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总报告
Ⅰ General Report

2019年河南省社会治理形势分析与展望

马琳 岳磊[1]

摘要:本报告以《中国统计年鉴》《河南统计年鉴》以及2018年社会治理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组织开展的城乡社会治理综合调查和河南省宜居城市调查为基础,从社会安全、矛盾化解、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社会公平五个维度对河南省社会治理的整体状况及其显著特征进行全方位的分析。研究发现,河南省社会安全形势整体平稳,社会矛盾化解平稳推进,社会组织逐步壮大,基本公共服务状况显著改善,社会公平状况有待改善。进一步推进河南省社会治理实践创新,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引领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转移;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强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激发公众参与积极性,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新格局;深化“三治”融合,提升农村居民治理效能感;促进社会治理智能化,提高社会治理精细化水平。

关键词:河南 社会治理 社会安全 社会服务 社会公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社会治理的概念以来,社会各界在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和社会治理方式方法上不断探索,社会治理的理论研究和创新实践取得了一系列重大进展,社会治理的思路日益清晰、效能日益彰显。进入社会主义新时代,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利益关系的复杂化、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社会治理的理论和实践也面临一些困境与难点。为了有效回应人民的新需要,解决社会的新矛盾,党的十九大在“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基础上增加了“共治”,强调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既对新时代社会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为新时代社会治理指明了方向、描绘了蓝图。因此,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就需要“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需要把握现状,瞄准问题、精准施治。把握现状,准确评估地方社会治理整体状况,系统总结社会治理创新和改革的先进经验;瞄准问题,必须坚持以现实问题为导向,全面探寻社会治理实践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敏锐发现社会治理实践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精准施治,针对问题开展专题探索、逐一攻坚,善用多种治理资源,提升治理的主动性,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为了系统考察河南省社会治理实践的动态变迁过程,本报告延用《河南社会治理发展报告》(2014~2018)中社会治理评估指标体系的总体框架,从社会安全、矛盾化解、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社会公平五个方面评估河南省社会治理状况,并对其中的三级指标进行略微的调整。具体指标如表1所示。

表1 河南省社会治理三级指标评价体系

为准确描述和客观评价河南省社会治理的整体状况,本报告以国家及各省统计年鉴中相关数据为主,并以社会治理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开展的关于河南省居民的专项调查数据为补充,其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中国统计年鉴2018》《河南统计年鉴2018》和民政部网站公布的社会服务统计数据。

2018年河南省城乡社会治理调查。调查涵盖河南省18个地市,调查对象为河南省城乡居民,调查时间为2018年7月10日到8月20日,调查人员为经过系统培训的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商学院、法学院等学院研究生263名。为保证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调查采用结构式访谈的方法,由调查员进行一对一的面访。调查共发放问卷3240份,回收有效问卷3043份。

2018年河南省宜居城市调查。调查涵盖河南省18个地市,采用多阶段抽样方法,首先在每一地市按照等距抽样方法抽取2个街道办事处,其次在每一街道办事处按照等距抽样方法抽取4个社区居委会。由于难以获取每一社区居委会详细名单,所以调查采用在社区居委会偶遇抽样的方法选取调查对象,每一社区居委会选择25名居民作为调查对象。此次调查累计发放问卷4200份,回收有效问卷4148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98.76%。

在写作思路上,本报告不仅利用数据对各个指标进行了单变量描述,而且对部分指标进行了年度趋势分析。为突出河南省社会治理的基本特征,本报告还选取了部分指标与中部地区其他省份以及全国的平均数据进行了对比分析,并从公共安全、矛盾化解、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和社会公平等方面对河南省社会治理状况进行了评价,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河南省社会治理形势的发展展望。

一 社会安全形势整体平稳

保障社会安全是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治理的首要目标。以下主要从社会治安、生活安全和生产安全三个方面来分析河南省社会安全形势。

(一)社会治安形势整体平稳

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对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意义重大。近年来河南省多措并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

1.河南省社会治安形势整体平稳

2017年河南省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数目为450876件,较2016年降低了14.49%;万人刑事案件率为47.17件,比2016年降低了14.72%。法院审理刑事罪犯人数94271人,较上年增加了23.81%;万人犯罪率为9.86起,比2016年增加23.40%(见表2)。

