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职务升降

第四十三条【晋升的条件和方式】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应用

13.具备何种资格的公务员得以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

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除应当具备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5)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6)身体健康。(7)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14.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符合什么资格条件?

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除具备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2)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2年以上;(3)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3年以上;(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5)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15.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须具备的年限条件是什么?

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1)晋升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5年以上;(2)晋升副巡视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5年以上;(3)晋升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4年以上;(4)晋升副调研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4年以上;(5)晋升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3年以上;(6)晋升副主任科员应当任科员3年以上;(7)晋升科员应当任办事员3年以上。

配套

《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14-18条;《海关关衔条例》第12-17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7、8条;《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19、20条;《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第11条

第四十四条【晋升的程序】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职务空缺时任职人选产生方式】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配套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领导任前公示和任职试用期】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注解

任前公示制,就是将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拟提拔或调整的干部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再正式实施对干部的任用。根据《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提拔担任地厅级以下(含地厅级)委任制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除特殊岗位外,都应列为公示对象。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人选,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列为公示对象。公示程序为四个步骤:(1)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以一定方式予以公示;(2)以组织(人事)部门为主受理群众意见;(3)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4)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实施对干部的任用,并予以公布。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是实施任前公示制的关键环节,调查核实工作要深入细致,讲究方法。对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主要分四种情况:(1)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予以任用;(2)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提拔任用的,按预定的方案任用,并在任用谈话时向干部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3)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党委(党组)复议后不予任用,对其中属于违纪违法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4)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暂缓任用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内仍未查实的,由公示对象本人作出负责任的书面说明,经党委(党组)研究认为不影响任职的,可履行任职手续。此后,如经查实发现有影响任职问题的,解除现职并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也可结合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在试用期内作进一步的考察。

任职试用期制度,是指干部在一定期限内任职使用,在试用期间或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调整的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中组发[2001]2号)的规定,非选举产生的司厅局级以下(含司厅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包括: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人大、政协工作机构(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以及由非领导职务转任前述同级领导职务的,都有一年的任职试用期,自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如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配套

《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降职】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注解

公务员的降职,是指公务员所任职务的下降,它一般意味着公务员在行政部门职位结构中所处位置的降低,职权和责任范围的缩小以及工资、福利等方面待遇的相应降低。我国公务员制度所规定的降职是一种任用形式和任用行为,而不是一种惩戒种类和惩戒手段。

按照规定,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当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但如果原级别是在降职后所任职务的级别范围之内的,则不再降低级别。

降职的公务员,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职务条件的,可晋升职务。其中,降职时降低级别的,其级别按照规定晋升;降职时未降低级别的,晋升到降职前职务层次的职务时,其级别不随职务晋升。

配套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