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节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

●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

第四十四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第四十五条 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

◎司法解释及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