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夫妻权利义务

什么是家庭暴力?

答: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和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严重的家庭暴力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家庭暴力”构成犯罪吗?

答:“家庭暴力”的现象其实一直存在,受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别人无权干涉,这是人们思想中存在的一般误区。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家庭暴力”,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严重的家庭暴力还有可能构成犯罪。如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指的是“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实行不告不理。

发生家庭暴力后,受害方应当怎么办?

答: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13条的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指出的是,面对家庭暴力,受害方还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该法第23条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作出人身保护令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包括哪些措施?

答: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7条的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有具体的请求;(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9条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因家庭暴力起诉的,可以使用法律援助吗?

答: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人来讲,其往往处于家庭中的弱势地位,没有什么钱。那么,起诉对于他们来讲,可能就变成了一件难事。为此,《反家庭暴力法》第19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怎么处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此法条可知,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婚姻关系中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离婚的诉讼,但必须经过法定的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监护人资格和确定监护人程序,将监护人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变更为其近亲属。

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贞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或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婚前自愿签订了“忠贞协议”,且该协议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公序良俗的,应当认为其合法有效。

“包二奶”犯法吗?

答:通常,“包二奶”是指有配偶的男性通过提供金钱等物质和利益,供养婚外异性并与之较为长期地保持两性关系的行为。“包二奶”不是一个法学概念,而是一个社会词语,因此对其认定是十分复杂的,法律上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比较相近的规定是禁止重婚,否则以重婚罪论处。但“包二奶”与重婚是不一样的,重婚的构成要件是两次确实的婚姻关系存在,“包二奶”并没有两次确实的婚姻,显然,“包二奶”的认定要模糊得多。所以在现阶段,我们只能对“包二奶”的行为在道德上进行谴责。

丈夫能强迫自己的妻子生育吗?

答: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生育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必须要有夫妻双方的意志和共同的参与,在实行计划生育的前提下,妊娠或中止妊娠由双方协商一致解决。但由于妇女自身的生理特点,以及妇女在生育中肩负着更加重要的作用,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明确规定,女性享有生育权利和不生育的自由。由此可见,丈夫并不能强迫自己的妻子生育。当夫妻双方就生育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进行友好的协商。如果通过协商实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的途径解决。

丈夫与他人同居,妻子可以采取什么措施维护权利?

答: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选择如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1)请求离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严重破坏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违法行为,也是人民法院裁判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受害方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2)请求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3)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4)请求追究行政责任。无过错一方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介入对其配偶非法与他人姘居的行为进行行政制裁。

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的,是否构成强奸罪?

答:此问题涉及到“婚内强奸”的问题,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关于婚内强奸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发生性行为没有达成统一意见时,一方因使用强迫手段而被认定为强奸于法无据。但丈夫经常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的,妻子可以以遭受到家庭暴力为由提出离婚,并因身体遭受的伤害而请求赔偿甚至追究丈夫的刑事责任。

丈夫能强迫妻子不要工作、在家赋闲吗?

答:我国《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干涉。因此,丈夫不能强迫妻子不要工作、在家赋闲。

哪些情形下,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丈夫有外遇而导致婚姻终结,妻子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答:丈夫有外遇往往是导致婚姻关系终结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离婚后女方向男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合理合法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法院对该请求不再予以支持。

丈夫有外遇,妻子得知后不想离婚而仅要求丈夫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会支持吗?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第1、2款明确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妻子不能要求丈夫对自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让丈夫对妻子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实质上是把左口袋的钱放进右口袋。这样的判决没有实际的意义,只会浪费司法资源,所以我国法院采取了“不予支持”的态度。

丈夫经常虐待妻子,妻子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同时还要求损害赔偿?

答:如果结婚后男方经常虐待女方,那么女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女方的人身权益。法律还规定,此种情形下,女方要求离婚时还可以同时要求男方给予损害赔偿。这在我国《婚姻法》中的第46条有明确的规定。即: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后,丈夫经常虐待妻子,妻子向法院提出离婚的同时,可以依法同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158条对此类问题明确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夫妻离婚后,在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时候,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责任有困难,法院就会责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