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一、研究缘起

赫德(Robert Hart, 1835—1911),字鹭宾,英国人,1854年被英国外交部派遣来华,1863年成为中国海关总税务司,此后直到其去世一直担任此职。赫德接手总税务司一职时,外籍税务司制度刚刚在中国确立,在其领导下,由外籍税务司管理的中国海关不断壮大,海关关税收入逐渐成为清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凭借其在海关中的出色业绩,赫德对清政府的影响力不断增加。赫德除了致力于中国海关的发展外,还极力介入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外交与教育等各个方面,从而对近代中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有鉴于赫德对晚清中英外交的重要影响,笔者选择赫德与晚清中英外交作为博士论文的研究课题,对赫德在晚清中英外交中的相关活动进行了系统考察与梳理。博士毕业后,笔者有幸去英国贝尔法斯特女王大学阅读《赫德日记》手稿,并利用该手稿对博士论文做了修改与补充。在研究赫德与晚清中英外交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其实在中英外交之外,赫德对晚清外交的现代化,对中葡、中法、中日、中德等有关交涉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所以在完成对博士论文的修订与出版后,笔者决定对赫德与晚清外交的关系做一系统考察与梳理。

二、学术回顾

学术界对赫德与晚清外交的研究由来已久,并取得了长足进展,主要表现在:

(一)对赫德在中葡外交中的主要活动都已经有所研究,包括早期中葡友好通商通航条约谈判时期赫德提出“澳门设官收税”建议、赎回澳门的“玛斯计划”,赫德促成《中葡里斯本草约》签订以及赫德在《中葡友好通商条约》谈判中的作用。陈诗启认为,赫德利用清政府日益迫切的财政需要,利用清朝中央和地方争夺财政权的矛盾,和清朝最高统治者结合在一起,不惜损害澳门的领土主权,夺取了全国鸦片税厘并征和港澳地区的常关权力(1)

(二)对赫德在中法越南交涉过程中的活动已经有所考察,包括赫德提出“开放红河”建议、在李宝协议与《简明条款》签订后对两协议的批评、赴上海调停以及赫德策动英国调停中法矛盾,促成《中法停战条件》与《中法新约》的签订。并对赫德促成中法矛盾解决的原因进行了一定的分析。龙永行认为,赫德竭力充当居间调停人的目的,并非是为了“良心和人道”,而是为了巩固和扩大英国在华的影响和地位。赫德在斡旋中尽量施展其狡诈的伎俩,一方面向清政府施加压力,用战争和法国的强大来胁迫清政府让步和就范,另一方面,又劝说法国当局满足清政府保全“威望体面”的虚荣心理。由于赫德老谋深算,善于抓住时机,并以其坚韧的毅力和冒险精神,力排他国干预,所以才最后取得了调停的成功(2)

(三)对赫德在中日甲午战争时期的外交活动有所涉及,主要集中在对赫德敦促英国调停中日矛盾的研究上。王宇博认为,在中日甲午战争时期,赫德贯彻和执行了英国的方针政策,为维护英国在华利益使出了浑身解数,但在对待英国远东政策上,赫德与英国政府之间也存在很大的意见分歧(3)

(四)对赫德在义和团运动时期中外议和过程中的活动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包括赫德对庚子议和的襄助,以及赫德在庚款谈判中的作用。沈绍根和阳三平认为,在庚子议和的第一阶段,赫德确实起了一些襄助作用,他一方面以顾问身份在议和问题上对清廷全权大臣进行指导,另一方面以调停人身份在清廷全权大臣和列强公使之间作了一些联络工作。而在庚子赔款谈判过程中,赫德通过台前幕后的运作,使英国在赔款问题上的意图得到了基本贯彻,其在华长远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不过赫德在庚子赔款过程中,也确实为中国做了一些事情,在一些问题上,也确实考虑了中国特别是清廷的利益(4)

