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南宁市主要贸易伙伴技术壁垒分析

近年来南宁市出口贸易的主要地区,重点集中在中国香港、美国、中国台湾、东盟和澳大利亚,出口的产品主要是农产品、机电产品和高科技产品等。根据2012~2018年对南宁市重点出口企业的跟踪调查,发现遭遇的技术壁垒主要包括技术标准与法规、合格评定程序、检验检疫制度等几类,集中反映为工业产品及农食产品认证、检测等要求的影响,尤以认证、技术标准、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产品人身安全等要求居多。以下针对南宁市的五大贸易伙伴进行分析。

(一)中国香港

香港是自由贸易港,以其高效的通关效率闻名于世界。由于香港是自由贸易港,其对货物进出口只实施最低限度的发证管制,并通过多项有效的措施切实减轻贸易管制带给业界的负担,同时加快清关速度[9]。整个香港特别行政区都是自由港,香港的任何机构及个人均有办理进口和出口货物的权利,对货物的进出口经营权也不设限制,且该权利不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申请或登记。香港长期以来奉行自由贸易政策,对绝大多数货物不收任何关税、不设置任何贸易壁垒,仅对酒类、烟草与香烟、碳氢油类、甲醇四类货物进行课税,进出口程序十分简便。但这并不是说任何货物都可无障碍地出口到香港,所有出口到香港的货物的申报都会记录在贸易署,贸易署再根据国际贸易协议条款,对符合健康、安全、环境或保安控制的货物签发入口许可证。除了个别货品外,香港不预先检查运入港的货物,一般只需要有商业上的单据和运货单即可。香港对进口的货物进行检验检疫是必须的,海关人员以抽选的方式对进口货物进行检查或检验。香港对进口货物并无检疫规定。兽医公共卫生组内的进口检验小组负责活生食用动物的进口检验,以确保活生食用动物可以安全供市民食用。目前,香港有三个检验站,分别是文锦渡牲畜检疫站、落马洲牲畜监测站及长沙湾进口家禽检查站[10]。根据南宁市历年与香港的贸易资料,香港并未采取明显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双方也并未发生贸易纠纷。

(二)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头号经济强国和头号科技强国。为了保持贸易优势、维护自身利益,美国制定了大量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理评定程序,其中很多是与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要求相左的,甚至违反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中“不得对其他国家歧视”的规定。有研究表明,美国官方制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有5万多个,各种非官方标准机构达400多个,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有4万多个[11],且美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非常分散,各州标准不一致。美国以其超级大国的地位特立独行,经常忽视国际权威机构设立的标准,以致很多货物虽符合国际标准但不符合美国自主设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给各国货物进入美国造成了极大的障碍。例如,美国单独规定进口商品在必须满足ISO 9000系列标准的基础上,还必须满足其他附加条件;在合格评定程序方面也明显有别于国际通行做法,而通常强制性地采用“第三方评定”[12]。此外,美国的合格评定体系也较为分散和复杂,某些独立实验室颁发的证书具有行业认证的效力[13]

1.关于农食产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美国对进口的农产品设置层层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企图迫使出口国知难而退,其中最常用、波及范围最广的是利用药残超标和卫生安全设置技术壁垒。美国农食产品的主要执法机构是联邦食品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该局对进口的农食产品在认证、监测方法、包装、标签等方面做了十分细致的规定,外国的农食产品要在美国市场进行销售,就必须通过FDA的检验,这对中国的食品行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美国也经常打着保护环境和国内消费者利益的旗号,提高产品的进口门槛[14]。例如,磺胺类药物在中国属于限用药,标准为100ppb,但该类药物在美国属于禁用药,由于美国检测标准的提高,中国出口的水产品被预警的情况时有发生[15]。2012年,美国《营养信息法规》生效,该法规详细规定了在食品制造、生产、加工、包装、分销、接收、保存或进口企业保存过程中的相关技术性标准。2014年,FDA提出食品营养标签改革方案,对美国食品营养标签方案进行大幅度修改,要求出口到美国的企业必须将更多的研发投入到营养分类技术上,不然的话会因为标签标识不达标而难以进入美国市场[16]。目前,美国要求对进口的所有预包装食品加贴强制性标签,内容十分复杂、烦琐。尤其是要求食品必须加贴营养标签,仅此一项,就导致每种食品的出口成本增加了500~2000美元,用于营养成分检测。由于出口方对美国的一些措施及具体检测程序等不是很熟悉,需要较长时间适应,加上美国有关部门在审批时也存在拖沓现象,这无形中给出口方增加了成本。

