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对物拥有使用权的民事主体是否享有处分物的权利?

典型案例

2012年3月5日,原告某某局与被告石某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原告将办公楼(共五间)作价10000元转让给被告;被告于当天给原告交纳了10000元房屋转让款。而后,被告便将所得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于同年4月6日住进了该房。后原告经咨询发现,该转让房屋属于国有资产,原告无权处置。原告便同被告协商,要求解除房屋转让协议,并适当补偿被告房屋装修损失;被告拒绝原告的要求。为此,原告便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某某局的办公场所属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处置是国家作为资产所有者的基本经济权力,只有国家通过行政授权委托特定的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行使所有权处置,原告无权自行处分该房屋。据此,法院认定《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判决被告搬出涉案房屋。

律师说法

物权的权利人包括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法对不同主体的物权同等对待、一体保护。国家是特殊的主体,行使物权需要由特定的机关代理进行。本案中,原告所使用的办公用房属于国有,原告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同时原告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无权代理国家处分该涉案房屋,而其后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并未就转让行为进行追认。所以,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当属无效。

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四十一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