(五)对赫德在晚清外交中的作用做了初步总结。邱克认为赫德对于中国近代外交的影响,在外交决策方面,赫德或直接向清政府施加压力,影响外交事务的决策过程,或采用间接方法来改变清廷的立场,或密切窥探清政府外交机构的动向,以便随机应变,提出对策。在外交事务执行过程方面,赫德直接参与重大外交事件的处理并接受清政府外交机构的咨询,或影响清廷官员的任命。对于赫德对中国近代外交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因,作者认为一是西方列强作为他的后盾,二是他自身的才能,三是清朝统治者对近代洋务外交的愚昧无知以及满汉官僚之间的权力之争(5)

学术界对于赫德在晚清外交中的其他方面也基本都有所涉及,由于受篇幅所限,此处就不再一一赘述。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学术界对赫德与晚清外交的基本活动已经都有所研究,有些方面甚至非常深入。而且学术界对于赫德在晚清外交中的作用也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可以说学术界对赫德与晚清外交的相关研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前人的研究成果仍然存在着深入的空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赫德与晚清外交进行系统性研究。从已有研究成果来看,学术界对于赫德与晚清外交的研究主要包含在赫德传记、专门史或地方史研究以及单篇文章中,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关于赫德与晚清外交的专著问世。这就使现有赫德与晚清外交的研究成果缺乏有机联系,难以呈现赫德与晚清外交的全貌。同时也导致有的学者对于赫德的一些言行无法理解。例如,陈文桂在《中法战争期间赫德“业余外交”研究》一文中即表达了对赫德在李宝协议签订后对李鸿章进行批评的不解,甚至认为赫德所说“李宝协议是李鸿章与宝海二人私下交易的产物”是节外生枝,借题发挥(6)。但是如果能够对赫德在中法交涉过程中所提建议做一系统考察,就不难看出,在李宝协议签订之后,赫德向总理衙门所提七条解决中法矛盾的条件中仍包含了划界与朝贡,说明赫德对李宝协议的批评,除了对李鸿章的嫉妒之外,他也真的认为李宝协议对法国过于有利。

(二)加强对中英文档案史料的综合利用。既往相关研究成果少有对中英文史料的综合利用。如马士与魏尔特能够将海关档案与英国国会文件、英国外交档案相结合来对赫德与晚清外交进行研究,但是他们却缺乏中文方面的资料。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的研究成果能够利用海关档案及其他中文资料,但却很少利用英国国会文件、英国外交档案等外文资料。特别是赫德日记手稿,由于赫德字迹潦草,难于辨识,学术界对其望而却步,基本未加利用。由于史料所限,许多相关研究成果只停留在粗线条描述层面,并未对赫德参与晚清外交的过程进行细致考察,有的甚至存在以论代史的现象。某些方面的研究还存在空白,例如赫德与中德修约、赫德与中法天津租界购地风波,还未见相关研究成果发表。

(三)由于受史料和立场所限,学术界中有关赫德与晚清外交的研究成果中对某些问题还存在着争论。例如,马士与魏尔特对于赫德对晚清外交的影响持完全肯定的态度(7),而陈诗启则持完全否定的态度(8)。相瑞花认为1886年7月赫德赴澳门与澳门总督罗沙的会谈就标志着中葡谈判的正式开始(9),而黄启臣则认为赫德前往澳门只是“相机筹商”,并不是正式谈判(10)

(四)由于受史料和立场所限,学术界中有关赫德与晚清外交的研究成果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例如,段国正认为赫德答应了法使巴德诺关于清政府给予法国巨额赔偿的要求(11),廖宗麟和张壮强也认为赫德违旨擅自代表中方答应给法国赔款(12),而龙永行则认为曾国荃“抚恤”法国将士50万两银子的建议是源自赫德(13)

三、相关档案与资料的利用

为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赫德与晚清外交做出更为系统、更为细致的研究,本书利用了未刊与已刊的档案与日记,主要包括:

(一)英国贝尔法斯特女王大学所藏《赫德日记》手稿。该手稿共77卷,记述了赫德日常往来,特别是对赫德与总理衙门的交往,记述尤为详实,是研究晚清外交史不可多得的珍贵史料。该日记第1~8卷已由美国学者布鲁纳、费正清和司马富整理出版。已出版的日记起止日期为1854年赫德来华到1866年赫德第一次回欧休假。而1867年到1908年的日记则因为赫德的字迹潦草,难于辨识而极少为学术界引用。如前所述,笔者有幸去英国贝尔法斯特女王大学阅读《赫德日记》未刊部分,从中了解到赫德在晚清外交中诸多鲜为人知的细节,例如赫德在中德修约、中法天津租界购地风波中的活动与影响。《赫德日记》手稿为本书各个章节的写作提供了详实的史料和最有力的支持,也正是因为《赫德日记》手稿的使用,才使笔者有能力完成本书的写作。

(二)英国国家档案馆藏英国外交部档案。本书的完成还有赖于英国国家档案馆所藏英国外交部档案,主要包括:1.有关法国在安南和东京的行动的通信(14),为笔者研究赫德策动英国调停中法矛盾提供了宝贵的资料;2.有关中国财政的通信(15),为笔者研究赫德在列强瓜分中国时的活动,以及赫德与中英有关总税务司继任者和税务处问题的交涉提供了宝贵资料;3.有关赫德继任者的档案(16),以及关于中国事件的通信(17),为笔者研究赫德与中英总税务司继任者问题的交涉提供了详实的史料。

(三)本书还充分利用了已出版的中英文档案,主要包括:1.陈霞飞主编:《中国海关密档——赫德、金登干函电汇编(1874~1907)》(简称《中国海关密档》,中华书局1990~1996年版),该资料为全书的写作提供了基本的史料;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合编:《西藏亚东关档案选编》(中国藏学出版2000年版),该档案为笔者研究赫德与中英藏印勘界提供了基本的史料;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澳门基金会与暨南大学古籍研究所合编:《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与张海鹏主编:《中葡关系史资料集》(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为笔者研究赫德与晚清中葡外交提供了关键的史料;4.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法战争》(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与张振鹍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续编·中法战争》(中华书局1996~2018年版)为笔者研究赫德与中法越南交涉提供了重要的史料;5.陈义杰整理:《翁同龢日记》(中华书局1992年版),任青、马忠文整理:《张荫桓日记》(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年版)与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室编著:《中国清代外债史资料》(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年版)为笔者研究赫德与英德借款及续借款提供了重要的史料;6.Kenneth Bourne and D. Cameron Watt,British Documentson Foreign Affairs:Reports and Papers From the Foreign Office Confidential Print,Part 1,Vol.1~30(University Publication of America, 1989~1995),该资料为笔者研究赫德与中英修约提供了最基本的史料。

四、研究理路以及创新点

本书第一章探讨了赫德与晚清外交现代化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赫德对于晚清外交体制整体上的影响,第二章到第十四章则细致地研究了赫德所参与的具体中外交涉,通过赫德的言行来展现其在参与中外交涉时的策略、利益取向与作用,第十五章则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对赫德参与晚清外交的有利条件与特点做一综论。

因为赫德参与中葡外交的时间的比较早,持续时间比较长,所起作用也比较重大,所以对赫德与晚清中葡外交的研究(本书第二章)开启了本书对赫德参与具体中外交涉的研究。在赫德参与的早期中外交涉中,中外修约交涉是比较重要的外交事务,而且有关赫德与中德修约的研究还属于空白,所以本书第三章研究了赫德与中外修约的关系。赫德对于晚清外交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其促成中法停战,所以本书第四章研究了赫德为促成中法和平而进行的种种活动,并与学术界关于赫德在上海调停中的立场以及赫德与李鸿章、曾纪泽的关系的某些观点进行商榷。赫德在调停中法矛盾的过程中,接到了英国政府任命其为英国驻华公使的命令,虽然这并不属于中外交涉的内容,但赫德是否接受这一任命,决定了他以后参与晚清外交的形式,所以本书第五章研究了赫德拒绝英国驻华公使职位的始末。