表2 2015~2017年河南省社会治安情况比较

从全国平均情况来看,2017年河南省万人刑事案件率为47.17件,高于全国的39.44件;河南省万人犯罪率为9.86起,高于全国的9.12起。总体来看,河南省社会治安形势与全国平均水平整体持平(见表3)。

表3 2017年河南省与全国社会治安情况比较

2.居民对社会治安情况的总体评价较高

在调查样本中,对于“当地社会治安的总体评价”问题,24.70%的被调查者认为“非常好”,49.23%的被调查者认为“比较好”,22.89%的被调查者认为“一般”,2.91%的被调查者认为“比较差”,仅有0.27%的被调查者认为“非常差”。总的来看,对周边的社会治安评价是“比较差”和“非常差”的被调查者合计仅3%左右,河南省居民对公共安全的整体评价较高(见图1)。

图1 居民对社会治安情况的总体评价

(二)生活安全情况不断改善

1.火灾形势显著改善

在社会生活中,火灾是威胁公共安全,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灾害之一,通常用火灾事故的发生率和死亡率来评价生活安全形势。从近3年河南省的相关数据来看,河南省的火灾发生数量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均不断下降,死亡人数也呈下降趋势。河南省火灾发生数量由2015年的19925起下降到2017年的13010起,下降了34.71%;火灾造成的死亡人数由2015年的117人下降到2017年的45人,下降了61.54%;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由2015年的19755万元下降到2017年的10674万元,下降了45.97%。整体来看,2017年河南省火灾形势相较于2015年和2016年有不同程度的改善(见表4)。因此,河南省居民的生活安全形势不断向好。

表4 2015~2017年河南省火灾形势比较

表5显示了2017年河南省各市火灾事故的情况。从事故发生数量来看,最多的是郑州市3142起,最少的是济源市101起;从死亡人数来看,最多的是郑州市9人,最少的为0人。

表5 2017年河南省各市火灾事故对比

从河南省18个省辖市的十万人火灾事故发生率来看,最低的是商丘市5.11起,第二是许昌市6.33起,第三是南阳市7.47起,随后依次为周口市8.12起,信阳市8.84起,鹤壁市9.01起,驻马店市9.60起,安阳市10.45起,洛阳市11.89起,开封市12.07起,三门峡市12.82起,济源市13.84起,漯河市14.08起,新乡市18.94起,焦作市19.07起,平顶山市22.06起,濮阳市24.04起,郑州市最高为31.80起。总体来看,河南省各市十万人火灾事故发生率差异较大,最多的郑州市是最少的商丘市的6倍多(见图2)。

图2 河南省2017年省辖市十万人火灾事故发生率比较

2.交通事故十万人发生率中部六省最低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长,交通事故频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交通形势日益严峻。根据河南省2017年的相关数据,河南省共发生交通事故6361起,死亡人数2076人。从十万人交通事故发生率和十万人交通事故死亡率指标来看,2017年河南省交通事故形势显著优于全国平均水平。2017年河南省十万人交通事故发生率为6.65起,显著低于全国的14.61起和中部地区其他五个省份;河南省十万人交通事故死亡率为2.17人,显著低于全国的4.59人,略高于湖南省,显著低于湖北省、山西省、安徽省和江西省(见图3)。

图3 2017年中部六省与全国十万人交通事故发生率与死亡率比较

3.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评价有待改善

对于“当地食品安全状况的评价”问题,仅有14.44%的被调查者认为“非常好”,34.97%的被调查者认为“比较好”,34.51%的被调查者认为“一般”,11.99%的被调查者认为“比较差”,4.09%的被调查者认为“非常差”。因此,从调查结果看,仅有不足一半的被调查者认为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好,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评价有待改善(见图4)。

图4 河南省居民对食品安全的评价

4.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评价居中

对于“当地生态环境状况的评价”问题,仅有15.08%的被调查者认为“非常好”,36.78%的被调查者认为“比较好”,33.06%的被调查者认为“一般”,12.44%的被调查者认为“比较差”,2.63%的被调查者认为“非常差”。整体来看,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评价适中(见图5)。

