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袁氏世范译注
- (宋)袁采著 赖区平译注
- 446字
- 2021-06-02 16:08:51
1.61 收养亲戚当虑后患
人之姑姨、姊妹及亲戚妇人,年老而子孙不肖,不能供养者,不可不收养。然又须关防,恐其身故之后,其不肖子孙却妄经官司,称其人因饥寒而死,或称其人有遗下囊箧①之物。官中受其牒②,必为追证,不免有扰。须于生前令白之于众,质之于官,称身外无馀物,则免他患。大抵要为高义之事,须令无后患。
今译
世人之姑姑、姨母、姐妹及亲戚中的妇人,如果年老而子孙不肖,不能供养的,不可不收养她们。但是又需要防备,担心在她过世之后,其不肖子孙却妄起官司,声称她是因为饥寒而死的,或声称她袋子箱子里还遗留有财物。官府接到文书,必定追查求证,这就不免有所烦扰。为免如此,需要在其生前就让她公之于众人,向官府说明,声明自己身无余物,这就可以免除其他祸患。大致要做高尚正义之事,需要让事情没有后患。
简注
①囊箧:袋子与箱子。
②牒:文书,证件。
实践要点
本章讨论收养亲戚的问题,可谓综合了前面讨论的收养问题和亲戚交往问题。最后说的“大抵要为高义之事,须令无后患”,与前面所言“高义之事使人病于难行”,也有呼应,值得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