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依法治国与宪法法律常识

1.什么是依法治国?

答: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会将其作为《宪法》的第五条第一款。这是中国近现代史上破天荒的事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和历史性的飞跃,是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理政方略上作出的重大抉择。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依法治国作为一项战略方针和战略目标,具有全局性、整体性、目的性和长期性。依法治国是治国之道,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性工程,要求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各个环节中加以贯彻实施,同时,还应配合其他治国手段,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有机结合。

2.宪法与依法治国有什么关系?

答:胡锦涛同志在现行宪法公布实施20周年纪念大会上强调:“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由此可见,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在很大程度上讲,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这主要体现在:

(1)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处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是国家机关、公民的根本行为准则。

(2)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包括国家性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一国最为基本和重要的内容,其必然成为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使依法治国方略在宪法中得以明确。

(3)宪法规定国家运行机制和公民基本的权利义务,有效保障权力的合理运行以及权利的正当行使。权力和权利的规制和保障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宪法规定这些内容,为法制的统一奠定了基础,同时也有利于保证法制的完整,为依法治国创造了前提。

3.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有哪些?

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由此可见,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同时,还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对于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有明确规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4.依法治国对完成祖国统一有何重要意义?

答: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必然要求。为了完成这一夙愿,我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提出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并以香港和澳门的顺利回归践行了这一构想;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高票通过《反分裂国家法》,以法律手段来遏制“台独”分裂活动。最近,《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明确地提出了“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该决定指出要坚持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要运用法治方式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完善涉台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和保障两岸人民关系、推进两岸交流合作。运用法律手段捍卫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增进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共同认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

该决定的内容明确了依法治国对完成祖国统一的重要意义。首先,依法治国指明了完成祖国统一的重要地位。实行“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已经明确纳入了我国的基本法律中,宪法规定“完成祖国统一是全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而依法治国就是要树立宪法的权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当然就包括了完成祖国统一的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祖国统一因此也就具备了相应的法律地位。其次,依法治国为完成祖国统一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我国必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需要根据社会实践不断修正并制定大量的法律法规,完成祖国统一也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也会对其作出相应的规定,依法完成祖国统一也就有了法律制度的保证。再次,依法治国为完成祖国统一提供了实现方式和手段。运用法治方式巩固和深化大陆和港澳台关系的和平发展,通过加强法律工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的正当权益。

5.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何重要的意义?

答: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斗争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人民的选择,是历史的必然,也已经明确载入了我国宪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由此看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主要有以下几点重大意义:

第一,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按照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把全国各民族、各阶层的力量和意志凝聚起来,管理好国家事务、社会事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最终实现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人民富强的伟大中国梦。

第二,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坚持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正确方向,坚持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性质,坚持人民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主人翁地位。离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没有任何一个政党或者政治力量能够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三,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才能有可靠的政治保证,社会主义法治才能最终形成,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真正代表人民、带领人民、组织人民,把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变成党的政策并通过立法的形式上升为国家的意志,确保国家政权真正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总之,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领导核心,无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还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而绝不能削弱党的领导。

6.如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规定,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

(2)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3)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4)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5)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6)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7.什么是人民?人民在依法治国当中有着怎样的重要性?

答:从广义上讲,人民是指人的集合体,通常是指住在同一个国家或地区、享有公民的权利并承担公民义务的人的集合。从狭义上来看,“人民”一词属于政治范畴,具有一定的阶级内容和历史内容,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反映了社会的政治关系。人民与公民或国民不同,公民或国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反映的是一种法律关系。“人民”这一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

人民群众是国家主权的构成主体,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决定性力量。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的依法治国方略就离不开人民群众,因为依法治国就是要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群众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履行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由此可以看出,人民在依法治国当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人民既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中流砥柱,又是依法治国的践行者和受益者。人民不但要在党的领导下,制定法律,施行法律,监督法律,还要遵守法律、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人民在依法治国当中的重要地位,我们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巩固和完善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政治制度,真正发挥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性。

8.什么是宪法?其特征是什么?

答: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综合作用的产物,其以保障人权为目的,是一部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在宪法中,通常规定了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

宪法具有下列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从法律效力上看,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比普通法律更加严格,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宪法。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一方面,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另一方面,宪法对公民权利提供了有效保障。

(3)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说,只有存在了普遍的民主,才使宪法得以产生。

9.我国《宪法》的地位是怎样的?

