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婚姻篇——结婚离婚,有法可依

一、结婚

我国法律是否承认同性婚姻?

现实问题

蔡某(女)和徐某(女)都是演艺圈的艺人,签约在同一家经纪公司,因长期共同工作和生活,两人由无话不谈的好姐妹,逐渐产生了异样的好感,并很快过上了同居生活。两人了解到国外同性可以登记结婚,为了能更好地互相照顾,两人也决定登记结婚。但当两人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却被告知在我国结婚双方必须是一男一女,同性之间是不能结婚的,那么我国法律是否承认同性婚姻呢?

律师解答

我国法律不承认同性婚姻。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只承认一男一女之间的婚姻关系,只有极个别国家给予同性婚姻合法地位,如比利时、荷兰、加拿大。

我国《婚姻法》多处明文强调“男女双方”,如《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因此,我国法律不允许同性结婚,在这则案例中,蔡某和徐某是不能登记结婚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男女双方多大年龄可以结婚?

现实问题

同为二十周岁的赵某(男)和钱某(女),都是进城打工的农民工,由于是老乡,又在同一个工地打工,双方很自然地产生了好感,经过数次接触,两人的感情迅速升温,为了能更好地互相照顾,两人决定登记结婚。但当两人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却被告知赵某还没达到法定婚龄,不能结婚,那么法律对结婚年龄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由于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要求,结婚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所以,尽管我国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结婚的权利能力,但并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为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的人,才享有结婚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在这则案例中,同为二十岁的赵某和钱某,却不能同时结婚。钱某由于是女性,二十周岁的年龄已经可以结婚,而赵某是男性,要等到二十二周岁才能结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晚婚晚育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吗?

现实问题

二十二周岁的孙某(男)和十九周岁的李某(女)在一次朋友聚会上相识,两人一见钟情,互相倾慕,认识之后两人就开始了频繁交往,数次接触后,两人的感情迅速升温,双方决定等李某一过二十周岁生日就结婚。于是,在李某过完二十周岁生日的第二天,两人来到了民政部门准备办理结婚登记。但办事人员却以孙某和李某两人刚刚达到婚龄,不符合国家鼓励晚婚晚育的政策为由,不给两人办理结婚登记。那么,这名办事人员的做法正确吗?

律师解答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以及各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男子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子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的属于晚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子女的属于晚育。但需要明确的是,晚婚晚育只是国家鼓励性的规定,有关部门不能以晚婚年龄代替结婚年龄限制人们登记结婚。

在这则案例中,该办事人员的做法是错误的,虽然孙某和李某两人刚刚达到婚龄,没有响应国家鼓励晚婚晚育的政策,但只要是两人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又没有禁止结婚的情况,婚姻登记机关就应当给予办理结婚登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表兄妹之间可以结婚吗?

现实问题

周某(男)和吴某(女)是表兄妹,两人在一个院子里长大,从小青梅竹马,随着年龄的增长,两人很快坠入了爱河,均达到法定婚龄后,两人决定登记结婚建立家庭,两家的长辈也对能够亲上加亲表示赞成。但就当两人带着相关证件到民政机关办理登记时,办事人员却拒绝为两人办理婚姻登记,理由是两人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为什么不能结婚?什么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呢?

律师解答

禁止血亲结婚是优生的要求,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因此,各国法律都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两类血亲禁止结婚,具体为:

(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①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②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在这则案例中,男青年周某和女青年吴某是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两人不能结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精神病患者可以结婚吗?

现实问题

郑某(男)是一名残疾人,由于家里很穷,自己又没有一技之长,一直到40岁也没有结婚,后来经人介绍认识了患有严重间歇性精神病的王某(女),王某虽然发病的时候疯疯癫癫,但不发作的时候还算正常。郑某的父母为了能够早日抱孙子,便催促两人结婚,王某的父母也没有意见。但就当两人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王某精神病又发作了,办事人员拒绝为两人办理结婚登记,办事人员这样的做法正确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规定,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即不具备结婚的资格和能力,不能结婚。《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在这则案例中,办事人员的做法是正确的,王某在登记的时候精神病发作,处于发病期内,是不能结婚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异父异母的继兄妹可以登记结婚吗?

现实问题

卫某(男)和蒋某(女)是对异父异母的继兄妹,两人从小便生活在一起,青梅竹马,两小无猜,随着年龄的增长,两个人很自然的互相产生了好感,在父母的允许下,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并打算登记结婚建立家庭。在达到适婚年龄后,两人带着相关证件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但办事人员却以两人在户口本上显示的关系是兄妹为由,拒绝为两人办理结婚登记,那么办事人员的做法正确吗?