图5 河南省居民对生态环境的评价

(三)生产安全状况有待改善

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是安全生产的核心内涵。表6显示了2017年河南省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表6 2017年河南省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2017年,全省发生伤亡事故总计1324起,其中商贸制造业71起,占比5.36%,建筑业55起,占比4.15%,交通运输仓储业1151起,占比86.93%;全省伤亡事故造成死亡总人数891人,其中商贸制造业85人,占比9.54%,建筑业79人,占比8.87%,交通运输仓储业655人,占比73.51%;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共2起,分别为采矿业和交通运输仓储业。

2017年与前两年的数据对比可以发现,河南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发生伤亡事故总数从2015年的1438起减少到2017年的1324起,减少了7.93%;伤亡事故造成死亡总人数从2015年的753人增加到2017年的891人,增加了18.33%;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从2015年的0.109人上升到2017年的0.179人,增加了64.22%(见表7)。

表7 2015~2017年河南省安全生产形势比较

二 社会矛盾化解平稳推进

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是发展的前提条件,良好巩固的发展态势是和谐的可靠基础。近年来,河南省全省上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思想,妥善处理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积极主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巩固发展和谐稳定社会局面。下面主要从法律援助工作情况、人民法院民商案件情况和群众满意度几个方面来分析河南省社会矛盾化解的形势。

(一)人民调解工作运行平稳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从过去5年河南省人民调解基本情况的变化来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数量起伏变化不大,但调解民间纠纷的案件数量显著增长,从2013年的49.72万件增长到2017年的101.75件(见表8)。

表8 2013~2017年河南省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

(二)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处理案件稳中有进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河南省大力健全各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调解事业发展。

过去5年,河南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案件总数有所增长,从2013年的21689件增长到2017年的23831件,增长了9.88%;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数量有所减少,从2013年的254起减少到2017年的200起,减少了21.26%;立案受理案件涉及劳动者人数有所增加,从2013年的27369人增加到2017年的29146人,增加了6.49%;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人数有所增加,从2013年的3494人增加到2017年的4033人,增加了15.43%(见表9)。

表9 2013~2017年河南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情况

(三)法律援助工作范围不断扩大

法律援助主要是通过向那些缺乏能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够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实现公平和正义,是衡量一个地区法制完善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公认标准之一。表10为2013~2017年河南省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况。法律援助机构个数逐渐增长,实有人数基本稳定;诉讼案件总数由2013年的81442件增长至2017年的105648件,增长了29.72%;咨询数大幅增长,由2013年的497242次增长至2017年的785623次,增长了58.00%(见表10)。

表10 2013~2017年河南省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况

(四)居民矛盾化解满意度较高

1.居民矛盾处理方式相对理性

调查结果显示,河南省居民处理矛盾的方式相对平稳。居民的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选择的前五位解决方式依次是“法律途径”(占比61.96%)、“自己协调解决”(占比43.30%)、“找政府解决”(占比33.70%)、“找村(居)委会协调”(28.17%)和“忍了算了”(27.54%),而选择“与对方直接正面冲突”、“直接曝光到网络”和“上访”的分别占4.17%、11.14%和17.57%。因此,河南省居民对矛盾化解形式的选择较为理性(见图6)。

图6 居民利益受到侵害时的解决方式

2.居民对社会矛盾化解效果评价较高

对于“目前社会矛盾化解效果”问题,认为“非常好”和“比较好”的分别占3.09%和41.05%;认为“一般”的占47.87%,认为“比较差”和“非常差”的分别占7.45%和0.54%。整体来看,认为社会矛盾化解效果差(认为“比较差”和“非常差”)的被调查者不足10%(见图7)。因此,居民对目前社会矛盾化解效果的评价较高。

图7 河南省居民社会矛盾化解效果评价情况

三 社会组织逐步壮大

社会组织以其较强的专业性在整合社会资源、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是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的重要渠道和载体,更是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政府和社会关系角度强调“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到党的十九大从政府、社会和个人之间相互协调的视角提出“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都充分表明社会组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主体。因此,在新时代下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既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带来了新机遇,也对社会组织的发展提出了新使命和新要求。