赫德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甲午中日战争时期的中日谈判,但是他却曾策动英国对中日矛盾进行调停,并在中日谈判时为清廷议和献策,所以本书第六章研究了赫德与中日甲午战争时期的中日交涉。甲午中日战争之后的中国对日赔款的赔付导致了中国的俄法借款、英德借款及英德续借款三次大借款,从而使列强借机从中国获得许多特殊政治利益,所以本书第七章研究了赫德如何帮助英德借款及续借款取得成功。赫德除了参与中外交涉,还对中外勘界产生过影响,所以本书第八章对赫德对中法越南勘界以及中英藏哲勘界的影响进行了考察。

在重大的外交事件之外,赫德也会主动或被动地参与到一些普通的中外交涉中,本书第九章研究了赫德受命调停中法间有关天津法国租界购地风波的交涉,以及赫德在中德汕头土地案交涉中的作用,关于前者学术界还未见相关研究成果。赫德与英国使领馆间的矛盾是晚清外交史上一道独特的风景线,本书第十章以中英商务司法案件交涉为例,仔细考察了赫德如何帮助中国政府在中英交涉中取胜。列强瓜分中国狂潮时赫德在晚清外交中的影响已经式微,但他却有着自己独特的表现,本书第十一章对赫德在德国强租胶州湾时对德国的愤怒,以及在英国强租威海卫时对英国的诱导进行了考察。

义和团运动时期,清政府虽然希望赫德能够一如既往地对中外和谈进行调停,但是面对八国联军侵华后的复杂局势,赫德也束手无策,本书第十二章对赫德在义和团运动时期中外和谈中的桥梁作用,以及在赔款问题上的作用进行了考察。由于中国半殖民地的性质,赫德的继任者问题也成为一个外交问题,本书第十三章考察了赫德在中英有关其继任者问题的交涉中的作用。税务处的成立预示着赫德即将退出晚清外交的舞台,而本书第十四章对赫德在晚清外交舞台上的最后演出,即中英税务处问题的交涉中的表现进行了细致的考察。

与已有的研究成果相比,本书的创新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系统性。本书对于赫德在比较重要的中外交涉中的活动作了系统的梳理,从而呈现了赫德参与晚清外交的全貌,加强了学术界关于赫德与晚清外交的系统性研究这一薄弱环节的研究。2.细致性。本书采取专题式研究,对赫德在中外交涉中的活动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考察,对各个专题的研究在前人的基础上又向前推进了一步,对某些专题的研究甚至填补了学术界的空白。3.利用了最新的史料。本书的写作,充分利用了《赫德日记》手稿、英国国家档案馆所藏档案,以及最新出版的海关档案、英国外交文件、时人的日记与文集。4.纠正了前人在赫德与晚清外交的研究方面所存在的某些不准确,甚至是错误的论述。5.理论突破。本书通过对赫德所参与的比较重要的中外交涉进行系统、细致的研究,对于其所起作用从多层面、多角度来进行审视,呈现了历史的复杂性与真实性,对于前人很少涉及的赫德在参与中外交涉时所利用的外交策略进行了总结。


(1)相关研究参见陈诗启:《海关总税务司对鸦片税厘并征与粤海常关权利的争夺和葡萄牙的永居澳门》,《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年第1期;邱克:《英人赫德与澳门问题》,《广州研究》1987年第12期;黄启臣:《赫德与〈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中山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1991年第3期;相瑞花:《赫德与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9年第4期;康之国:《赫德与澳门主权》,《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5期;张模超:《赫德与葡萄牙强占澳门》,《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6期;黄庆华:《中葡有关澳门主权交涉内幕:从1862年条约换文到1887年条约谈判》,《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1年第3期;黄庆华:《“澳门地位”、“澳门属地”与赫德》,《“近代中国、东亚与世界”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619~643页。

(2)相关研究参见龙永行:《赫德的调停与中法和约的签订》,《云南社会科学》1989年第5期;陈文桂:《中法战争期间赫德“业余外交”研究》,《近代史研究》1996年第6期;段国正:《赫德操纵中法谈判的原因探析》,《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廖宗麟、张壮强:《赫德和中法和约》,《湛江海洋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曹必宏:《赫德与中法谈判(1884—1885)》,《历史档案》2005年第3期。