美国对于茶叶的农药残留标准由1987年的7项增加到1998年的10项,检测范围不断扩大、标准不断提高,还涉及各种商品的包装、标示、检测/检验方法、合法评定标准等诸多方面,大大地增加了中国茶叶出口到美国的难度。如2008年美国重新规定农药残留最大限量标准,对所有农产品实行相同的最低检出限量,对进口茶叶农药残留进行抽查;2016年7月31日起不允许有任何硫丹残留的茶叶[17]。对此,南宁市茉莉花茶出口到美国时,须提高标准和应对技巧。

美国是世界上首个提出“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HACCP)质量管理体系的国家,对加工过程中可能影响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关键点)进行监督,强调食品生产整体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而非仅根据成品抽样检验来判断产品质量。以水产品为例,美国对出口国水产企业的HACCP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严格要求,出口国的相关产品必须通过美方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并获得水产品HACCP验证证书后才能批准出口到美国市场。对中国水产品出口企业而言,申请相关资质的过程耗时耗力,阻碍了正常的出口贸易[18]。例如,2007年美国从中国出口的多批水产品中检出药物残留问题后,对虾、鲶鱼、鳗鱼、鲮鱼等水产品实施“自动扣留”,至今尚未完全解除,只有少部分企业获得了美国FDA颁发的“绿卡”[19]。罗非鱼是中国出口美国的主要水产品,2015年1月以来,美国FDA加强了对中国罗非鱼产品的磺胺嘧啶及甲氧苄啶残留检测,这2种药物在中国属于食用动物中允许使用的药物,但美国则将其列为禁用药物。美国也善于利用国内生产加工技术及相关标准来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20]。例如,2011年美国食品和水关注组织认为中国农业生产普遍使用含砷农药用于预防病虫害,影响消费者健康,因此呼吁FDA制定农产品的最大残留限量。2012年美国有关部门采纳了这个建议,开始制定并实施该项标准。2016年,广西南宁百洋食品有限公司因出口美国的冷冻罗非鱼片被FDA检测出磺胺嘧啶而被退运的事件,对中国水产品的形象及水产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但是如果一味迎合进口国的技术性贸易要求,就必然增加生产和贸易成本,削弱水产品的竞争力。美国对进口食品进行口岸检验和市场抽样“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将会以扣留、改进、退回、销毁等方式处理。

美国对进口的管理严于出口,进口多按照双边检疫协定或议定书执行,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需事先申请动植物检疫局的进口审批证。其中的一些技术性措施貌似“刁难”,如新修订的《莱西法案》要求,自2008年12月15日起,涉及植物的必须提交进口申报表,说明包含的所有植物的学名、数量和来源地,否则产品将被没收。大部分出口木制品和多种植物材料制成的家具的企业无法提供所有植物原材料供应链的资料并证明其合法性,将面临失去客户的风险,但如果因不实申报而接受调查、无法清关,也会遭受经济损失[21]

2.机电等工业产品

美国对电子元器件产品实施UL认证[22],没有通过UL认证的电子元器件类产品是禁止进口到美国的。自1998年美国对电子元器件产品设立最新的UL认证开始,20年来美国逐步加大电子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中国电子产品出口到美国的难度迅速增大[23]。2014年,南宁市有2家企业反映受到了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集中表现为工业产品出口美国或欧盟等国产品认证、检测等要求的影响,尤以认证、技术标准、有毒有害物质限量、产品人身安全等要求居多。例如,南宁千年工艺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进入北美、欧盟等市场,需要提供一系列产品认证或合格检测报告,如鼠标产品进入美国市场,需要获得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FCC)的认证,其他产品也需要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只有如此客户才会验收。为了满足客户及进口国对产品的技术要求,该企业2013年出口产品进行相关认证、测试检验的费用为2万元,占其出口额的比例为0.5%。企业表示当前外贸市场不景气,一系列的产品认证、检测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负担,减少了利润。南宁宝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研发、生产和销售的超声波洁牙机,属于Ⅱ类医疗器械。该公司目前出口遇到的最大的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注册认证问题,费用高且注册时间长,增加了很多成本,丧失了很多订单,虽然有机会和客户,但是因为没达到注册认证门槛而失去了很多意向客户和订单。该公司花了3年多的时间才通过美国FDA认证,花费近40万元,现在每年需花费1万多元的管理费及其他代理费用。