(一)河南省社会组织数量位居中部六省首位

近年来,河南省始终聚焦并不断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探索开展一系列创新性举措,如稳步推进登记体制改革、加快实施社会组织“三证合一”改革、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改革、实施省级社会组织网上年检、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推进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工作、探索开展社会组织第三方等级评估,有力地促进和保障了河南省社会组织的快速健康有序发展。自2012年以来,河南省社会组织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12年河南省各类社会组织数量为20970个,2014年为27238个,2016年为29293个,2018年河南省社会组织的数量为40254个,居中部六省首位(见表11)。

表11 2018年中部六省社会组织数量

从近五年中部六省社会组织的数量来看,河南省社会组织的数量始终位居前列(见表12)。2014年、2015年、2017年和2018年,河南省社会组织的数量始终居中部六省的首位。仅在2016年,河南省社会组织的数量略低于湖南省而居中部六省的第二位。由此表明,近年来河南省社会组织的发展态势良好。

表12 2014~2018年中部六省社会组织数量及排名

(二)河南省社会组织增长速度迅猛

首先,从河南省社会组织数量的增长速度来看。自2013年以来,河南省社会组织数量逐年上升,但增长速度较为曲折,平均增长速度为11.69%。其中,2013年增长速度为9.60%,2014年为18.51%,而在2015年、2016年两个年度增速放缓后,近两年河南省社会组织增长速度更为迅猛。2018年,河南省社会组织数量相较于上一年增长20.67%,增长速度达到历史最高点(见表13、图8)。

表13 2013~2018年河南省社会组织数量及增长速度

图8 2013~2018年河南省社会组织增长速度折线

其次,从2018年全国社会组织数量的平均增长幅度来看。相较于全国社会组织的平均增长速度而言,2018年河南省社会组织的增长速度为20.67%,远高于全国平均增长速度(8.02%)。其中,河南省社会团体的增长速度(10.45%)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增长速度(25.62%)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速度(3.91%和11.62%);河南省基金会的增长速度为7.41%,略低于全国11.13%的平均增长速度(见表14、图9)。

表14 2018年河南省社会组织数量及增长速度与全国比较

图9 2018年河南省社会组织增长速度与全国比较

最后,从2018年中部六省社会组织数量的增长速度来看。2018年中部六省中湖南和湖北两省的增长速度有所下降,其余四个省份的增长速度都有所提升。其中,2018年河南省社会组织数量的增长速度为20.67%,排在江西省之后位居第二(见表15),而江西省的增长速度达到33.33%。从表16可以发现,河南省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增长速度均排在中部六省第二位,而基金会的增长速度则相对较为缓慢。

表15 2017~2018年中部六省社会组织数量及增长情况

表16 2018年中部六省社会组织各类别数量及增长情况

(三)公众对社会组织发展状况整体满意度不高

社会组织已经成为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依托和基础力量之一,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协同作用,就需要社会组织为公众提供大量社会化、多样性的公共服务。因此,公众对社会组织的满意度也是社会组织发展状况的重要衡量指标。通过调查发现,河南省公众对社会组织发展状况的整体满意度不高,但比上年有所提升。选择“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的公众分别占4.4%、30.1%,选择“一般”的公众占46.5%,还有16.1%和3.0%的公众分别选择了“不太满意”和“非常不满意”(见图10)。

图10 公众对社会组织发展状况满意度

四 基本公共服务状况显著改善

社会治理状况与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和公平分配有着密切的关系。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与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息息相关。下面从基本公共服务预算、人均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及区域差异、民众满意度几个方面来分析河南省基本公共服务状况。

(一)基本公共服务预算支出显著增长

表17显示了河南省2016年和2017年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中公共服务类支出情况。总体来看,河南省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2017年为8215.52亿元,较2016年增长了10.22%。从绝对量来看,社会保障和就业、科学技术、教育、医疗卫生的公共预算均实现不同程度的增长。从相对量来看,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占比略有减少,从2016年的14.3%减少到2017年的14.12%;科学技术支出占比由2016年的1.3%上升到2017年的1.68%;教育支出占比略有增加,从2016年的18.0%增加到2017年的18.17%;医疗卫生支出占比有所减少,从2016年的10.4%减少到2017年的10.18%(见表17)。

