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让你恍然大悟的法律常识书
- 吴景明主编
- 608字
- 2021-05-12 17:42:28
22.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可以免除违约责任吗?
典型案例
甲公司和乙公司于10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在10月20日之前将甲公司购买的10吨货物运送至仓库。乙公司将货物装箱后,于10月15日交由丙公司运货。但由于丙公司的货运司机在驾驶途中遭遇车祸,致使货物在10月22日才运抵仓库,给甲公司造成了8万元损失。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8万元,乙公司以该损失是丙公司的原因造成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遂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合同具有相对性,仅能约束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即合同主体仅能向特定的合同当事人请求给付。在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情况下,第三人并不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亦不得向第三人提出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违约的当事人一方与第三方的关系依法律规定或约定处理。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应首先向对方承担责任。因第三人原因违约而使违约方遭受了损失,违约方当然可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本案中,因为第三人丙公司的原因使得乙公司违约,这时,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丙公司依法律规定或约定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