(3)参见王宇博:《甲午战争期间赫德与英国远东政策》,《江苏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

(4)相关研究参见沈绍根、阳三平:《1900年前后的赫德》,《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4期;贾熟村:《义和团时期的赫德》,《湖南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王守谦、张明水:《赫德:〈辛丑条约〉签订的幕后操刀手》,《寻根》2012年第6期。

(5)相关研究参见邱克:《局内旁观者——赫德》,陕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3~15、19页;[美]马士著、张汇文等合译:《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3卷,上海书店2000年版,第416页;[英]魏尔特著,陈敐才、陆琢成等译,戴一峰校:《赫德与中国海关》上册,厦门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页;陈诗启:《中国近代海关史(晚清部分)》,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59~367页。

(6)参见陈文桂:《中法战争期间赫德“业余外交”研究》,《近代史研究》1996年第6期。

(7)马士认为:“在一切国际问题上,从谈判一件条约直到解决一项土地争端,总理衙门在还没有经验的时期,总是凭靠北京总税务司的忠告和协助,而总督、巡抚和道台们则总是征询各口税务司的意见,以便照计而行。”(参见[美]马士著、张汇文等合译:《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3卷,第416页。)魏尔特对赫德在晚清外交中的作用也持肯定态度:“赫德愉快地继承了这一传统,参与并不停地支持阿礼国(Rutherford Alcock)的协议(即1869年的中英新条约)。……马嘉理被杀之后,赫德在1875年的危急时刻进行调解,避免了英中外交关系的破裂。”(参见[英]魏尔特著,陈敐才、陆琢成等译,戴一峰校:《赫德与中国海关》上册,第7页。)而陈诗启则认为:“总税务司的业余外交活动,不但没有改善清政府的外交地位,甚至成为争夺英国权益、扩大总税务司权力、维护满族统治利益的工具。如果说总税务司举办的洋务对中国社会还有一定的积极作用,那么,总税务司从事的业余外交活动,便谈不上什么积极作用,而只有消极作用了。”(参见陈诗启:《中国近代海关史(晚清部分)》,第359页。)

(8)参见陈诗启:《中国近代海关史(晚清部分)》,第359~367页。

(9)参见相瑞花:《赫德与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9年第4期。

(10)参见黄启臣:《赫德与〈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中山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1991年第3期。

(11)参见段国正:《赫德操纵中法谈判的原因探析》,《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

(12)参见廖宗麟、张壮强:《赫德和中法和约》,《湛江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13)参见龙永行:《赫德的调停与中法和约的签订》,《云南社会科学》1989年第5期。

(14)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Proceedings of the French in Annam and Tonquin,F. O. 881/490;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Proceedings of the French Annm and Tonquin,Part II,F. O. 881/5045;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Proceedings of the French Annm and Tonquin,Part III,F. O. 881/5144。

(15)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Finance& c.,of China,Part II,F. O. 881/7023;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Finance& c.,of China,Part III,F. O. 881/7112;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Finance,& c.,of China,Part IV,F. O. 881/7118;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Finance,& c.,of China,Part V,F. O. 881/7139;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Finance,& c.,ofChina,Part VI,F. O. 881/7129;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Finance,& c.,of China,Part VII,F. O. 881/7186;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Finance& c.,of China,Part VIII,,F. O. 881/7226.

(16)Successor to Sir Robert HartInspectorGeneral of Maritime Customs,F. O. 17/1768;Memorandum Respecting the Appointment of Sir R. Hart's Successor as Inspector General of Chinese Customs,F. O. 881/8818;Memorandum Respecting the Appointment of Sir R. Hart's Successor as Inspector General of Chinese Customs,F. O. 881/9083;Memorandum Respecting the Appointment of Sir R. Hart's Successor as Inspector General of Chinese Customs,F. O. 881/9350.

(17)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ffairs of China,Part 64,F. O. 405/190;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ffairs of China,Part Ⅵ,F. O. 405/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