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应用

31.当事人提交的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如何处理?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32.当事人同时向几个行政机关都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的,如何处理?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7-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32-35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9-10条;《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第8条;《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第11条;《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23、24、26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25-27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20、21条

第十八条【复议申请的转送】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复议前置的规定】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解

本法第3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条【上级机关责令受理及直接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注解

依照本条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1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12条;《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25条

第二十一条【复议停止执行的情形】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应用

33.被申请人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一般会有哪些情形?

一般来说,出现被申请人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发现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违法,如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与其上位法律规范相抵触或者已经失效;(2)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出现新情况,或者需要鉴定后才能确定性质的;(3)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或者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