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债务人将财产赠与他人,债权人能否撤销赠与?

典型案例

2007年年初,王某与曾某合伙做生意,因对市场行情判断失误而亏损,至2008 年9月散伙结算,两人共欠外债50万元。债主多次催讨,因曾某资金紧张,王某一人还清了这50万元欠款。曾某答应尽快归还应由其分担的25万元债务。但曾某却于2009年1月将其在合伙前购买的一套价值30万元的住房赠与热恋女友温某,并于2009年2月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该住房是曾某的主要财产。王某得知后,向曾某讨债,曾某说房子已归温某,已无财产偿还25万元债务。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

律师说法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使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可能造成债权人的权利不能实现时,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以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撤销权的行使应在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曾某应当分担与王某的合伙债务,但因其无支付能力,而未清偿。曾某的住房为其主要财产,而他明显为了避免以住房抵债,有意赠与温某。这种出于逃避债务的目的而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已经危害了王某债权的实现。因此,王某在知道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曾某赠与温某住房的行为。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