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宣告自然人失踪有什么条件?

典型案例

被申请人皮某某系申请人唐甲的弟媳。申请人之弟唐乙(系皮某某丈夫)于2004年8月27日因病死亡,2004年被申请人皮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法院依法于2013年7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皮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公告期限届满,皮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法院判决宣告被申请人失踪,并指定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的财产代管人。

律师说法

自然人因为某些原因失去联系超过一定期限,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失踪。宣告失踪的要件包括: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法院必须发出公告并经过一定期限。其中,如果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宣告失踪的同时,法院应当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