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已来、将至已至:人工智能视域下法律的忧患与理性

——“人工智能:科学与法学的对话”研讨会综述[1]

陈伟[2]

摘要:2019年5月11日“人工智能:科学与法学的对话”学术研讨会在重庆隆重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官、专家学者和企业精英从科技、法律、产业等多个维度,围绕“人工智能的主体性与侵权责任”、“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与法律伦理”四个问题展开了全面而深刻的讨论。此次研讨会从不同的方位层次探讨了人工智能之风险防范及法律规制,对人工智能的学术研究和产业发展意义重大。

关键词:人工智能 主体性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人工智能的产生和发展正在改变甚至颠覆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我们希望人工智能为人类及其后代带来理想的生活,但当它即将来临或真正来临时,我们却深感不安。因为它对我们构建的法律规则、社会秩序、伦理道德造成了巨大冲击,使传统的法律体系和伦理规范面临种种问题。人工智能具有主体性吗?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有可版权性吗?人工智能自主发明创造具有可专利性吗?人功智能侵权责任如何承担或分配?如何化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与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冲突?如何界定和规划人工智能伦理标准?

2019年5月11日,由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和西南政法大学主办,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重庆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创新中心和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承办的“人工智能:科学与法学的对话”研讨会,在重庆银鑫世纪酒店顺利召开。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深圳大学、重庆大学、中南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暨南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百度公司、腾讯公司、清华同方集团、杭州实在智能公司、杭州智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重庆移动金融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和企业精英,围绕“人工智能的主体性与侵权责任”、“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与法律伦理”四个单元,针对上述问题,展开了热烈、广泛、深入的讨论。现将此次研讨会的内容综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