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合同常识篇

1.合同签订之前,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是否成立?

典型案例

2009年9月底,由于H1N1的传播,为了赶制足够的口罩,T口罩厂向各口罩原料供应商打电话要求供货原料3000kg。各供应商都表示不能保证及时调度到位。10月3日,Y口罩原料供应厂在未打电话告知T口罩厂的情况下,便直接将3000kg原料运到了T口罩厂,T口罩厂物资部经理告知其所需的3000kg原料已经到位,但是为了应对市场的需求,依旧对该批原料进行了签收。后2010年1月,由于疫情得到控制,市场对口罩的需求下降,口罩原料的价格也从5元/kg降到了4.2元/kg。T口罩厂在和Y口罩原料供应厂结算货款时发生争议,T口罩厂表示双方未签订合同,Y口罩原料供应厂是自己送货,当初的那批原料并未动用,Y口罩原料供应厂要么接受4.2元/kg的市场价,要么将3000kg原料拉走。Y口罩原料供应厂则表示当初T口罩厂的物资部经理对该批原料已经签收,则表示了按照市场价对原料予以购买,双方的合同成立。

律师说法

本案系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就该笔原料的采购签订具体的书面合同,只是采取了单纯的送货和收货的行为,且也并非在确认收货的同时将货款进行结清,才造成了后来的纠纷。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多样,书面、口头、行为均可。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来看,9月底,T口罩厂急需原料,向各供应商打电话要求供货,本质上是一个要约邀请的行为,Y口罩原料供应厂将货物送到T口罩厂,就是一个发出要约的行为,而T口罩厂物资部经理的签收行为则是一个予以承诺的行为。Y口罩原料供应厂通过送货履行了自己的主要义务,物资经理签收货物也是在履行自己的主要义务,而且可以被认为是对Y口罩原料供应厂行为的认可。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