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不时不食”与月令法规的一致性

是否顺时,在汉代执政者看来,绝非一个小问题。汉文帝时的丞相陈平曾说:“宰相者,上佐天子理阴阳,顺四时,下育万物之宜,外镇抚四夷诸侯,内亲附百姓,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职焉。”[15]“顺四时”与务实性的权力运作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在个别情况下,顺时问题的受关注度甚至超越现实性的社会管理。《汉书·丙吉传》:“吉又尝出,逢清道群斗者,死伤横道,吉过之不问,掾史独怪之。吉前行,逢人逐牛,牛喘吐舌。吉止驻,使骑吏问:‘逐牛行几里矣?’掾史独谓丞相前后失问,或以讥吉,吉曰:‘民斗相杀伤,长安令、京兆尹职所当禁备逐捕,岁竟丞相课其殿最,奏行赏罚而已。宰相不亲小事,非所当于道路问也。方春少阳用事,未可大热,恐牛近行,用暑故喘,此时气失节,恐有所伤害也。三公典调和阴阳,职当忧,是以问之。’掾史乃服,以吉知大体。”[16]对人命案视若无睹,独独在意“时气失节”问题,这被看作“知大体”的表现。可见汉人对顺时与否的重视程度。

当然,上面提到的顺时问题仅仅指的是气候是否合乎常态,并没有直接要求人们依据自然时令的更替来安排个人的生产生活。不过,作为自然现象的气候既然被高度关注,在敬天法祖观念的主导下,人们的行为难免要以合乎天地四时的递嬗规律为理想状态。汉代月令制度的颁行就是为了达成这一天人和合的状态而做出的行政努力。

我们注意到,前引《盐铁论》文字中与“不时不食”并列的还有“鸟兽鱼鳖,不中杀不食”的原则,并且把“掩捕麑”作为违反后一原则的具体表现之一。这与汉代“作为政策指导”的“月令”[17]之相关规定具有一致性,如月令中有明确要求孟春“毋麑”的,“谓四足……及畜幼少未安者也,尽九月”。[18]意思是说从春天一直到九月,幼畜正值生长期,不应杀食。月令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准吃“谷物菜果”等植物性“不时之物”,但作为与“不中杀”之“麑”具有对等性质的事物,当蔬果还不到成熟季节时,如果贸然采摘食用的话,显然也是违背月令之精神的。这一点,从月令中规定孟春“禁伐木”的条文,[19]亦可约略推知。在这个意义上,所谓“不时不食”原则并不一定只针对冬天里培育的蔬菜瓜果,凡是非顺时而成的植物类食品,皆在禁止之列。

果蔬的栽植与收获一般集中于春、夏、秋三季,那么,冬季里进行的反季节栽培就属于冬行春、夏、秋令。先秦迄于汉代,人们一直认为这种做法危害甚大。如《管子·四时》言:“冬行春政则泄,行夏政则雷,行秋政则旱。”[20]又如《淮南子·时则训》:“仲冬行夏令,则其国乃旱,氛雾冥冥,雷乃发声。行秋令则其时雨水,瓜瓠不成,国有大兵。行春令则虫螟为败,水泉咸竭,民多疾疠。”[21]另外,冬季栽培的温室蔬菜,尤其是以地坑、地窖方式栽种的温室蔬菜,多需要在冬季动土,但这与汉代月令是背道而驰的。按照月令的说法,冬季属于“盖藏”季,[22]要求“土事无作”,禁止“掘地深三尺以上者”,[23]否则便会导致“冻闭不密,地气发泄,民多流亡”。[24]由于汉人认为冬行不时之令可能造成诸多不良后果,冬季里的反季节栽培自然应被禁止。而特殊群体对反季节果蔬的需求,无疑是在助长破坏冬令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汉人秉持的“不时不食”观念就是抑制富贵阶层非时之欲的有力武器,这种观念若能够被接受,就可以从根源上杜绝反季节栽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