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学专题

“共同体”的三个概念之哲学根基和意义刍议

王庆节[1]

摘要:本文通过对人类共同体概念的主体性特征及其演变的哲学性分析和考察,试图按对“共同体”的哲学理解及其历史发展阶段,区分出三种不同类型的“共同体”概念和形式。前两种分别为基于“绝对概念”之规定的“观念共同体”和基于“诸实践目的”之妥协平衡的“沟通商谈式共同体”。前者以“我”为核心,后者以“我—们”为核心。相形之下,第三种方式是以“自然生命交合”为基础的“互生共在”共同体。这种共同体的组成和组织方式更加原本和原初,它的形式毋宁说是“我—们+……”。这是一种永远向着“他者”公开和开放的生命生长共同体。如果我们承认人的理性,甚至全部人类理性的有限性质,我们就会在讨论“生命交合共同体”的互生共在时,承认和强调“共同体”的自然性质,即考虑在理性之外的“情绪”“习俗”“传统”“血缘”“信仰”“运气”等偶然和非理性成分在“共同体”生活中的作用和意义。

关键词:共同体 观念共同体 沟通商谈式共同体 互生共在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