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注解与配套(2014年版)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9054字
- 2021-10-14 16:16:15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申请复议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注解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指自然灾害,如火山、地震、海啸等,也在某些情况下包括社会事件,如暴乱、战争、国家行为(如戒严)等。
2.本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包括:
(1)申请人因严重疾病不能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的;
(2)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
(4)由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没有向申请人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权利及行政复议机关名称,致使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无权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又没有及时将该案移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因此被耽误的。
(5)行政复议机关(机构)认定的其他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正当理由。
3.下列时间可以认定为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间为知道的时间;(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的,受送达人签收的时间为知道的时间;送达时本人不在的,与其共同居住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签收的时间为知道的时间;本人指定代收人的,代收人签收的时间为知道的时间;受送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收发部门签收的时间为知道的时间;
(3)受送达人拒绝接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有送达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的,送达回证上签署的时间为知道的时间;
(4)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当事人的,当事人签收邮件的时间为知道的时间;
(5)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当事人的,公告规定的时间届满之日的次日为知道的时间;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法第6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①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②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上述履行期限规定的限制。即申请人从即日起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4.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应用
13.如何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5)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14.人民法院裁决应当“复议前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期限的复议申请是否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时已经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处理,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送达之日的时间,不计入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除前述情形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时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又没有正当理由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不予受理。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17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人民法院裁决应当“复议前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期限的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请示〉的复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20-24条
第十条【复议申请人】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注解
1.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3.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4.“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指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会影响到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
应用
15.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以谁为申请人?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上述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16.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17.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一方,能否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一方,认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18.行政复议期间,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职务变动的,能否继续以法人的名义进行行政复议?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担任法人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发生职务变动的,自职务变动之日起,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即不得以该法人的名义进行行政复议。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0条;《对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一方是否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请示〉的复函》;《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17、18条
第十一条【复议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注解
1.行政复议法并未限制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在行政复议实务中,不应以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不合法为由拒绝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3.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5.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应用
19.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填写有哪些具体要求?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应当与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中所登记的事项一致;中国公民原则上应当提供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不必填写。
(2)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这三项内容主要是为了便于行政复议机构与申请人联系用的,因此应当保持一致,但不一定与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中所登记的事项一致。例如,申请人张某原户口所在地为山东,身份证是在浙江办理的,现住北京,如果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则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留北京的居住地、邮政编码及电话(如果是固定电话)。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留的住所(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就是申请人的法定联系方式。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按该联系方式与申请人联系,如寄送补正通知书、听证通知书,但被邮局以查无此人为由退回的,视为已经送达。
(3)委托代理人的姓名、电话的填写同申请人部分。
(4)通常,被申请人名称应当与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所针对的原具体行政行为中署名的机关一致,但在特殊情况下也要根据实际予以调整。被申请人只需要写明名称即可,不需要写明被申请人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5)《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原则上应当按照被申请人、复议机关的数量确定,但副本数量不足时,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复印、补齐,不应当作为通知申请人补正的事由。
(6)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复议机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7)行政复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20.能否打电话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需要指出的是,口头申请方式,是指申请人亲自到行政复议机构以口头方式申请行政复议。通过打电话申请的,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口头申请方式。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8-22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17-19条
第十二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注解
1.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等,虽然属于垂直领导的部门,但其仍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行政复议,仍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管辖。
应用
21.如何确定以计划单列市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机关?
不服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根据申请人的选择,由该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或者由该计划单列市所在省的相应主管部门依法受理。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答复》;《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10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如何确定以计划单列市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机关的请示〉的复函》
第十三条【对其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注解
派出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工作需要,经有权机关批准而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承担该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目前主要有三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此外,目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
应用
22.对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由当事人选择,可以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相应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应用
23.对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由该国家局受理。
24.当事人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应向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当事人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有关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法受理。
25.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配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问题的复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对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请明确反倾销行政复议中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3条
第十五条【其他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注解
1.派出机构,是指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而在一定区域设置的,代表该职能部门管理某项行政事务的派出工作机构,如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的非行政机关的组织。
3.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4.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5.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应用
26.对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谁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由当事人选择,可以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相应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7.对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以谁为被申请人?应向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地方人民政府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设立开发区并自行组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管理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设立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8.对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乡镇劳动工作机构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谁申请行政复议?
对依法受委托的属于事业组织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乡镇劳动工作机构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委托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委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被申请人。
29.“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有何区别?是否都可作为行政主体?
内设机构是指根据组织法或行政需要设立的内部机构,除法律法规授权的之外,非行政主体。派出机构一般是行政部门派出的分支机构,如派出所、工商所等,其对于法律授权的事项来说是行政主体,超出授权范围,则不具有承担责任的主体资格。派出机关一般是一级政府的分支机构,如区公所、行署、街道等,一般无需特别授权就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1-14条;《对海南省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管辖权限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杨云泽等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7、8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12条
第十六条【复议与诉讼的选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注解
本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应用
30.哪些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等其他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海关法的规定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以及税务机关对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抵扣税款、退还税款的申请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对上述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20条规定,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9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14、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