近年来,美国大肆借保住知识产权之名发起“337调查”[24],试图将中国电子及通信设备产品赶出美国市场。在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337调查”案中,全部是以侵犯美国国内合法登记专利为由发起,还涉及商标、商业外观侵权、著作权等。电子及通信设备产品使用的众多技术与受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相似性,容易引起知识产权人对中国电子及通信设备业发起“337调查”。一旦电子及通信设备产品遭受“337调查”,就将波及整条产业链,对该涉案行业产品造成致命打击[25]。这需要南宁市出口企业谨慎评估产品出口美国的风险。

(三)中国台湾

长期以来,台湾对进口的农产品或加工农产品推行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如优良农产品品质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HACCP认证等。2016年以来,台湾地区对农产品食品的进口加强监管,出台了一系列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全面提高技术标准。2016年以来对食品中核放射污染、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多项法规和标准进行了修订,发布了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第三方验证认证管理办法等。例如,对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分别在2016年3月、5月、7月进行了修订,共计增加和修订了59种农药在376种作物类别中的残留限量标准,其中新增266种。(2)加强监管。2016年以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先后发布了5个管制措施公告(2015年全年和2014年全年仅为3个和1个),要求加强对大陆出口台湾的食品和农产品的抽查检验,如鲜辣椒、青花椒、薄荷、萝卜、其他干菇类等。此外还对产自大陆的枸杞、茶叶等采取监视查验的强化监管措施[26]

台湾地区有选择地进口茶叶。台湾允许进口当地不生产的茶叶品种,据了解,普洱茶及茉莉花茶在台湾均不生产,但是台湾目前只允许进口普洱茶,不允许进口茉莉花茶。对南宁市来说,把横县的茉莉花茶销往台湾,需要技术性手段。

(四)东盟

东盟作为新兴市场,为加强对本地区经济的保护,其技术性贸易措施紧跟发达国家,甚至呈现后来居上态势。2012~2016年东盟各国普遍增加了通报的数量,通报的TBT措施达381件,SPS措施为433件。其中,泰国、印度尼西亚和越南是提交TBT通报最多的3个国家,SPS通报数量最多的3个国家是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和越南。在TBT通报中,产品种类依次是机电仪器、化矿金属、农食产品、橡塑皮革、木材纸张、玩具家具、纺织鞋帽;在SPS通报中,涉及食品安全的最多,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危害次之。总体来看,通报的TBT和SPS措施中涉及食品和农产品的措施达223件,占通报总数的27%,具体涉及农药残留、营养成分、食品标签等;工业产品主要有家用电器、工程机械产品等,涉及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节能环保等措施[27]。东盟各国通报的数量和领域为南宁市有选择性地出口产品有较好的预警作用。

中方出口东盟受影响最大的是农食产品和机电产品,尤其是农食产品,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1)烦琐的农产品检验检疫制度。虽然中国—东盟自贸区已经建成,中国与多数东盟国家之间已经没有农产品关税,但东盟国家站在保护本国农业生产的角度采取了严格的技术贸易措施,如实行进口限制、境外企业注册登记、严格的动植物检验检疫程序等措施。(2)严格的食品安全规定。东盟国家设立卫生检测标准,检测的项目主要包括农药超标、重金属超标、病虫害携带、微生物、有害物质、农兽药残留、抗生素残留、转基因食品安全、食品添加剂等。如印度尼西亚、新加坡和越南提出了新的水果技术贸易措施,印度尼西亚规定“没有取得农业部体系认证的水果必须经过严格的病虫害和残留监控检测合格后方可通关”,且其不能做到一视同仁,往往是美国货优先通关,中国则被排在最后一个梯队,滞港达3~10天,很多农产品面临腐坏变质的危险。同时,如果入境的港口没有冷冻货位,印度尼西亚将拒绝中国水果入境[28]。(3)苛刻的食品包装及标签要求。东盟国家要求强制执行其规定的包装材料的材质、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包装器材的结构甚至是包装的方式。出口到东盟的食品生产企业应高度重视食品标签问题。(4)个别国家清真食品的特殊要求。例如,马来西亚标准MS 1500:2009《清真食品—生产、配制、加工和储存—通用指南》是伊斯兰合作组织认可的穆斯林食(用)品国际标准,标准性质为强制性。

