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面对对方预期违约的情形怎么办?

典型案例

2012年5月3日,一出版社向一专职作家约稿,希望该作家能写一本关于医患的小说,20万字左右。双方约定作家分5次交稿,每次交稿后出版社给付作家8万元稿费。6月20日、7月20日作家都按时向出版社交稿,出版社也如约给付了稿费。8月20日,作家第三次交稿,出版社表示等到下次交稿的时候再一起给稿费,作家应允。9月20日,作家第四次交稿,出版社表示由于要支付另一部更具有可读性的小说,出版社经费太过紧张,因而无法再按时向作家支付稿费了,要求解除合同。作家表示不同意,后提起诉讼,要求出版社履行合同。

律师说法

本案系预期违约案件。预期违约,是指负有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以明示的语言或者以自己的行为默示表明自己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所谓明确表示,是指当事人通过语言的形式明确告知对方其不会履行合同。所谓默示就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自己不会履行合同义务,例如不支付货款、不交付标的物、不予回应等。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作为遵守合同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则无需等到合同期满再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是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就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回到本案,出版社已经明确告知该作家,出版社不再向作家支付稿酬,即明确告知作家其会违约,则作家可以立刻终止写作,并要求出版社承担责任,而无需等到第五次交稿,也无需再履行自己的后续义务。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