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生常用法规掌中宝: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2014—2015)
- 教学法规中心
- 848字
- 2021-09-18 16:58:55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要点提示
未成年工的特殊年龄限制。注意与童工的区别:童工指不满16周岁的劳动者。
司考真题
东星公司新建的化工生产线在投入生产过程中,下列哪些行为违反《劳动法》规定? ( ) (2009/1/72)[14]
A.安排女技术员参加公司技术攻关小组并到位于地下的设备室进行检测
B.在防止有毒气体泄漏的预警装置调试完成之前,开始生产线的试运行
C.试运行期间,从事特种作业的操作员已经接受了专门培训,但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D.试运行开始前,未对生产线上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关联精选
特殊保护
《集体合同规定》
第14条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三)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第五十九条 【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女职工经期的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女职工孕期的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要点提示
只有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才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期的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女职工哺乳期的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未成年工禁忌劳动的范围】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