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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2009年5月13日法释〔2009〕9号 自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

(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四)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五)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

(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结合假药标明的适应病症、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况认定。

第二条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三条 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致人死亡、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第四条 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解释第一条或者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第六条 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处方药是否可以作出知名商品认定问题请示的批复

( 2008年4月25日 〔2008〕民三他字第2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报〔2007〕102号《关于对处方药是否可以作出知名商品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适用于包括处方药在内的药品。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涉案药品是否构成知名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2002年8月16日法释〔2002〕26号自2002年8月23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盐酸克仑特罗( Clenbuterol Hydrochloride,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两种以上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依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告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确定。

附:

农业部 卫生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一、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1.盐酸克仑特罗( Clenbuterol Hydrochloride)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药典) 2000年二部P605。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2.沙丁胺醇( Salbutamol) :药典2000年二部P316。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3.硫酸沙丁胺醇( Salbutamol Sulfate) :药典2000年二部P870。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4.莱克多巴胺( Ractopamine) :一种β兴奋剂,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FDA)已批准,中国未批准。

5.盐酴多巴胺( Dopamine Hydrochloride) :药典2000年二部P591。多巴胺受体激动药。

6.西巴特罗( Cimaterol) :美国氰胺公司开发的产品,一种β兴奋剂,FDA未批准。

7.硫酸特布他林( Terbutaline Sulfate) :药典2000年二部P890。β2肾上腺受体激动药。

二、性激素

8.己烯雌酚( Diethylstibestrol) :药典2000年二部P42。雌激素类药。

9.雌二醇( Estradiol) :药典2000年二部P1005。雌激素类药。

10.戊酸雌二醇( Estradiol Valcrate) :药典2000年二部P124。雌激素类药。

11.苯甲酸雌二醇( Estradiol Benzoate) :药典2000年二部P369。雌激素类药。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以下简称兽药典) 2000年版一部P109。雌激素类药。用于发情不明显动物的催情及胎衣滞留、死胎的排除。

12.氯烯雌醚( Chlorotrianisene)药典2000年二部P919。

13.炔诺醇( Ethinylestradiol)药典2000年二部P422。

14.炔诺醚( Quinestrol)药典2000年二部P424。

15.醋酸氯地孕酮( Chlormadinone acetate)药典2000年二部P1037。

16.左炔诺孕酮( Levonorgestrel)药典2000年二部P107。

17.炔诺酮( Norethisterone)药典2000年二部P420。

18.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绒促性素) ( Chorionic Conadotro-phin) :药典2000年二部P534。促性腺激素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46。激素类药。用于性功能障碍、习惯性流产及卵巢囊肿等。

19.促卵泡生长激素(尿促性素主要含卵泡刺激 FSHT和黄体生成素 LH ) ( Menotropins) :药典2000年二部P321。促性腺激素类药。

三、蛋白同化激素

20.碘化酷蛋白( Iodinated Casein) :蛋白同化激素类,为甲状腺素的前驱物质,具有类似甲状腺素的生理作用。

21.苯丙酸诺龙及苯丙酸诺龙注射液( Nandrolone phenylpropionate) :药典2000年二部P365。

四、精神药品

22. (盐酸)氯丙嗪( Chlorpromazine Hydrochloride) :药典2000年二部P676。抗精神病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77。镇静药。用于强化麻醉以及使动物安静等。

23.盐酸异丙嗪( Promethazine Hydrochloride) :药典2000年二部P602。抗组胺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64。抗组胺药。用于变态反应性疾病,如荨麻疹、血清病等。

24.安定(地西泮) ( Diazepam) :药典2000年二部P214。抗焦虑药、抗惊厥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61。镇静药、抗惊厥药。

25.苯巴比妥( Phenobarbital) :药典2000年二部P362。镇静催眠药、抗惊厥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03。巴比妥类药。缓解脑炎、破伤风、士的宁中毒所致的惊厥。

26.苯巴比妥钠( Phenobarbital Sodium)。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05。巴比妥类药。缓解脑炎、破伤风、士的宁中毒所致的惊厥。

27.巴比妥( Barbital) :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27。中枢抑制和增强解热镇痛。

28.异戊巴比妥( Amobarbital) :药典2000年二部P252。催眠药、抗惊厥药。

29.异戊巴比妥钠( Amobarbital Sodium) :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82。巴比妥类药。用于小动物的镇静、抗惊厥和麻醉。

30.利血平( Reserpine) :药典2000年二部P304。抗高血压药。

31.艾司唑仑( Estazolam)。

32.甲丙氨脂( Mcprobamate)。

33.咪达唑仑( Midazolam)。

34.硝西泮( Nitrazepam)。

35.奥沙西泮( Oxazcpam)。

36.匹莫林( Pemoline)。

37.三唑仑( Triazolam)。

38.唑吡旦( Zolpidem)。

39.其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五、各种抗生素滤渣

40.抗生素滤渣:该类物质是抗生素类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三废,因含有微量抗生素成份,在饲料和饲养过程中使用后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但对养殖业的危害很大,一是容易引起耐药性,二是由于未做安全性试验,存在各种安全隐患。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药品问题的答复

( 2002年10月24日 高检研发〔2002〕第23号)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药品的请示》(闽检〔2001〕6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根据《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是指使用后能使人的中枢神经系统兴奋或者抑制连续使用能使入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安定注射液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鉴于安定注射液属于《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实践中使用较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慎重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而多次向其出售安定注射液,或者贩卖安定注射液数量较大的,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