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因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时交付,风险由谁承担?

典型案例

4月19日,A公司与家具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家具公司购买一批家具,于5月31日前交货,交货地点为家具公司仓库,由A公司提货并支付货款。5月20日,家具公司即向A公司发出提货通知,要求A公司按时于5月31日前提货。但经多次通知,A公司仍未提货。6月10日,家具公司的仓库因雷击发生火灾,仓库内家具都被烧毁。家具公司向法院起诉,称A公司迟延受领,应由A公司承担该批家具灭失的风险并支付货款及利息。A公司称货物已经灭失,其无法提货,再支付货款和利息对其显失公平。

律师说法

我国合同法采取“交付转移风险”原则。但是因买受人原因而未能按时交付时,风险如果仍因未交付而由出卖人承担则对出卖人很不公平。因此通常情况下,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如果由于买受人的原因致使不能按时交付或者发生交付迟延,即使标的物仍然处于出卖人的支配之下,但是风险要按照约定的交付时间转移给买受人。

本案中,该批家具因为买受人A公司的原因未能按时交付,因此,该批家具灭失的风险应由买受人A公司承担。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