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方婚姻史
- (比利时)让-克洛德·布洛涅
- 5221字
- 2021-05-18 16:16:25
引言
婚姻宝鉴
亚当和夏娃被逐出伊甸园以后,一直想得到上帝的宽恕,希望上帝赦免他们的罪恶,允许他们重返伊甸园。当然,撒旦有一套相反的计划,他对这两个失了神宠的人穷追不舍。眼见自己的努力不起作用,撒旦决定采取果断措施,让亚当和夏娃永远回不了伊甸园。
于是,有一天,魔鬼撒旦和他的十个帮凶,摇身一变,都成了貌若天仙的美女。一行人走向亚当和夏娃,自我介绍,说她们是另一种创世的作品,人数众多,当然也更幸福。亚当心想:这些美丽年轻的姑娘是怎么繁衍出来的呢?“交配吧,繁衍吧!”上帝确曾对他们这样说过。但是,如何交配?怎样繁衍?上帝却守口如瓶!
“真幼稚!”撒旦驳了亚当一句,接着就给他上了一堂性教育课,向亚当介绍了他那些同伴的丈夫和孩子,劝亚当按照他的指点去做。亚当生性谨慎,他请撒旦一起做祈祷,撒旦立刻拔腿跑掉。然而,胚芽已在亚当心田种下,他再也不能用原来的眼光看待他的同伴夏娃了。所幸,上帝明察秋毫,知道亚当“抵御不了撒旦的进攻”。为了避免使亚当落入非法性关系的陷阱,上帝急忙决定设立婚姻制度,并派出几位天使去宣布这个喜讯。天使们让亚当到他藏珍宝的洞里去把黄金和乳香拿来,这两样东西是他们走出伊甸园时,上帝送给他们的神秘礼物。
亚当把黄金郑重其事地给了夏娃,这就成了历史上的第一笔“亡夫遗产”。亚当又把乳香给了夏娃,乳香是把两具肉体合而为一的圣礼的象征。然后,他们各自伸出右手,像市场上的马贩子似的,击掌为约——这是历史上第一次用两只右手相击的方式正式确立婚姻关系。享受婚姻之前,他们还必须斋戒、祈祷40天。
大日子终于来到,正是他们从伊甸园被赶出来以后的7个月零13天,“撒旦发起的对亚当和夏娃的战斗,就此结束”。7世纪至9世纪的一部伪福音书《亚当的战斗》的第一部分,也确实是写到这里搁笔的。(1)似乎以性为天然武器的魔鬼撒旦,在婚姻制度设立之后就已经被彻底打败。此后,亚当和夏娃就联合起来抵抗魔鬼的进攻了。
故事虽属虚构,却合乎基督教,尤其是圣保罗派信徒的教义:为避免非法性关系,容忍婚姻;而若无卑劣的本能作祟,男人(还有上帝!)原本是可以不要婚姻的。这个故事没有重视神关于交配和繁衍的叮嘱——假若撒旦不曾设下这个陷阱,神的叮嘱会不会永远得不到重视呢?故事也完全没有把亚当和夏娃在伊甸园里是否发生过性关系当一回事,而这个问题却使耶稣诞生以后几个世纪里的人,特别是圣奥古斯丁(2),一直受着困扰。不过,这个故事还是被收进了12世纪才完成的一部关于婚姻起源的著作。