表17 河南省2016年、2017年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及占比情况

(二)人均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区域差异显著

从统计数据来看,河南省各地市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地域差异明显。从各地市分项水平来看,在教育方面,三门峡市(1868.72元)、郑州市(1780.97元)、济源市(1667.12元)位于前三名;在科学技术方面,郑州市(343.72元)、洛阳市(198.68元)、漯河市(155.85元)位于前三名;在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开封市(1030.77元)、焦作市(985.67元)、信阳市(966.05元)的人均财政预算支出位于前三名;在医疗卫生方面,郑州市(919.84元)、驻马店市(919.71元)、濮阳市(894.23元)的人均财政预算支出位于前三名(见表18)。

表18 河南省各地市2017年人均公共服务财政预算支出

(三)人均公共服务支出在中部六省排名靠后

表19显示了中部六省2017年人均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的情况。总体来看,由于人口众多,河南省的人均公共服务支出水平在中部六省中排名靠后。其中,河南省教育人均财政支出为1561.99元,居中部六省倒数第一位;河南省科学技术人均财政支出为144.30元,在中部六省排第四;河南省社会保障和就业的人均财政支出为1213.76元,居中部六省倒数第一位;河南省医疗卫生人均财政支出为875.26元,在中部六省排名第四(见表19)。

表19 2017年中部六省人均公共服务财政支出比较

(四)居民对基本公共服务满意度较高

1.居民对公共服务总体评价较高

对于“公共服务的总体评价”问题,有19.62%的被调查者认为“非常好”,37.87%的被调查者认为“比较好”,35.15%的被调查者认为“一般”,6.72%的被调查者认为“比较差”,0.64%的被调查者认为“非常差”。从调查结果看,仅有不到8%的被调查者对公共服务的总体评价为“比较差”和“非常差”,因此,居民对于公共服务的总体满意度较高(见图11)。

图11 居民对公共服务总体评价情况

2.居民对教育服务评价较高,对养老服务评价较低

居民对于教育服务、就业服务、医疗服务、养老服务、公共交通服务的评价整体类似,但也有部分差异。被调查者对于教育服务的评价最高,认为“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的比例达到72.66%,其次是公共交通服务,占比为60.13%。而被调查者对于就业服务和养老服务的评价较低,认为满意(选择“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的占比分别为50.59%和47.68%(见图12)。

图12 居民对各项服务的评价

五 社会公平状况有待改善

社会公平是一种价值判断,建立在权益平等的基础之上。衡量社会公平的指标主要有权利公平、规则公平、效率公平、分配公平和社会保障公平。下面主要从权利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社会保障公平和居民公平感五个维度对河南省社会公平形势进行分析。

(一)权利公平居中

调查问及“您认为当地居民正当权益维护情况”时,认为“非常好”和“比较好”的占2.27%和41.51%,认为“一般”的占46.05%,认为“比较差”和“非常差”的占9.36%和0.82%(见图13)。因此,仅有不到一半的被调查者认为正当权益维护情况“非常好”和“比较好”,权利公平状况需要改善。

图13 居民正当权益维护情况

调查问及“您认为居民的利益诉求(如低保发放、集体利益分配等)是否有完备的表达渠道和方式”时,认为“非常完备”和“比较完备”的占3.36%和34.33%,认为“有一些”的占40.15%,认为“比较缺乏”和“没有”的占19.53%和2.63%(见图14)。因此,仅有不到40%的被调查者认为利益诉求有“非常完备”和“比较完备”的表达渠道与方式,权利公平状况需要改善。

图14 居民对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完备状况评价

(二)规则公平情况较好

调查问及“您认为当地政府在处理社会纠纷时严格遵守法律的情况”时,认为“非常好”和“比较好”的占7.54%和53.32%,认为“一般”的占32.88%,认为“比较差”和“非常差”的仅占5.90%和0.36%(见图15)。因此,仅有约6%的被调查者认为当地政府在处理社会纠纷时严格遵守法律的情况为“比较差”和“非常差”,居民对于政府在处理社会纠纷时严格遵守法律情况的评价较好。

