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复议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注解

1.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果是行政机关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的行政处理建议,则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拘留,是短期内剥夺违反行政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是对自然人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3.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实现行政管理秩序,预防和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临时约束或处置的,限制当事人权利的强制行为。

应用

2.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教育部门不予答复的,可否申请行政复议?

依照《教育法》第42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是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因此,作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的归口部门,教育部门应当受理当事人不服学校处分决定的申诉。教育部门对此不予答复的,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有关行政不作为的情形。依照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当事人有权以教育部门怠于行使职权为由申请复议。

3.被公安机关留置盘问人员可否申请行政复议?

留置对象既包括犯罪嫌疑人员,也包括违法嫌疑人员。留置对象经留置盘问后,未对其依法刑事拘留或者治安拘留的,当事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4.违反商标法而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相对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对此不服的,既可以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5.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期间,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又向劳动保障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劳动保障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进行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与公司签订摊铺租赁合同的业主以合同相对方存在民事侵权行为为由对该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应予受理?

买卖、租赁民事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合同相对方因公司设立、股权和名称改变而进行的相应工商登记一般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以合同相对方存在民事侵权行为为由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7.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请示所作批复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这一问题主要是看该批复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外部行政行为,即其内容是否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是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其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受理,反之则不能受理。

配套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两个不同管理体制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管辖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刘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公安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9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7-8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8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14条;《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10条

第七条【规定的审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注解

1.本条规定的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政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不能单独提起,必须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一并提起。而且并不是对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都可以提起审查申请,对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的规章、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是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

2.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6条

第八条【不能提起复议的事项】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解

1.行政主体对其所属的国家公务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行为,由行政系统内部的上级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通过申诉途径解决。

2.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如调解、仲裁等,不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行为,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取决于其自愿接受。因此,一方如不服行政主体对民事纠纷的处理决定,可以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其争议。

3.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给予的纪律制裁。行政处分的种类有六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应用

8.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违法行政行为,监察机关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举报人不服监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可否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监察机关为履行政纪监督职责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包括对相关举报事项的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不服该处理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9.劳动争议中,哪些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发生的劳动争议;

(2)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

(3)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或者裁决不服的。

10.对公安机关的哪些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1)对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侦查措施等刑事司法行为不服的;

(2)对公安机关依法调解不服的;

(3)对处理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办理其他行政案件中作出的鉴定结论等不服的;

(4)对申诉被驳回不服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11.对发展改革委员会作出的哪些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1)对发展改革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或者对工作人员的态度作风提出异议,或者其他信访事项;

(2)对发展改革机关的业务政策、工作制度、工作方式和程序提出异议的;

(3)请求解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发展改革机关制定(参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

(4)对发展改革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或人事决定不服的。

12.对服刑人员劳动致伤残的补偿决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复议?

监狱组织罪犯生产劳动,是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的执法活动。罪犯不是职工,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死亡,应当按照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及其配套规章处理。对处理不当的,监狱管理机关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公正执法和维护稳定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责成监狱予以纠正。依照行政复议法第6条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第7条的规定,监狱对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死亡的补偿决定行为,不是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范围。

配套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监察部〈关于咨询刘××所提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5条;《公安部关于对不服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能否提起行政复议的批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28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10条;《司法部关于对罪犯劳动致伤残的补偿决定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