时是被隐藏的,是不熟悉于它们来源的读者所不知道的”。[12]

精通契约关系原理的霍布斯——《论公民》或《利维坦》第16章就如同一部或一篇民法论文,文中充满了立约、转让、放弃权利、背信等民法学的通常词语——启用了人们所熟知的契约概念,并把这一个概念用于处理政治关系。从纯粹的法律视角看,封建社会解体后产生的无主个体是享有基本权利的本人,而把本人享有的权利交给他人代为行使,以实现本人的利益,正是代理概念“粉墨登场”的时刻。霍布斯把代理人称为“行为人”,“行为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代行为主体。授权某人代为行使只有本人才有的权利或权力,使代行人拥有了本人才有的权力。代理关系建立在本人和代理人的意志自由的基础上,只有本人和代理人的合意才能形成一个关于代理的契约行为。本人是被假定或实际拥有一切权利的人,他或她仅基于自己的需要或自己行使权利上的便利而把权利授予他或她信任的人,以便在本人与代理人(代表人)之间形成授权人与代行人之间的关系。代理行为遵循了民事契约的一般规则,完善和发达的代理行为扩大了商品者的交易世界。代理在功能上扩大了本人的行为领域,克服了一切行为都由本人亲力亲为的局限性,弥补了本人能力上的不足。

把民事行为中的代理概念转化为政治行为的代表概念应当使政治领域中的代表行为具备准民事代理的要素。借用罗马法的概念,法哲学家创造性地发展了法律上的拟制概念。在本人同意的前提下,代理人或代理机构为本人从事具有公共性的政治行为,完成了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的转变性思维。在这一思维统摄下,国家作为一个实体是独立且分散的权利主体的总代表,国家在权利主体授权的范围内从事政治行为。拟制是一种模仿,更是一种创制。在国家和政治领域,法哲学家通过复兴罗马法的方式,创造性地完成了对传统治理理念的转化,实施了一项颇为成功的托古改制的历史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