图15 居民对政府处理社会纠纷时遵守法律情况评价

调查问及“您认为本地派出所在化解矛盾纠纷时的公正程度”时,认为“非常公正”和“比较公正”的占8.27%和53.41%,认为“一般”的占31.79%,认为“不太公正”和“非常不公正”的仅占5.90%和0.64%(见图16)。因此,仅有不足7%的居民认为本地派出所化解矛盾纠纷时“不太公正”和“非常不公正”,居民对于派出所权利公平维护状况评价较好。

图16 居民对派出所处理矛盾纠纷公正状况评价

调查问及“据您了解,您或您周围的人在诉讼(打官司)时法院判决的公正程度”时,认为“非常公正”和“比较公正”的占10.54%和56.22%,认为“一般”的占29.16%,认为“不太公正”和“非常不公正”的占3.54%和0.54%(见图17)。仅有4%左右的居民认为法院判决时“不太公正”和“非常不公正”,因此,居民对于法院权利公平维护状况评价较高。

图17 居民对法院判决公正状况评价

(三)分配公平有待加强

1.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差距依然显著

图18显示了河南省5年来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比情况。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均稳步上涨,但是,城乡居民的家庭人均收入差距依然显著,2017年,城镇居民的家庭人均收入是农村居民的1.89倍。

图18 2013~2017年河南省城镇、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对比

恩格尔系数是食品支出总额占个人消费支出总额的比重。家庭生活越贫困,恩格尔系数就越大;反之,生活越富裕,恩格尔系数就越小。图19为河南省过去5年城镇、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的对比情况,从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的差距来看,河南省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均在缓慢下降,反映了河南省人民整体生活水平在上升。此外,城乡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差距也在不断缩小,2017年,河南省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为26.71%,略低于农村居民的27.09%(见图19)。因此,河南省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差异不显著。

图19 2013~2017年河南省城镇、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对比

2.城镇居民收入支出状况差异依然存在

表20显示了2017年按收入等级分城镇居民家庭生活情况。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均值为29558元,工资性收入占比56.95%,家庭人均总支出为25420元,消费性支出占比76.40%。收入方面,高收入户为低收入户的4.72倍;支出方面,高收入户为低收入户的3.74倍。因此,城镇居民的低收入户与高收入户不论是在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在家庭人均总支出方面差距都依然存在。

表20 2017年按收入等级分城镇居民家庭生活情况

3.农村居民收入支出状况差异依然存在

表21显示了2017年按收入等级分农村居民家庭生活情况。农村家庭人均总收入均值为15630元,经营性收入占比47.40%,家庭人均总支出为13979元,消费性支出占比65.90%。收入方面,高收入户为低收入户的4.64倍;支出方面,高收入户为低收入户的2.25倍。因此,农村居民的低收入户与高收入户不论是在家庭人均总收入还是在家庭人均总支出方面差距均依然存在。

表21 2017年按收入等级分农村居民家庭生活情况

(四)社会保障公平较好

调查问及“您认为当地低保认定、发放过程中的公平程度”时,结果显示,认为“非常公平”和“比较公平”的占6.18%和45.87%,认为“一般”的占34.60%,而认为“不太公平”和“非常不公平”的占11.90%和1.45%(见图20)。整体来看,仅有13%左右的被调查者认为低保认定、发放过程“不太公平”和“非常不公平”,社会保障公平状况整体较好。

图20 河南省居民社会保障公平感

(五)居民的整体社会公平感较高

从居民对于“社会公平”的总体评价来看,有24.34%的被调查者认为“非常好”,42.78%的被调查者认为“比较好”,26.70%的被调查者认为“一般”,5.09%的被调查者认为“比较差”,1.09%的被调查者认为“非常差”(见图21)。从调查结果看,仅有约6%的被调查者对社会公平的判断为“比较差”和“非常差”,因此,河南省居民的整体社会公平感较高。

图21 河南省居民社会公平感

六 2019年河南省社会治理发展展望

(一)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引领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转移