事实上,为了使各种说法不相互抵牾,必须承认亚当和夏娃有过两次婚姻,一次在伊甸园,另一次在犯下原罪之后。伊甸园是为一对没有丝毫情欲的夫妇准备的纯洁圣地,在那里,上帝已经规定了体面的婚礼,规定了没有罪恶激情的性关系,这种性关系可以让人不带激情地受孕,没有痛苦地生产。这就是后来所谓的“责任婚姻”,是一种“为了履行职责”而制定的制度,就是说,结婚是为了种族繁衍,而不是为了满足当时还不存在的性欲。犯下原罪之后,色欲渗入人世间,于是,“作为对策”,必须制定第二种婚姻制度,当作一剂治疗人性弱点的妙药,以避免“肉体的不道德冲动”(3)。因此,在12世纪的基督徒眼里,理想的婚姻就成了这样的婚姻:没有性的快感而能传宗接代。中世纪和我们这个时代的距离有多大,从这件事上可以看得清清楚楚。在我们这个时代,对婚姻的主张常常是相反的,可是我们今天却依然根据这种婚姻理念生活着。
基督教这种看法的特点,同样把重点放在了性上(为的是否认在伊甸园的婚姻里有性,也为了在犯下原罪之后的婚姻里将性救赎),就好像在一桩牵涉的不仅仅是两个人、而是整整一个家庭的婚姻里,其他问题都和婚姻无关似的。在世界范围内发现的有关婚姻的各种神话传说中,基督教传说的特点是把婚姻说成神的创意,而不是一种开化行为。实际上,在传说中,世界上的多数民族都经历过这种从自由之爱向合法婚姻的过渡,最终建立起一种限制性关系的制度。而且,不管在哪里,这种制度又都是人类的法律,是由传说中的国王制定、适应新的社会秩序的法律。完成这项职责的,印度是国王斯维塔凯图,中国是“三皇”之一的伏羲氏,埃及是法老梅内斯,希腊是雅典的第一个国王塞克罗普斯。(4)
如果说其他文明中的婚姻有神圣性,由神祇主宰,犹太基督教文明的特点就似乎是把婚姻的起源完全归结为神意。这件事在婚姻史上并非没有重要意义。重新审视基督教的婚姻观,把婚姻中非宗教的物质利益(占很大比重!)识别出来,是由18世纪的哲学家们来完成的。
婚姻的起源
确实,努力寻找古老婚姻制度的自然起源,使婚姻从基督教的束缚中解脱出来的,是18世纪的哲学家。这种解脱无疑做得很谨慎,因为在用人性取代上帝旨意的同时,保留了认为严格管理婚姻是正确做法的理由,而这种理由是超越人的认识的。
孟德斯鸠就是这样做的,他从儿童教育入手。孩子的教育只能由父亲负责,父亲理所当然是为孩子提供饮食和保护的人。“父亲供养孩子的天然义务,”他写道,“使婚姻得以确立。婚姻宣告了应该负责完成此项义务的人是谁。”确实,在动物界,母亲就足以完成这些天然义务,因为动物只需要喂养;对人来说,特别是对“文明程度高”的民族来说,还必须“引领”孩子,而只有父亲能够担当此任。(5)在这里,这位波尔多哲学家表明,他是自16世纪以来回潮的父系社会观念的继承人,同时也是17世纪末使法学观念发生革命性变化的“自然法学派”的继承人。
半个世纪以后,布列塔尼一个叫雷蒂夫的人对婚姻所作的讽刺就更辛辣了。当时,社会批评不再小心翼翼地用“分析”来打掩护,已经能够公开指责像婚姻这类腐朽而受尊重的制度了。照雷蒂夫的说法,婚姻是自私的老年人发明的。他解释说:在气候凉爽的地方,两性在人数上差不多相等。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克制性欲,最好能像鸽子那样,把男人和女人配成对儿。“如果没有婚姻,女人就会只委身于年轻男子。应该慰藉老年男人,而且,年轻男子的负担不是也太重了吗?”(6)这当然是开玩笑,不过也表明,到了大革命前夕,婚姻的根本目的被曲解到了何种程度,其深刻意义完全被抽掉了。
