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雇员的侵权行为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

2009年4月,温某和翁某二人动工兴建相邻的二幢新房。5月23日上午,翁某浇一层楼面时,叫来了付某、辜某等人,约定每天工资60元。施工中,翁某将简易吊机架在楼面阳台上,并安排没有实际经验的付某操作吊机。温某在楼下搬东西时路过施工地点,辜某曾提醒其不要随意走动。但温某后又站在与翁某楼面平行的自家墙角上丈量房屋宽度。付某在操作吊机往楼面上吊混凝土时,由于操作不当,吊袋不慎碰到温某臀部,将温某撞到楼下致使其从自家房屋上坠落至地受伤,并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共住院50天,用去医疗费47239.82元。后温某伤情经鉴定为:颈椎骨折,手术内固定治疗,构成九级伤残;其左额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律师说法

翁某、付某与温某之间成立雇员侵权致人损害的侵权法律关系,付某不存在重大过失,不应与翁某一起向温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应由翁某对温某承担雇主责任,即由翁某一个人承担原告的损失。当然,由于温某在被告施工过程中不听劝阻,擅自站在危险位置,对损害结果发生也存在过错,故可以减轻被告翁某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