社会治理的重心和难点在基层,社会治理的成效也体现在基层。实现基层的有效治理始终是社会治理实践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基层,把基层治理同基层党建结合起来”,从而为基层的社会治理指明了方向、提供了路径。因此,实现基层党建与基层治理的有机融合、深度融合,既能够引领社会治理重心不断向基层转移,也能够让高质量发展成果更多地惠及广大民众。首先,“夯实党建强根基”,激发基层党组织的活力,不断夯实社会治理的党建基础。一方面,强化对基层党员的日常教育监督,增强基层党员自身的政治意识,全面提升基层党员整体素质,增强基层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另一方面,发挥基层党员联系群众的功能,沉下身心多走访、服务贫困家庭,关注解决与居民密切相关的问题,增强党员在民众间的凝聚力。其次,“以党建带群建”,积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引领核心作用,实现党群一体化建设。坚持组织共建,把基层群团组织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有效结合起来,相互借鉴、相互协作,不断激发群团组织的活力。创新党群组织的建设模式,积极推行网络化的精细化管理,强化群建联系群众的社会属性,深化拓展工作领域,实现党建服务资源不断延伸到最基层。最后,“以党建带共建”,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层治理体系。一方面,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统筹协调作用,以群众需求为导向,调动整合基层服务资源,鼓励党员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加强党员服务群众的方式创新和能力提升,延伸治理深度。另一方面,通过基层党员的宣传引导,发动城乡社区居民、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不断充实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参与力量。

(二)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强社会治理体系建设

社会组织作为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化形式,发挥着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发挥着有效供给公共服务的功能,既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力量,也是解决新时代主要矛盾的有生力量。但根据当前河南省社会组织发展的实际来看,河南省社会组织普遍存在自身能力不足、参与能力较弱、创新动力缺乏等问题,社会组织的发展仍面临诸多瓶颈,并没有完全发挥出紧密联系群众、完善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应有作用。因此,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使社会组织成为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和依托,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第一,实施分类治理,创新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治理模式,打造多元化社会治理共同体。梳理各类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不同作用,分析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性质和职责范围,并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引导社会组织发挥自身的优势,构建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将制度优势不断转化为治理效能。第二,推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发展,创新基层治理实践。注重社会组织的自身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充分满足居民诉求,服务居民生活,避免模式化经营脱离公众的实际需要。同时,建立社会组织服务平台,有效开展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实现社会组织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制度化、规范化发展。第三,建设符合新时代发展要求的基层枢纽型社会组织,将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发展重心下移到基层。枢纽型社会组织是社会组织的核心领导者,也是社会组织创新转型的核心推动者。完善和充实枢纽型社会组织的组织结构与人员配备,充分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服务性、整合性、过渡性和起承转合的功能,探索多元化发展模式。加大对基层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各个基层枢纽型社会组织的特色和优势,激发发展活力,进一步推进基层枢纽型社会组织全面发展。第四,加快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打破“三社”联动实践中“联”而不“动”、“动”而不“联”的僵局。不断增强社区社会组织的自治能力和服务属性,提高专业社工人才的实务能力,夯实“三社”联动基础。以社区为连接点推动社工人才和社区组织服务逐步渗透到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提升“三社”内在协作质量,优势互补,形成高效紧密联结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三)激发公众参与积极性,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新格局