大革命时期,加来海峡省巴波姆法庭的审判官朗格莱公民就严肃多了,他认为婚姻是嫉妒和用情不专的产物。“在人数不多的野蛮民族中间,由竞争引发的第一次争斗大概就已经表明,需要制定一些协议来防止争斗,保障每个女人有选择的自由,保证每个男人能够安安静静地、独自保有他得到的女人。”(7)权利与自由之间的关系,变成了这种自愿忍受的束缚中的一个难点,于是,某些人就想从这种自愿忍受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因此,关于婚姻起源的思考,总是折射着每一个时代占主导地位的思想。19世纪,遭遇金钱婚姻现实的罗曼蒂克的爱情神话,至少在理想中使婚姻与爱情这一对夙敌和解了。但第三共和国的共和派议员路易·勒格朗却未能摆脱这个顽固念头的纠缠:在他看来,婚姻是为巩固有可能被时间冲淡的爱情而设置的,是为建立家庭而设置的。作为一个乐观主义者,他把爱情看作“婚姻天然和历史的基础”。他的目的是要指明,婚姻并非起源于宗教,它关系到的首先是政治社会,因为婚姻“植根于人类社会”(8)。
这样,从基督教传统到共和传统,都以各自的古老来证明其婚姻观念的正确,并在婚姻制度的根基上重新发现这些观念,似乎就是很自然的了。我们最终能够知道婚姻的真正起源吗?人种学家也曾想为此做出自己的贡献,特别是在美洲,对印第安人社会的观察为家庭结构的研究带来了新曙光。于是,他们就想从所谓的原始民族的现状出发,通过和日耳曼文明、凯尔特文明和古希腊罗马文明为数不多的残迹进行比较,来描述西方的原始婚姻。我们以后还会比较详细地谈到他们的理论,这些理论对19世纪末的某些婚姻观产生过影响。大致说来,他们的理论可分为两派,一派以马克·勒南和摩根为代表,一派以韦斯特马克为代表。勒南派认为,开始时是两性“杂处”,然后是“群婚”,“群婚”慢慢被抛弃,让位于一夫多妻制,进而再让位于一夫一妻制。韦斯特马克派则认为,一夫一妻制在高等猿猴那里就达到了。经过长期辩论,韦斯特马克最终使自己的思想占据了上风。此后,对婚姻起源的研究就更多地专注于不同的婚姻类型(抢婚、买卖婚姻等)了。
如何理解在我们祖先那里突然出现的使婚姻和短暂结合有了区别的这种东西呢?希望或必须抚养一个孩子,出于身体、交往或心理方面的原因,更喜欢——当时还不知道这种东西叫作爱情——某个特别的女人,可能都起了作用。大部分古代遗留下来的证据,如同尚未欧化的民族还在实践着的做法一样,也都支持着存在多种不同类型结合的说法,使男人可以不必在单身和婚姻这个枷锁之间作痛苦的选择。抢婚、买卖——买卖男人或女人——婚姻、双方自愿的婚姻等形式,很多种文明都经历过,但情况有很大的不同。不过,对于西方社会来说,这类证据只有到婚姻已经建立起来的时代才有。在此之前,所有关于婚姻起源的探讨,可能永远都只是假说。但不管怎么说,在我们所作的研究范围之内,我们注重的只是历史上的婚姻,是婚姻在基督纪元开始后的情况。
神话抑或现实?
