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研究起点:雇佣合同之辨

本章摘要从雇佣合同的历史发展脉络来说, 18世纪至20世纪初, 雇佣合同从平等的无从属性当事人间之纯粹债权关系, 发展至劳动合同阶段, 而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之立法体例布局, 基于立法的不同历史时期和民法典对不同法律传统的传承存在不同样貌, 从而在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雇佣合同的具体范畴, 以及介于劳动关系与承揽委托等自雇佣关系之间的劳务给付关系如何调整等问题上给予我们启发和借鉴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存在异质说同质说上下位概念说等不同观点, 而在我国, 又因劳务关系” “服务合同等概念的加入而使问题更加复杂以社会现实需求和司法实践共识为基础, 民法典中将雇佣合同的范畴界定为具有平等性财产性松散型的劳务给付关系并与承揽委托等关系相区别, 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异质且不构成上下位法律概念, 并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组织之间均存在表现形式从而得以适用, 应为我国未来雇佣合同立法可供参考的路径方案

劳动关系脱胎于雇佣关系, 从历史演进与概念渊源来说, 雇佣关系应为劳动关系的源概念。雇佣关系的法律规范不是根据经济需求而自动产生的,也不是对工人或雇主需求的直接回应, 而是随着经济发展而出现并演变的。[1]雇佣关系是一个具有共同要素的普遍概念, 在不同法律制度和文化以及不同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国家中都可以找到。然而, 它的演变以及管理它的法律和做法却因国而异, 与之有关的问题也各不相同。今天我国在劳动关系法律调整中遇到的很多难题, 特别是作为劳动法、乃至社会保险法适用前提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所产生的种种困惑, 其根源仍是对雇佣关系、雇佣合同及其与劳动关系 (合同) 之关系在立法上缺乏界定, 在学理上缺少共识所致。因此,作为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研究起点, 本章即对“雇佣合同”之学理与制度演变进行梳理, 并对当下因民法典编纂而重燃之“雇佣合同”的立法争论做出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