社会公众既是社会治理成果的惠及者,也是社会治理实践的参与主体,更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基础。但无论是从当前的理论研究还是实践经验来看,公众参与都是社会治理格局中的一个相对薄弱环节。因此,应积极提升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积极性,提高公众对社会治理实践的参与度,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首先,加强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建设,构建公众参与的制度平台和配套政策体系,为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保障。在有效发挥政府治理功能的基础上,积极回应公众参与需求,健全利益表达、协调、保护机制,推动公众有序参与、有效参与。同时,建立健全公众动议机制和公众参与反馈机制,畅通公众参与的制度化渠道,扩大公众参与的空间,形成政府与社会民众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格局。其次,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参与能力,形成公众广泛参与的良好环境。一方面,充分利用新媒体网络的宣传、导向、教育功能,整合学校、社区、社会组织等多方面力量,多主体联动综合推进提升公众的参与意识,树立正确的参与观念,培养和提升公众的公共意识与社会责任感,促使公众在潜移默化中自觉参与社会治理实践。另一方面,倡导基层公众自理,积极开展以居民会议、议事协商等形式的居民参与自理实践,积极促进“邻里自理”,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最后,完善政府和公众之间的沟通机制,搭建有效的参与反馈平台。探索实施“互联网+群众路线”治理模式,加强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丰富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和渠道,调动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同时,建立互联网交流机制,增加政府和公众之间的沟通,为公众提出自身参与需求和意见提供更为便捷的渠道。建立健全听证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建言献策,共同参与社会治理之中,为社会治理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四)深化“三治”融合,提升农村居民治理效能感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三治”融合——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机结合是乡村治理体系创新的精髓,也是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重要举措。以自治为基础、法治为要点、德治为引领,实现三者紧密结合、联合作用,积极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到社会治理实践之中,能够提升公众的社会治理效能感。首先,以自治为基,激发自治活力。立足新时代农村居民参与的新诉求,积极搭建农村居民参与的平台和载体,提高农村居民参与社会治理的自觉性,变“要我参与”为“我要参与”;加强农村居民自治能力建设,聚焦村务公开、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村庄环境整治等农民普遍关注的重点领域,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村规民约,变“要我守规”为“我要守规”;积极推动农村居民自我管理,探索村民理事会、议事会等协商形式,保障农村基层群众有效参与村级事务管理,变“要我管理”为“我要管理”。其次,以法治为要,维护公平正义。扎实推进农村基层专项巡查,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常态化开展农村小微权力腐败整治行动,营造风清气正的农村发展环境。推动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探索建立“法官联村”工作机制,引导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持续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建立农村法律大讲堂,定期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巡回讲座和“送法下乡”活动,培育农村居民法治意识。最后,坚持以德治为领,纠正失德行为。坚持以贤带德,积极发挥新乡贤教化乡民、反哺乡里、涵养文明的作用,使其成为文明乡风的精神力量、传承地域文化的方向坐标,不断提升乡贤教化乡民、润泽乡风的水平。坚持以评立德,积极开展见义勇为、诚实守信、孝老敬老、创业致富等典型的评选活动,注重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把抽象的概念、崇高的追求变成人们实实在在的行动。坚持以规促德,因地制宜地制定并完善村规民约和行为准则,强化规范约束,发挥德治在矛盾纠纷化解、乡风文明引领方面的作用。

(五)促进社会治理智能化,提高社会治理精细化水平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技术、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和广泛运用,社会治理模式正在从单向管理转为双向互动、从线下转为线下线上融合,智能化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和关键抓手。提升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以智能化助推社会化、以智能化构建法治化、以智能化促进专业化、以智能化推进精细化,实现社会治理模式从被动响应治理向主动预见治理的转变,为更好地满足公众的新需要提供有力支撑。因此,促进社会治理智能化,应始终以公众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准确了解居民需求、有效凝聚精准服务、及时回应群众诉求,达到更优质、更关注细节和更加人性化的治理效果。首先,共享数据精细化。一方面,突破政务的区域、部门和层级限制,推进政务数据开放以及跨区域共享,提升政务数据信息的整合覆盖和统筹利用水平,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公共服务效率,更好地满足公众需求。另一方面,促进政务数据与社会数据相互融合,构建覆盖社会治理各个领域的“数据湖”,实现不同领域数据互联互通,为更好地满足公众需求提供支持。其次,定位“难事”精细化。建设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对社会治理相关领域数据进行归集、挖掘及关联分析,利用大数据洞察民生需求,从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需求。另一方面,将具有规模海量、流转快速等特征的大数据变成活数据,推行立体、动态的社会治理方式,精确定位公众的“困难事”“棘手事”,快速有效地提供解决方案。最后,实现“解难”精细化。运用大数据搭建共建的治理平台,整合共治的治理资源,构建“一网齐聚、一键畅享”的社会治理信息化平台,推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促进社会治理的职能融合、力量整合、措施聚合。另一方面,探索建立“大联动、微治理”的治理体系,以联动解决问题为核心,以各级联动为路径,以在服务中治理为抓手,切实解决公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有效提升社会治理精确度。


[1] 马琳,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社会治理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新型城镇化与社会发展;岳磊,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社会治理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廉政建设与社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