然而,看到历史上那些在我们看来彼此冲突的婚姻观念,我们会产生疑问:那些文件为我们提供的婚姻景象,或者说,文件的作者想为我们提供的婚姻景象,在多大程度上是真实的?无论是编年史、文学作品、神学著作还是法律文书,观点都彼此相反,而且又都失之于空泛,全是些论战式的漂亮话。乔治·迪比就曾指出,一位编年史学家是如何从一些至理名言出发,通过讲述德·吉纳伯爵一生的真实故事(把那些至理名言十分自然地插入到故事中),来试图推出一种生活模式、一种做丈夫和鳏夫的生活模式的。在教会打算将“女方同意”这一项强行列入结婚仪式的时代,某些女圣徒的传记也一再强调“嫁得不好”这个问题。至于艳情文学,则既传播了对古老婚姻形式感到的朦胧遗憾,也传播了为新式结合制定的封建法规。
我想展现的是婚姻的全貌,而不仅仅是像通常做的那样,依据法律文书(特别是教会法)、历史文件或文学作品来写婚姻史。目击者把他们那个时代的镜子递给我们,我们从中看到的,更多的是目击者本人的映像,而不是他们生活于其间的那个社会的映像。通过对这些映像进行比较,我力求把真实的部分从里面抽出来。我当然也明白,镜子里反映出来的东西太过庞杂,依据几块支离破碎的镜片,勾勒出来的也只能是一个社会的概貌。
我以前做的研究工作,范围已经很宽,我想就把自己限制在这个范围之内进行本书的叙述:基督教影响下的西欧。时间上也必须有所限制。在婚姻史上,我们在生活中依然遵循着的基督教观念尽管已经世俗化,却发生过根本性的断裂。承认只有一种类型的婚姻,承认只可以通过唯一一次仪式把这种婚姻落实,是一项重要的革新。强调夫妻之爱反映的是基督对教众之爱的圣事模式,虽然缓慢,却使原始婚姻逐渐为人们所接受。因此而宣布的婚姻不可分离,是一件史无前例的事,我们至今也还没有从这种观念中完全解脱出来。开始严格计算血亲等级,是乱伦观念中的一场革命。教会紧紧抓住不放的“双方同意”这一原则,最大限度地缓和了父权制和原始“大男子主义”观念的影响。基于诸多理由,让最初几个世纪里的神甫来为西方婚姻史撰写开篇是适宜的,尽管还要顺带提一提日耳曼、犹太和罗马的遗产。至于在空间上,可能主要限制在中世纪的基督教世界。自16世纪起,天主教教义、英国圣公会教义和基督新教教义相去甚远,欧洲体系保不住了。我越来越把自己局限在法国的范围之内,虽然间或也会提及其他国家的情况。
我确实想把与婚姻有关的大部分问题都谈到,但我也不得不限制在某些领域内。我探讨的只是婚姻的“行为”,而不是婚姻的“状态”。因此,我研究的是婚姻观念、结婚仪式、完婚的必要条件、结束婚姻或复婚的方式,而不是夫妻生活、夫权、夫妻吵架、家庭结构等关系到已婚男人状况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由专著来论述。所以,那些与19世纪出现的同居和单核家庭相关联的诸多社会学问题,我也不去关注。
我不想做现实的社会学分析,也不想参与关于婚姻问题的论战。自从1994年被联合国宣布为“家庭年”以来,婚姻问题的讨论再次成了时髦话题。但有些问题是历史学家的事,虽然现在讨论这些还为时过早,需要慎重。存在“婚姻危机”吗?——统计数字似乎证明确有其事——或者,要给众多年轻人认为已经过时的概念重新下个定义吗?成年人为了逃避沉重的婚姻枷锁,把孩子们的家也毁了,这些“离婚留下的孩子”长大以后还想重新建立一个稳定的家吗?20世纪90年代的“茧式生活”也和男女同居有关吗?自从婚姻本身变得十分脆弱以来,同居似乎也不再显得那么朝不保夕了。用历史眼光来看眼下讨论得沸沸扬扬的两性问题,不乏意趣。因为,在决定应该接受还是拒绝历史的遗产之前,必须先看看历史留给人们的是些什么东西。
(1) Migne, Dictionnaire des Apocryphes, t.I, col.332-333(Encyclopédie théologique, t.23).
(2) 圣奥古斯丁(354—430),古罗马帝国时期基督教思想家,其代表作是《上帝之城》和《忏悔录》。——译者注
(3) Pierre Lombard, Sentences, 1.IV, dist.XXVI, 2, P.L., t.192,140, col.908.
(4) Westermark, 206, p.9.
(5) Montesquieu, Esprit des lois, 1.23, ch.2(éd.Bordas, classiques Garnier, 1990, t.II, p.99).
(6) Le paysan et la paysanne pervertis, Ve partie, 105e lettre, 173, t.VI, p.139.
(7) Lenglet, 121, p.7.
(8) Legrand, 117, pp.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