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新税收政策解读与应用

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解读与应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解读与应用。

1.1.1 政策要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4)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一是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二是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三是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四是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5)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简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附件)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1.1.2 解读与应用

(1)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如何开具红字发票及蓝字发票?

该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若纳税人此前已按原17%、11%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2)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如何处理?

该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16%、10%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还存在2018年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根据18号公告相关规定,按照原17%、11%适用税率补开。

(3)火车票飞机票如何抵扣?如何申报?

①抵扣方式。

一是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如果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的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二是按发票上的金额计算抵扣。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取得的发票没有注明身份信息的不能抵扣。

②记账方式。

例如,某公司财务部门取得了业务员张某出差报销的火车票,票面金额为57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则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57÷(1+9%)×9%≈4.7(元)。

账务处理如下。

③申报方式。

对于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申报,增值税申报表一般要根据新政策进行修改,因此参考通行费计算抵扣的填表方式,大致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同时填报《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30栏“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实际填写方式应待表样出来,参考填表说明进行填写。

例如,2019年4月某公司财务部门取得员工吴某出差的一张高铁票,票面金额为218元,用库存现金支付,则火车票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218÷(1+9%)×9%=18(元)。

账务处理如下。

注意事项: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3%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9%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9%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对于取得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出租票、公交车票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旅客运输服务是指客运服务,包括通过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为旅客个人提供的客运服务。

(4)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以下3个时间点,一旦错过,再想抵扣进项税,其过程就非常复杂,甚至会导致无法抵扣。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4类凭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认证(扫描、勾选确认)。

②认证后必须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③特别要注意针对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可以按照规定抵扣增值税税款。海关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对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纳税人方可申报抵扣。

(5)为确保一般纳税人能够如期顺利开出13%、9%税率的增值税发票,请使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的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前对系统进行升级。

①13%与9%编码调整。

2019年4月1日,启用税率调整,老用户更新编码时有提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将16%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将10%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此提示只显示一次);新用户不显示相关提示。

发票填写界面的税率,新增的税率排在前面,旧税率依然存在。

②国家税务总局商品编码版本更新到32.0。

③汇总表设置税率处,新增13%与9%两栏。

开票软件系统默认显示的税率,可以根据公司的业务情况选择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