在机电产品方面,虽然东盟国家大多经济、科技不发达,但对机电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标准不低,很多机电产品规定必须满足强制性安全标准要求并取得强制性认证后才能进入市场。有些机电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超出中国强制性规定的范围,对中国机电产品出口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如印度尼西亚将原电池列入“家用电器及其配件产品管制清单”,要求必须通过强制性的SNI(Standard National Indonesia,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认证;但原电池在中国不属于3C(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产品目录范围。也有些机电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比较超前,如新加坡2011年10月开始实施“家用洗衣机强制性用水效率标签计划(MWELS)”,而中国尚未有相关规定[29]。随着东盟各国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电器能效标准和资源消耗法规的实施将成为影响机电产品出口的新的重要因素。此外,为保护本国环境,东盟国家日渐完善机动车尾气排放、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物质限量和控制等法规及标准。比如,泰国于2015年通报了废弃电子电气设备及其他废弃产品法案,其中包括废弃产品管控等规定;新加坡在机动车辆排放等级方面已全面实行欧Ⅴ标准,汽油动力和柴油动力汽车也于2017年9月1日和2018年开始实行欧Ⅵ排放标准[30]。尽管东盟已经形成区域性经贸组织,但各成员国之间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存在较大差异,有的国家甚至不认可中国的产品检验报告。

(五)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由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组成。其中,技术法规由政府制定,强制执行;标准是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基础,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要求两类;合格评定是判断产品、过程、服务是否满足标准或符合法规的过程,由技术专家进行[31]。与美国类似,澳大利亚的政府结构也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组成,两者的法律和管理制度存在差异,这就给产品进入澳大利亚带来了不便。

澳大利亚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标准十分严格,许多农产品都被限制甚至禁止进口到澳大利亚。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局规定,外国动植物食品和产品进入澳大利亚前必须提出进口申请,且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澳方对其进口产品进行风险评估之后专门制定的检疫标准;二是《进口食品控制法》规定的要求。澳生物安全局将根据申请进行评估或进口风险分析,但分析评估周期长,技术规定也较模糊。

在机电产品方面,澳大利亚通信与媒体管理局根据2009年的一项决议,将原来的三项符合性标志(C-Tick、A-Tick、RCM)整合成单一的法规符合性标志RCM(Regulatory Compliance Mark,RCM=Safety+EMC+Importer Declaration),并从2013年3月1日开始(过渡期3年)规定,所有在澳大利亚销售的产品必须有RCM证书,即从2016年3月1日起,新制度将适用于所有供应商。RCM认证只能由澳洲(包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当地公司申请,进入澳洲的电子电器产品必须通过RCM认证,在产品上打上RCM编号,才能合法地进入澳洲销售。新政和RCM更改了产品分类方法,让相关企业感到不适应,并增加了额外的负担。此外,新电器法规管理委员会(ER-AC)管理的新电器设备安全系统(EESS)与ACMC在使用RMC标志的一些细节方面不完全相同,可能导致一些企业在澳境内注册时增加了执行成本并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适应[32]

澳大利亚每年都会颁布新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出口企业必须及时跟踪更新。如2011年发布针对风险食品检测的进口食品通告07/11,区分哪些食品属于风险食品,并按照该通告对风险食品进行检验与分析;2012年发布各类产品的进口条件;2013年,澳大利亚EESS(新电气设备安全系统)认证正式执行,计算机产品强制性能效要求正式生效;2014年将“温室和能源最低标准2014”替代了“温室和能源最低标准的决定2012”;2015年,修订食品原产地标签要求,国产和进口食品必须真实地反映产品生产、制作或种植的产地,以及何时“生产”和“包装”。2018年7月1日生效的澳大利亚《产品排放标准法案2017》规定任何进口或提供没有认证的排放控制产品的行为被视为违法,虚假或错误的产品认证同样被视为违法,违法将处以民事处罚;还规定,除非获得认证,否则排放控制产品不能进口到澳大利亚及在澳大利亚供应[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