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赠与合同成立后可以撤销赠与吗?

典型案例

梁某夫妇协议离婚后,梁某拟将名下一套房产赠与两人的女儿,并签订了赠与合同。后因其女儿出国一直未办理过户。梁某的女儿回国后要求父亲梁某将房子过户时,却遭到梁某的拒绝。原来梁某在女儿出国期间遇到了情投意合的吴某,并打算结婚,将该套房产作为婚房,所以不打算再过户给女儿。梁某的女儿十分气愤,遂以签订的赠与合同为凭,将梁某告上了法庭。

律师说法

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为纯获利益者,因此合同成立后,若不许赠与人撤销赠与,则即使赠与人因一时冲动、思虑不周而为赠与,也须负担履行义务太过苛刻,有失公允。因此,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有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销赠与的权利。同时,《合同法》规定了几种限制撤销赠与的情况:(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财产权利的;(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这三种情况下,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本案中,虽然二人已经签订赠与合同,但房屋所有权并未转移,且合同未经公证,也不属于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因此,梁某有权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