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可以归零,从头再来吗?

现实困惑

某公司是电子产品商贸公司,前段时间因经营不善公司业务惨淡,业务人员纷纷辞职。后来公司总经理许下重金,拿到了一个新产品的中国代理权。刚开始新产品在中国市场还不为大家所接受,在总经理带动下,经过全体销售人员的共同努力,产品逐渐打开销路,公司经营情况又见好转。公司面向社会招聘了一批业务人员,陈某以前是某公司的业务员,她多年从事电子产品的销售工作,经验丰富,曾多次当选为销售冠军。陈某到该电子产品商贸公司应聘,公司与其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陈某的工作表现一直很好,就在只有十天试用期满的时候,陈某的爱人从自家楼上摔下,腿部严重受伤,需要陈某回家照顾。陈某在家照顾其丈夫半个月后回到公司,商贸公司的总经理告之陈某,她的试用期因她事假归零,试用期两个月重新计算。商贸公司的说法有道理吗?

律师答疑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应该在试用期内对其基本情况进行较为全面的掌握。《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不论发生何种变化,均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试用期限。所谓重新计算试用期,实际上是变相再次约定试用期的行为,这样的约定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悖,当然也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该电子产品商贸公司归零试用期,重新计算试用期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法理荟萃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已经基本搞清楚。用人单位不能反复约定试用期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