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使用不合格医疗设备造成患者损害该如何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

2002年10月,韩某因右腿骨下端粉碎性骨折,到甲医院接受治疗。甲医院对韩某使用型号为SPW-96钢板的内固定术。韩某出院后,感到不适,又到乙医院复查。乙医院诊断为右大腿向外侧弯,右膝关节不能活动。后经该院X线摄片报告诊断为右股骨下端骨折、固定术后断钉移位。2003年6月,韩某在乙医院住院治疗。在乙医院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2万元,其中包括进口交锁髓内钉费用8000元。韩某认为甲医院在医疗活动中使用不合格的钢钉和钢板,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甲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要求对自己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律师说法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韩某到甲医院接受治疗,甲医院在手术中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器械,造成韩某再次手术,延缓伤势愈合。甲医院对此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韩某要求赔偿医疗费,于法不悖,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要求甲医院赔偿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理由亦成立,具体数额可根据法医鉴定结论酌情确定。关于韩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甲医院虽非故意,但因其过错事实上已经造成了韩某精神上的损害,因此,甲医院应当给予韩某一定的经济赔偿,作为对韩某精神上的抚慰。韩某在乙医院手术时安装了进口钢钉,原因是韩某在甲医院进行第一次手术时,使用的钢板弯曲、钢钉离断,韩某在乙医院就诊时腿部已经僵直,在此情况下,乙医院使用进口钢钉并无不当,该笔费用应当由甲医院承担。韩某要求做伤残等级鉴定,由于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认为韩某的伤残与甲医院的过错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该请求不应当支持。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