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全球化不断倒逼我们加快金融改革的步伐,虽然过程经历了一些波折,但改革趋向已形成。党的十九大后我们讲“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实际上还是为了解决国内金融市场行政干预过多的问题。结合过去的经验,金融方面的立法要考虑到某些国内因素,总体上还是会继续与国际接轨,并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

金融立法无非涉及主体、行为、权利和责任四个方面的问题。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最初主要“管理”银行不良资产,具有不同于公司、外资企业、股份合作公司等传统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也很难用信托来单纯概括。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有关部门2018年出台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又称“资管新规”),从行为和监管方面确立了“大资管”的概念,但从主体上讲这类机构分别由不同主管部门监管,它们具体属于什么性质,究竟是否为单独一类商事主体,立法上仍然没有界定清楚。证券投资基金本质是按照信托运作的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基金就是信托在金融业的运用。多年前我带领博士生参与信托法起草工作的时候,很多“基金黑幕”被披露出来。从信托来看,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在信托财产和投资银行自己财产之间建立一条万里长城。当然,投资基金有自己的特殊性,比如它的受托人和传统信托不完全一样,包括管理人和托管人两类主体,大家对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不同认识。《信托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距今已有十多年,投资基金财产保护和监管如何用信托规则来解释,仍需要研究者进一步搞清楚。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立法前沿与理论争议》一书正是对前述命题进行全方位回应的集成之作。该书选取立法前沿与理论争议这一极具前瞻意义的选点对投资基金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深化了投资基金法的基础研究,不仅全面回顾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修订的过程和观点,对立法历史资料展开了规范精准的文献利用,同时熟练驾驭金融法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不囿于前人旧说,对投资基金的立法理念做出了原创性提炼,力图以投资基金之一域回应金融宏观重大理论,令人印象深刻。全书凸显了作者浓厚的问题意识,其对契约型和公司型基金的治理机制、投资者适当性规则、互联网基金的法律关系、基金“背信”和“老鼠仓”刑民交叉等立法和监管问题进行了细致且有说服力的分析。更难能可贵的地方在于,该成果的研究视野开阔,不仅立足于经济学、立法学、金融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跨学科视角,而且具体内容又结合了《民法典》编纂、《证券法》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所涉及的热点难点问题,并搜集参考了大量的比较法资料,相关成果在《证券投资基金法》适用、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模式选择等方面有实际应用价值。

与该书写作团队的结缘,使我得以提前翻阅该书。我曾多次造访写作团队的供职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最近有两次,一次是2003年启动《公司法》修改,我应邀为该院法学研究人员和研究生授课;另一次是出席该院承办的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9年会开幕式。该书的第一作者郑泰安研究员深耕立法学研究,并带领团队(包括我曾指导过的博士)将立法学资源导入民商法研究,催生出良好的“化学反应”,是一次十分有益的学术尝试。我真诚地将该书推荐给读者。

是为序。

201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