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常识速查速用大全集:案例应用版(增订5版)
- 王旭 乐雯晴
- 2072字
- 2021-05-14 15:34:43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个体户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现实问题
黎某与乔某是夫妻,为了家计申请了个体户执照,并在自己的家中开设了假花制作小作坊,后因打算扩充作坊规模而向郁某借款5万元,约定三个月后偿还。但后来因生意不好,黎某无力偿债务而躲到乡下亲戚家“躲债”。郁某找到乔某要求其还债,但是乔某称是丈夫黎某借的,与其无关,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因此,乔某作为黎某的妻子,也有义务偿还郁某的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42.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4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夫妻一方为个体户的,其欠债另一方有义务偿还吗?
现实问题
戴某与宋某为夫妻,戴某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一张个体户营业执照,与宋某一起经营一家面馆。后戴某拖欠华某的货款,华某找到宋某要其偿还,宋某表示,该面馆是以戴某的名义申请的执照,欠款与自己无关,遂拒绝偿还。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所以,虽然面馆系戴某个人名义申请执照经营,但在戴某与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宋某不能以自己不是借款人为由拒绝清偿。
法条链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4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合伙人有哪些民事责任?
现实问题
董某、苗某、李某合伙开设一家饮食店,后因拖欠巨额货款,董某感到这家饮食店已经无望了,于是卷走全部资金逃跑。当债主找到苗某与李某时,苗、李二人认为对于大多数货款无法证实其真实性,且董某已经卷款逃跑,二人拒绝偿还债务,因此债主们纷纷诉至法院。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对于苗、李二人来说,负有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只是在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情况下,有权向董某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能否有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
现实问题
吴某为特级厨师,并在行业内小有名气。其好友史某开了一家小饭店,想邀请吴某成为合伙人,但是吴某不愿意投入资金入伙,想以做菜这种技术性劳务入伙,史某感到很奇怪,难道提供技术性劳务也能作为合伙人?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因此,可以有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
法条链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47.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48.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