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典型案例

在一个高层居民楼上,三个儿童在15层楼的楼道里玩。在玩的过程中,三个儿童发现某家居民的门前放了一些旧的酒瓶子,三个儿童就每人拿起一个,到楼道窗户前,用手把瓶子伸到楼外,喊了声“一二三”,就一齐松手,把瓶子扔了出去。这时候,一位居民抱着自己两岁的孩子从楼道里出来,走到门口,这三个瓶子当中的一个瓶子正巧打到小孩的头上,将孩子砸伤,在去医院的途中,孩子死亡。经过调查,不知道究竟是三个儿童中的哪一个儿童扔的瓶子打死孩子的。因此,受害人的父母将三个儿童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这个案件的性质就是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也就是说损害事实已经发生,并可判明损害确系数人的危险行为所致,但不能判明究竟为何人所致,这就是共同危险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当具备下列要件:(1)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2)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3)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4)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后果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共同危险行为人之一能够证明自己实施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则免除其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