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债权和物权成立的要件有什么不同?

典型案例

2012年8月29日,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安某某借款10万元,并由被告妻子王某某以其所有的房产作抵押担保。王某某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表示:对于刘某某向安某某借款10万元,王某某自愿以其房产提供抵押,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其后,原、被告双方没有进行房屋的抵押登记。因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遂起诉。原告诉称:“被告妻子王某某以其自有房屋抵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属有效抵押合同。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后,王某某已经将涉案房产证交付给了原告。所以,抵押权已经设立。”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抵押权并未经过登记,所以物权并未设立。

律师说法

根据合同形成的权利义务属于债法上的权利义务,形成的是债权,并不直接形成物权。一般而言,债权的成立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而物权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设立。本案中,王某某以房屋向原告安某某提供抵押,双方依据真实意思表示达成合意之时,合同就已经成立并生效,债权债务关系就已形成;但是此合意并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只是对双方形成约束:对王某某产生配合原告进行抵押登记的义务,对原告则产生要求王某某配合登记的权利。只有登记之后,抵押权才宣告设立。

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