答:《宪法》规定了我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颁布了几部《宪法》?各自的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答:新中国自成立以来共颁布了四部宪法,分别是:

(1)1954年宪法。内容主要包括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及步骤,确认了新中国的国家根本性质、基本政治制度,确认了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经济制度和国营经济的领导地位,确认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赋予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特点:它是第一部真正属于人民的社会主义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无产阶级政权的成立,民族自治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2)1975年宪法。主要内容包括通过“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我国社会长期存在的阶级斗争;在国体上强调无产阶级专政;在国家权力的配置上强化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取消国家主席制;在经济制度上规定生产资料所有制包括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缩减公民的基本权利,扩大义务范围。

特点:它是在“左”的思想下修改制定的,存在着严重的“左倾”错误和缺陷。该宪法贯彻权力至上、个人迷信等封建主义精神,人民权利受到漠视,无视宪法基本原则,是对1954年宪法的反动。

(3)1978年宪法。主要内容包括取消1975年宪法中的一些错误规定,确立了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总任务,重视科学、教育、文化事业的发展,丰富了公民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特点:一定程度上纠正了1975年宪法的极左倾向,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但由于拨乱反正工作尚未结束,对极“左”的认识不深入,该部宪法仍带有极“左”的痕迹,是一部不完善的宪法。

(4)1982年宪法。主要内容包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民主宪政体制,恢复完善国家机构体系;加强民主与法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

特点:它是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它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遵循法定程序、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出发,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

11.宪法的本质是什么?

答:宪法的本质是宪法比较深刻的、一贯的和稳定的方面。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只有在社会的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了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才能以国家的名义制定宪法,所以说宪法是阶级斗争的结果。

(2)宪法随着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变化(如一个阶级以武力推翻另一个阶级的统治)时,就会出现不同类型的宪法;当处于统治地位的阶层被同一阶级的阶层取代时,就会出现同一类型的新宪法;当统治阶级力量的加强或减弱不足以改变社会内部的阶级结构时,只需要调整或修改宪法的某些规定。

(3)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宪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同盟者,使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合法化,并得到法律的保障。

12.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我国《宪法》在序言部分规定:“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13.现行《宪法》经过几次修订?分别是哪几次?

答:我国现行《宪法》从1982年12月4日开始实施,先后经过了四次修订,共有31条修正案,分别是:

(1)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共2条。

(2)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共9条。

(3)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共6条。

(4)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共14条。

14.什么是违宪审查制度?

答: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根据特定的程序或者方式,针对违反宪法的行为或者规范性、非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进行处理的制度。违宪审查包括违宪判定和违宪制裁两个最基本的环节。

违宪审查制度通常分为四类:

(1)权力机关审查,即立法机关审查机制。

(2)普通法院审查,即司法机关审查机制,是指由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附带地对适用该案件的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

(3)宪法法院审查,即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制度。

(4)宪法委员会审查,即设立专门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制度。

15.我国宪法的监督模式和内容是什么?

答:宪法监督,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宪法监督不同于违宪审查,在监督的主体、监督的对象方面,宪法监督的范围都要大于违宪审查的范围。

综观世界各国,宪法监督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由立法机关进行宪法监督的模式。立法机关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各种宪法性文件,如果一部法律违反宪法,立法机关有权予以修正或废止。此种宪法监督模式以英国为代表。

(2)由司法机关进行宪法监督的模式。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这不但使宪法监督成为常态,同时有效地制约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确保分权与制衡。此种宪法监督模式源于美国。

(3)由专门机关进行宪法监督的模式。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如法国成立宪法委员会、奥地利设立宪法法院,这一模式保障了宪法监督权力的统一行使。

通过以上介绍,可以看出,我国属于由立法机关进行宪法监督的模式,我国宪法监督权力归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可见,我国宪法监督的内容包括:(1)监督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2)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武装力量、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16.什么是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什么?

答:政权组织形式也就是政体,即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用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其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作为政权组织形式的政体,是与国家本质即国体直接相对应的概念,间接地体现着国家统治集团的意志和利益要求。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7.中央政府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关系是怎样的?

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是我国统一行使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它们对外都不具有独立性,由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它们的实施都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祖国和平统一,有利于巩固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

其中,自治区是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在此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自己当家作主,行使自治权,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行政区划。自治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行使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是中国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与中央政府的关系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不具有独立主权的性质,接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自治区的设置是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的,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表现,截至2013年,中国共计有5个自治区。

直辖市属于省级行政单位,中国最为重要的顶级城市级别。由于直辖市的定位特殊,直辖市的市委书记一般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任。目前,中国共有四个直辖市,分别是:北京、上海、天津、重庆。中国的直辖市与省、自治区、特别行政区一样均为最高一级行政单位,因此行政地位与省相同;但是管辖区域与地级市相同,管辖区、县、自治县等。

18.我国宪法的解释机构是什么?