律师解答

在这则案例中,办事人员的做法是错误的。卫某和蒋某虽然名义上以兄妹相称,但实际上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也没有《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中规定的其他禁止结婚的情况。两人完全可以自愿登记结婚,办事人员应为两人办理结婚登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子女可以委托父母代领结婚证吗?

现实问题

冯某(男)与陈某(女)恋爱期间外出打工并同居生活,因在家乡的父母抱孙心切,于是冯某出具了一份委托书,委托其父母同陈某领取了结婚证,委托书也交给婚姻登记机关。后由于双方关系恶化,冯某请求离婚,但遭到陈某拒绝。冯某遂提出,自己委托父母代领结婚证的行为无效,婚姻关系亦无效。但陈某认为,委托父母代领结婚证,是冯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婚证应当合法有效。那么,男女双方自愿委托父母代领结婚证的行为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委托他人代领结婚证的行为是违法的。一方面,结婚是一种必须由本人实施的、不能代理的法律行为。另一方面,《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无论任何情况,结婚登记都不可以用任何方式委托、代替。冯某与陈某虽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冯某也是基于完全自愿而出具委托书,但毕竟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属违法办证,只能作为同居关系对待。

因此,冯某与陈某的婚姻是无效的,冯某可以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撤销他们的结婚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哪些情况下婚姻是无效的?

现实问题

沈某(男)和韩某(女)是同村老乡,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沈某到城里开了家服装公司,而韩某则留在村里照顾老人。一次,沈某因生意关系出差外地,结识了热情漂亮的杨某,两人互有好感,此后,沈某经常借“出差”之机与杨某同居在一起。一年多之后,不知道沈某已结婚的杨某多次催促沈某办理登记结婚,沈某为了稳住杨某,瞒着妻子在杨某的家乡办理了结婚登记。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沈某的重婚行为终于被韩某发现,随后,韩某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宣告沈某与杨某的婚姻关系无效。那么在本案中,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律师解答

一夫一妻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重婚不仅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民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给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及其子女造成伤害,而且侵犯了我国婚姻法所保护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在本案中,沈某喜新厌旧,瞒着韩某与杨某登记结婚,后一次的登记结婚行为侵犯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原则,破坏了国家正常的婚姻管理秩序,破坏了公民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侵犯了韩某个人的合法权益,属法律禁止的行为,为无效婚姻,法院应宣告沈某与杨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登记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过了法定婚龄还能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吗?

现实问题

朱、秦两家是世交,为了亲上加亲,在两家家长的主持下,同为二十一周岁的朱某(男)和秦某(女)通过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天有不测风云,三年后,朱某家由于生意失败,欠下了很多外债。秦某的父母觉得女儿跟着朱某之后肯定要吃苦,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朱某在登记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无效婚姻的认定问题。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的有效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条件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未到法定婚龄确实是婚姻无效的理由之一,但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法律法规同时还规定,在申请婚姻无效时,如果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在这则案例中,当秦某父母提出申请时,朱某和秦某都已经二十四周岁,已经达到了法定婚姻,因此法院将不会支持秦某父母的申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被胁迫结婚的当事人该怎么办?

现实问题

尤某(女)在饭店打工期间,与许某(男)相识并相恋。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深入了解后,尤某发现许某不仅性格暴躁,还有酗酒、赌博等恶习,便提出分手。许某坚决不同意,并多次扬言,如果尤某不与其结婚,要让尤某身败名裂,还要杀死尤某一家,并三番五次到尤某所在的饭店和家里吵闹。无奈之下,尤某与许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许某依然如故、恶习难改,并常因生活琐事对尤某大打出手。绝望的尤某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除痛苦的婚姻关系,半年后,尤某走进了法院,申请法院撤销与许某之间的婚姻关系。那么在本案中,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有关可撤销婚姻的问题。所谓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该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一种婚姻关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以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在这则案例中,尤某与许某结婚前,确实受到了许某的威胁,符合《婚姻法》关于可撤销婚姻的相关规定,两人的婚姻属可撤销婚姻,法院应判决予以撤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被胁迫结婚的当事人过了两年还能请求撤销该婚姻吗?

现实问题

武某(女)和李某(男)是男女朋友,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武某觉得李某不合适,便提出分手,哪知道李某非但不同意分手,还威胁武某如果不跟他结婚,就对武某的家人“不客气”。无奈之下,武某与李某登记结婚。结婚后,两人也凑合着过了两年日子,但两人性格上的巨大差异,使得武某实在无法再和李某共同生活下去,于是以因胁迫结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与李某的婚姻。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律师解答

依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但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且这一年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因此在本案中,武某虽然是因为胁迫而结婚,但在结婚后其并未被限制人身自由,也没有在一年内提出请求,此时提出请求,法院不会因为胁迫结婚的理由而判决撤销两人的婚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