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 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以下简称普通站、特勤站和战勤保障站)。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和小型普通消防站(以下简称一级站、二级站、小型站)。

第八条 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站。

二、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站。

三、城市建成区内因土地资源紧缺设置二级站确有困难的下列地区,经论证可设小型站,但小型站的辖区至少应与一个一级站、二级站或特勤站辖区相邻:

1.商业密集区、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老城区、历史地段;

2.经消防安全风险评估确有必要设置的区域。

四、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站和战勤保障站。

五、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第九条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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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小型站车库的车位数不含备用车位,其他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车位数宜优先取上限值。

第十条 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装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道路、绿地等。战勤保障站还包括自装卸模块堆放场。

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业务附属用房和辅助用房,各类用房的分类与建设要求见表2。

表2 消防站各类用房分类与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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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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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为必建,△为选建。

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船艇、直升机)、灭火器材、灭火药剂、抢险救援器材、消防员防护装备、通信器材、训练器材、战勤保障器材,以及营具和公众消防宣传教育设施等组成。

第十一条 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应有供消防船艇靠泊的岸线或供直升机起降的停机坪,其场地、码头、停机坪、房屋建筑等建设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装备的配备应满足所承担任务的需要。

第十二条 消防站的建筑用房面积、装备配备数量及投资估算应与其配备的消防员数量相匹配。其中一个班次同时执勤人数,一级站可按30人~45人估算,二级站可按15人~25人估算,小型站可按15人估算,特勤站可按45人~60人估算,战勤保障站可按40人~55人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