答:纵观国内外解释宪法的机构,主要有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专门机关。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起源于英国,立法机关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其解释宪法有利于保障宪法解释的权威性和适宜性。我国宪法解释就属于这种制度,《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所以,我国宪法的解释机构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起源于美国,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开创了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司法审查制度。专门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是指由依据宪法或者其他宪法性法律的授权而专门成立的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宪法保障法院等特别设立的机关,由这些专门机关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解释宪法。

19.什么是宪法修改?在我国,谁有权进行宪法修改?

答: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内容的活动。宪法修改的方式通常有两种:全面修改和部分修改。前者表现为颁布一部新宪法取代旧宪法;后者表现为通过宪法修正案或修宪决议变更宪法相关内容。宪法修改对宪法自身的稳定性和政治的连续性都有消极作用。频繁的宪法修改,甚至会破坏宪政和社会秩序。为了减轻宪法修改的负面影响,充分发挥其适应现实社会的积极作用,宪法修改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如慎重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由此可见,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进行宪法修改。

20.在我国,宪法修改要经过怎样的程序?

答:在我国,宪法的修改要经过以下五个步骤:

(1)提案,是修改宪法开始的程序,是指宪法修正案的提出,或者说是提议应该修改宪法。任何国家修改宪法,首先必须经过这一程序,而且必须由有权机关提出。在我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2)起草,是指在决定宪法应该修改以后,由法定有权机关对决定修改的部分进行具体的草案拟定。这一过程明确宪法条文如何修改。在实践中,一般应贯彻公开、民主的原则,听取社会各阶层的意见,使草案获得广泛的民众支持。

(3)先决投票,是指在提议宪法修改之后,送交议决机关议决之前,就宪法修正案提出的先行投票程序,以使宪法修改条文和内容具体明确。

(4)决议,是修改宪法的必经程序。现代世界各国的宪法修正案,通常由国会、议会、人民代表大会等民意机关议决通过,而且必须遵循较为严格的程序,我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5)公布,是修改宪法的最后程序,也是必经程序。宪法修正案只有经过公布,才会产生法律效力。一般说来,公布宪法修正案的机关主要有国家元首、议决机关和行政机关等。我国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布。

21.如何理解“人民民主专政”?

答:人民民主专政的含义,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人民实行民主,对待敌对势力可以使用专制的方法以维持人民民主政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逐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则实行专政。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的特点。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领导力量都以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基础都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国家职能都有民主和专政两个方面,历史使命都要实现共产主义。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发展,是在中国历史条件下的无产阶级专政,是新型的民主与新型的专政的结合,符合我国国情。一句话,人民民主专政是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

22.“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只是一句口号那么简单吗?

答:在现实社会中,有很多浪费的现象。比如,在大学食堂中,同学们吃剩下的好多饭菜,都倒在垃圾桶里;各种高低档餐厅餐馆,每天都要倒掉大量的剩饭剩菜,这些都是极大的浪费。为了发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美德,建设节约型社会,党中央提出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号召,那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只是一句口号那么简单吗?

《宪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也就是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不是一个愿望,更不是一句口号。“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最早见于1982年《宪法》第十四条,这在当时还是有一定的指向性的,主要是针对党政机关的铺张浪费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这一条款不但没有被废止,反而以更加明确、具体的形式体现在我国法律和社会现实生活中。前不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了重要批示,指出,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传统,大力宣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观念,努力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全社会蔚然成风。由此可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并不只是一句简单的口号,更需要我们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积极付诸行动,坚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使之形成一种持久良好的社会风气。

为实现这一目的,国家应积极建立完善监督体制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让每一位公民都自觉做勤俭节约的组织者、实践者、传播者、示范者,从而形成人人节约、事事节约、处处节约的社会文化氛围。

23.如何理解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答: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第二,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因此,我国必须长期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24.如何理解我国的分配制度?

答:我国的基本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相应地就必然要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种分配制度具有客观必然性:首先,这是与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其次,这是由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形式决定的;最后,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激发了社会成员积极投身国家建设的热情,对加快经济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25.在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的问题上,国家都做了哪些努力?

答: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改善和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大力促进和努力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富裕、繁荣,是我国民族工作的基本任务。

《宪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为了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做了大量的工作。比如: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鼓励少数民族地区从本地的实际出发,积极开展外引内联,发展边境贸易;支持少数民族地区通过积极稳妥的改革,推动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优惠的财政政策;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科技教育。

26.搞民族分裂是怎样性质的行为?

