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适用全书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358字
- 2021-05-14 15:34:35
二、市场主体监管
本部分主要包括企业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以及个体私营经济监管三部分内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的重要作用,国务院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了全面修改,并于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 号发布《个体工商户条例》,自2011 年11月1日起实施。为落实新条例的精神,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作为新条例的配套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