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基础理论

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命共同体的变革

——生态文明自然观的法哲学思考

曹明德[1]

【摘要】生态文明形态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新阶段。人类自然观经历了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的演进过程。人类中心主义自然观被认为是当代生态危机的价值根源。作为对人类中心主义自然观的反思,生态中心主义应运而生,它强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公正,但忽略了导致当代生态危机的另一重要因素: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公正。生态文明自然观吸收了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自然观的合理成分,它既重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公正,也重视人与自然之间的公正,从生态整体主义法哲学的视角,把人与其他生物形式视为生命共同体,强调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和种际公平,是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超越。作为一种全新的理念,生态文明自然观为新时代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深厚的法哲学基础。

【关键词】生命共同体;生态文明;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

从人与自然的关系层面观察,人类社会的发展,迄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农业社会阶段、工业社会阶段、生态社会阶段。在生态社会阶段,生态与经济之间的冲突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之一。在生态社会阶段,人类面临严峻的生态危机,导致这一危机的原因是复合的,既有制度层面的原因,也有价值层面的原因,然而,就其本质来说,主要是价值层面问题。人类自然观的历史演变显示,每一次环境运动都是对旧价值观的更新,作为其成果的表现,人类伦理共同体的范围不断地得到扩展。这种自然观的变革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提供了深厚的法哲学基础,并最终势必会反映在法律制度中(法律反映价值观念),引发环境法进而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在内的其他法律的变革。简言之,在生态文明时代,社会需要在立法上反映生态价值观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以及与其相近领域的各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