答:民族分裂是指在废除民族压迫制度的条件下,聚集部分民族势力或反动势力,接受国际势力的直接或间接的支持与资助,以脱离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整体为目的,破坏国家统一和团结,违反本民族根本利益,制造并加剧各民族之间的隔阂与纷争的民族分离活动和行为。

《宪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该法第四条第三款还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根据以上法条可以看出:搞民族分裂是严重违背宪法的行为,民族分裂者打着民族和宗教的旗号,不择手段企图达到破坏民族团结和分裂祖国的罪恶目的,严重危害着各族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敌人。

27.破坏自然资源是违宪行为吗?

答:近些年来,破坏自然资源已经到了不可遏制的地步。乱砍滥伐,肆无忌惮地毁坏森林植被,造成大量水土流失,森林的毁坏,又造成生物链被破坏。矿山无节制的开发,造成地貌改变,大规模高消耗、低利用率的工业生产,废气、废渣无控制排放,造成又一轮新的全面污染。工业生产新技术的应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大自然的平衡,重度污染的废水大量直接排放到水体,水生生物的死亡,又再次使水环境受到污染。

自然资源具有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然而人类为了生存,不得不向大自然不断伸出求救之手。正当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无可非议,但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就是违背宪法的行为。《宪法》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据此可知,我国法律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破坏自然资源是违宪的行为。

2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恪守什么样的“品质”?

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现实社会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该具备什么样的品质呢?《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由此可以看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与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29.如何理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答:《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那么,今天我们该如何去理解这句话呢?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公民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全面准确地理解这一原则,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其次,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绝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最后,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30.什么是人权?保障人权是否为宪法规定?

答: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根据《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因此,保障人权是为宪法所规定。宪法是公民意志的集中体现,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公民人权意识不断得到加强,并最终作用于宪法,因此要实现依法治国,必须确立人权保护。

31.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吗?可不可以只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而不履行相应的义务?

答: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两者之间是互动的关系。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由此可见,虽然,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义务,但宪法既不允许任何公民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现象存在,也不允许任何公民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现象发生。因此,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32.什么是批评建议权?

答:所谓批评权,就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所谓建议权,就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是公民享有批评建议权的宪法依据。

33.什么是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

答:所谓申诉权,就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裁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申诉权又分为诉讼上的申诉权和非诉讼上的申诉权。前者主要是指当事人及其他公民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认为处理有误,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处理的行为;后者主要是指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所谓控告权,就是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

所谓检举权,就是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公民通过这项权利的行使,既可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实行监督,又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遭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不法侵犯。

34.捏造事实检举某人,也是行使检举权的表现吗?

答:借着国家反腐的东风,有些心怀不轨的人也乘虚而入,对一些正直的官员打击报复,无中生有,捏造或歪曲事实,匿名发一些举报材料。那么,这也是行使检举权的表现吗?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也就是说,公民行使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利时,必须要实事求是,绝不能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也就是说,捏造事实检举某人,不是行使检举权的表现,相反,这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35.什么是退休制度?退休人员一般会得到哪些保障?

答:《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退休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国有和集体等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达到一定年龄时,离开劳动或工作岗位,进行休息或休养,并按照规定领取一定的离休金或退休金的制度。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所受国家和社会的保障主要包括:(1)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2)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3)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等。

36.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时,应注意不得损害哪几方面的利益?

答: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任何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只意味着公民可以做法律许可做的事情。权利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才能实现,同样,权利也只有依据法律行使,才受到国家的保护。超越法律的规定去行使权利和自由,就必然要破坏法律秩序,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也就是说,公民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的利益,社会公共生活的利益和集体组织的利益,也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任何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的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7.什么是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公民应该遵守吗?

答:公共秩序,就是社会秩序,具体说是指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遵守公共秩序是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公共秩序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文明程度。社会公德,是指在一定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道德准则,是生活与社会中的人们为了我们群体的利益而约定俗成的,我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的行为规范。社会公德在本质上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或者一个群体,在历史长河中,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积淀下来的道德准则、文化观念和思想传统。它对维系社会公共生活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根据以上法条规定,公民应该遵守公共秩序和尊重社会公德。

38.依法纳税是宪法规定的义务吗?哪些人需要纳税?

答: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可见,依法纳税是宪法规定的义务。

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纳税人包括以下几部分,即以下公民和法人需要纳税:(1)全民所有制企业。(2)城乡各类集体所有制企业。(3)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5)私营企业。(6)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户、承包户。(7)依税法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