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合同当事人应当如何对违约行为进行救济?

典型案例

2009年12月15日,原告欧某某与被告民华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住房一套,总房款为1012865元,交房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前。同时合同还约定,如因被告的责任,在交房后的360日内,原告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被告应按已付房款的1%支付原告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共1012865元,被告向原告按期交房。但直到2013年1 月7日,涉案房屋验收合格,原告才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原告以被告逾期两年才交付房地产权属证书为由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已支付完全部房款,被告理应按期将所购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并按期办理相关证书。被告未按期办理,已经构成违约,故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律师说法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约定,可以是直接约定数额,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但是依据法律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标的物总额的30%。本案中,原、被告以计算的方式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且违约金数额并未超过标的物总额的30%,当属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