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时代难点:分享经济背景下的劳动关系认定

本章摘要分享经济的快速发展, 特别是平台用工模式的多样化对劳动法规制提出了巨大挑战, 其中尤以网约车最为典型对网约车行业司机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 需要以了解和尊重行业实际用工现状为基础, 并考虑网约车新政对市场发展走向的影响我国目前网约车的用工模式并非典型的分享经济业态, 区分为司机以自有车辆加盟的C2C模式和平台公司提供车辆的B2C模式, 两种模式下又存在司机兼职与全职加盟, 以及四方协议公司自营模式的划分, 而不同的用工形态会直接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和未来规制的思路和方向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 “在中高端消费、创新引领、绿色低碳、共享经济、现代供应链、人力资本服务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共享经济出现在十九大报告中并不让人感到意外。此前, 共享经济连续两年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 发展共享经济也是“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目标。共享经济从一个新鲜事物变成我们生活的一部分。当前我国分享 (共享) 经济发展迅猛, 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指出,“分享经济在现阶段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信息技术, 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分散资源进行优化配置, 提高利用效率的新型经济形态。”据统计, 2017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约为49205亿元, 比2016年增长47. 2%。 2017年我国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员工数约716万人, 比2016年增加131万人。 2017年我国参与共享经济活动的人数超过7亿人, 比2016年增加1亿人左右。参与提供服务者人数约为7000万人, 比2016年增加1000万人。[1]

中国工会十七大报告指出,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不断深入,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蓬勃兴起, 企业组织形式、管理模式、生产经营方式及用工方式等发生深刻变化, 劳动关系的确立与运行、职工权益的维护和保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作为分享经济典型代表的网约车行业, 其参与提供服务者人数庞大且急剧增长, 行业对就业的促进作用显著。由中国新就业形态研究中心、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发布的《新就业 高质量——中国新就业形态就业质量研究报告》显示, 网约车行业的诞生创造了8066万个灵活就业机会, 据统计, 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 共有8066万人通过网约车获得收入, 比上年同期增加1958万人。调研中, 有484万人在加入网约车行业前处于失业状态, 网约车平台的出现, 既为短期内寻找工作的失业者提供了过渡性的就业机会, 也为产业升级等造成的转移职工提供了长期稳定的就业机会, 有效降低了城镇失业率。[2] 2019年1月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发布的《中国网约车新就业形态发展报告》显示, 网约车司机以70后和80后的中青年男性为主, 全国网约车司机平均月收入为2522元。网约车新就业形态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提供了实现就业和获取收入的渠道。报告数据显示, 滴滴平台的网约车司机中有6. 7%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12. 0%是退役军人。[3]

分享经济用工模式对传统劳动关系及其规制的挑战与应对, 是全球热议但尚未形成共识的重点话题。分享经济时代的P2P 用工模式呈现出与传统工业用工模式截然不同的特点, 劳动者和工作岗位的匹配关系不再像传统产业模式下那样紧密结合,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等内容的限定变得灵活, 越来越多的工作机会开始展现出工作闲暇一体化、工作时间碎片化、工作空间任意化的特点。[4] 有学者认为, 依托互联网平台大量涌现的兼职、非全时工作以及各类临时用工, 催热了“零工经济” ( Gig Economy) 一词, 以致有机构将适应零工经济发展列为人力资本十大趋势之一。从劳动关系角度观察, 所谓“零工经济”, 实质上就是劳动关系的碎片化和去劳动关系化。它在充分利用闲置资源、扩大就业乃至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剥夺了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权利和职业安全感。“零工经济”会不会发展成为主流趋势, 尚需要进一步观察和实证分析。[5]

2016年7月28日,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 的出台, 意味着网约车模式在中国市场终于走出了灰色地带。而对网约车行业的用工及劳动关系的探讨, 也一直与分享经济这一概念密切相连。一种代表性的意见认为, 网约车是典型的分享经济用工形式, 平台上的司机70%属于兼职工作, 如果对其进行劳动关系的认定, 直接后果就是企业将为司机支付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 并且负担工作中的一些必要支出, 如此巨额的福利负担, 无疑会直接摧毁刚刚起步的创新型企业。[6] 实践中, 以网约车为代表的平台用工中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 也是现实中凸显的劳动争议焦点问题。例如, 2015年至2018年第一季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共受理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争议案件188件, 其中61. 2%的案件, 从业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在审结的171件案件中, 超过84%的案件双方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存在争议。[7]

对网约车这一新业态的用工规制, 必须了解和尊重网约车市场的实际用工现状。需要探讨和弄清的是, 被树立为分享经济典型代表的网约车是否符合分享经济的用工特性, 并能以此作为思考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时的基本论调?网约车司机工作方式及与平台关系的真实状况如何? 对于该新业态, 《劳动合同法》是否有必要作出相应调整? 本章在对我国目前网约车实际用工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 争取对上述问题作出有根据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