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年马克思与施泰因:社会概念的比较研究
- 王淑娟
- 2640字
- 2021-05-11 15:23:52
第一节 何谓德意志统一民法之争
这一时期德意志学者对于市民关系或市民社会的理解在当时发生的一场有关德意志统一民法问题的激烈争论(Kodifikationsstreit)中表现得最为突出。在政治上,这场争论关涉德意志各邦国的统一和德意志民族的独立;在社会生活领域,则涉及生活在德意志各邦国的人民是否能够共享一部超越邦国界线的、规范社会生活秩序的民法;在思想史的意义上,蒂堡、萨维尼、黑格尔等当时的重要学者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到这场争论之中,并且通过争论更为清晰地表达了各自思想体系最核心的观点。这场争论从表面上看处理的是法律问题,但背后是不同哲学思想的较量。19世纪初,德意志学者从不同侧面展开对启蒙运动的反思,反映了理性与历史、自然法与人的自我意识之间的张力结构。蒂堡是康德哲学的信徒,始终坚持理性法的主张;萨维尼是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与德国早期浪漫派存在密切联系,处在德国哲学历史主义传统的延长线上;黑格尔哲学旨在解决康德留下的二元论问题,曾一度与早期浪漫派同行,至少共享同样的问题域,但很快成为理论对手,势如水火。
既然要讨论民法(bürgerliches Recht)问题,那么首先要弄清楚民法所涉及的范围和对象。蒂堡明确指出:“在此术语(即民法——引者注)之下,我在这里始终指的是私法(Privatrecht)、刑法(Criminalrecht)以及诉讼程序(Prozeβ)。”[3]萨维尼与蒂堡的划分方式略有不同。在《当代罗马法体系》(System des heutigen Römischen Rechts)一书中,他区分了国家法(Staatrecht)和私法(Privatrecht):“前者以国家(der Staat)作为对象,国家是民族(Volk)的有机表现形式;后者以全部法律关系作为对象,这些法律关系环绕于单个人(der einzelne Mensch),由此在这些法律关系中,单个人具有了其内在生命,构成了一个确定的形式。”[4]而他在这本书开篇就声明了私法是他讨论的主要对象,即以人格(Person)的权利(Recht)为中心的私法,[5]并把民事程序(Civilprozeβ)、刑法(Criminalrecht)和刑事程序(Criminalprozeβ)视为国家法的组成部分,因而这三者都不是萨维尼的主要研究对象。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第一篇中讲到抽象法(das abstrakte Recht)时,列入考察范围的不仅是关于所有权(Eigentum)和契约(Vertag)的法律,还包括刑事犯罪和刑罚;进入市民社会的司法环节后,抽象法则作为实证法(das positive Recht)的内容得到进一步的表达和实现。简言之,三位学者讨论的对象有一定的差异,萨维尼讨论的法律关系主要是私法,而蒂堡和黑格尔的讨论范围既包括私法,也包括刑法和诉讼程序。蒂堡和萨维尼在各自的概念结构中并没有明确使用市民社会的概念,但是他们的法学研究讨论的主要对象是以所有权和契约为核心的市民关系(die bürgerliche Verhältnisse)。黑格尔则明确使用了市民社会(die 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这一概念,并在他的法哲学体系中构建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分结构。所以,尽管三位学者直接讨论的是民法问题,但是他们的争论不能脱离他们对市民关系或市民社会、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更深层的看法。
三位学者和他们的思想在19世纪初的德意志拥有广泛的影响力。特别是萨维尼和黑格尔,二人先后任柏林大学校长,他们的学生遍布德意志各邦国的大学讲坛。[6]马克思和施泰因青年时代都曾学习法学和哲学,阅读过萨维尼和黑格尔的著作,熟悉他们的思想,也受到了这两位大学者的影响。他们对市民社会(市民关系)与国家及二者相互关系的最初理解,也都是以这些学者的思想作为起点的。不过后来他们二人对这些前辈思想家进行了激烈的批判,并以市民社会或社会概念为核心开启了新的研究视域。
我们先来勾勒一下当时德意志的政治局势,可能有助于今天的人们体会当时的德意志人和德意志学者的现实关切和他们治学的历史语境。[7]1814年4月6日拿破仑战败,在枫丹白露宫退位。德意志各邦国摆脱了法国的军事压力。1815年3月,拿破仑重新称帝,这迫使德意志各邦国迅速达成妥协,于1815年5月16日签署文件,38个君主国和自由城市结合为一个邦联。德意志邦联是在拿破仑重新称帝、有可能卷土重来的威胁下勉强建立起来的,各个邦国并不积极。但是德意志各邦国共同抵抗拿破仑军事入侵的行动、拿破仑的失败和新德意志的前景极大地激发了德意志人民对民族统一和独立的热情。
建立德意志邦联的目的是维护邦联外部和内部的安全,维护德意志各组成邦国的独立和不受侵犯。但是邦联各个成员从一开始就没打算真正地尊重邦联主权,一直在互相争斗。梅特涅主导的奥地利,其主要关切不是实现德意志人对统一和独立的渴望,而是要反对自由主义运动和德意志民族运动,确保奥地利的王权和强国地位,巩固对邦联之内中小邦国的影响力。[8]普鲁士成为最强大的北德国家,但受到奥地利的制约,放弃了加强邦联并赋予其积极活动能力的打算,只是着力于小心翼翼地抑制奥地利的影响力,维护普鲁士的主权和力量不受损害,同时与德意志其他邦国单独谈判,渗透力量。曾经依附于拿破仑的德意志中部、南部等中小邦国重新回到奥地利的影响之下,他们的力量无法对邦联整体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只能借反对邦联的严格统一,反对限制各邦的自主权,勉强维护自身的独立和利益。所以,德意志邦联整体的福祉主要取决于普鲁士和奥地利两个强国的谅解。在这种状况下,邦联基本法的制定工作收效甚微,邦联对外没有主权,军事作用也难以发挥,形同虚设。将德意志民族统一到一个国家的政治屋檐下的理想仍然是空中楼阁。
统一民法之争就是在这样的历史和政治情景下展开的。1814年拿破仑战败之后,在拿破仑的影响力之下成立的将众多中小邦国纳入其中的莱茵联邦一夜之间土崩瓦解。这样一个政治真空引起了严重的法律问题:刚刚从拿破仑法国的霸权中摆脱出来的德意志各邦国应当遵循什么样的民法?当时德意志面临三种选择:其一,恢复旧秩序,即遵循神圣罗马帝国以来主宰德意志各邦国的罗马法和教会法等普通法以及地方法;其二,继续采用拿破仑强迫德意志部分邦国接受的《法国民法典》;其三,制定新的、与《法国民法典》类似的德意志统一民法。以法学家蒂堡和萨维尼为代表,德意志学者围绕是否制定一部超越不同邦国边界的统一民法的问题发生了激烈争论。与蒂堡站在一起的是法学家费尔巴哈和哲学家黑格尔,萨维尼的阵营则包括胡果[9]、尼布尔[10]和格林兄弟[11]。正是为了应对这场争论,萨维尼和艾希霍恩[12]创办了《历史法学杂志》(Zeitschrift für geschichtliche Rechtswissenschaft),并通过这个期刊将历史法学派的学术立场表达出来,使之成为一个自觉的、有组织并得到广泛承认的学派。鉴于当时德意志的政治局势,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于萨维尼和历史法学派的强大影响力,德国统一民法的制定经过多次波折直到1900年终告完成。黑格尔虽然没有明确参加这场争论,但是他在《法哲学原理》中也就这一问题做了专门的讨论,批评萨维尼的观点,支持制定统一的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