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让你恍然大悟的法律常识书
- 吴景明主编
- 823字
- 2021-05-12 17:42:25
5.表见代理是什么?
典型案例
戴某一直在一瓷砖厂从事业务员工作,主要负责瓷砖厂与J公司的业务往来。2012年12月5日,戴某从瓷砖厂离职。2013年1月,戴某带着从瓷砖厂带走的一张盖有瓷砖厂合同章的业务合同找到J公司,与J公司签订了一批瓷砖定制合同,价值15万元整,约定2013年4月8日交货,先付定金5万元整。4月10日,J公司向瓷砖厂请求交货,瓷砖厂认为戴某与J公司签订合同时已从公司离职,非瓷砖厂员工,合同无效。J公司认为戴某是代表瓷砖厂签订的合同,由于双方之间存在着长期的合作关系,戴某离职后,瓷砖厂未进行通知,J公司出于对瓷砖厂的信任而签订了合同,该合同应该有效。双方争执不下,后J公司将瓷砖厂告上法庭。
律师说法
本案系合同效力问题。关键问题在于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因本人存在过失,使得相对人认为无权代理人有权代理本人进行代理,从而对无权代理人产生信任而为法律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一种情况。表见代理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本人有过失,即本人的行为使得合同相对方认为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二是与相对方签订合同的人一定是没有代理权的;三是相对方自己是善意的。回过头来看本案。本案中,戴某从瓷砖厂离职后就不再是瓷砖厂的员工了,自然没有代理权,是无权代理人;第二,在戴某离职前,其一直负责瓷砖厂与J公司的长期业务往来,而戴某离职后,瓷砖厂并未通知J公司戴某离职的事实,给了戴某可乘之机,本身是存在过错的;第三,J公司出于对瓷砖厂长期业务往来的信任,而相信瓷砖厂前员工,本身是善意的,且并不存在过失。所以本案就是一个表见代理成立的案件,瓷砖厂应当对戴某的行为承担后果,接受合同的约束。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