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奖励

第四十八条【奖励的条件和方式】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注解

公务员奖励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所谓工作表现突出,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具有超越一般的表现,如在工作中事事处处领先,起到明显的模范带头作用,或者在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等。所谓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是指做出了明显的、超越一般的成就,如在工作中做出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发明创造,或者提出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合理化建议等。所谓有其他突出事迹,是指在其他方面做出了先进事迹,如在抢险、救灾、制止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等特定环境中,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或者人身安全,奋不顾身,光荣负伤等。

对公务员的奖励有针对个人以及针对公务员集体的。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四十九条【应予奖励的情形】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配套

《法官法》第29、30条;《检察官法》第32、33条;《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5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10-12条;《烈士褒扬条例》第8条

第五十条【奖励的种类】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应用

16.各等次奖励的具体奖励办法是什么?

(1)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奖金标准为800元;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奖金标准为1500元。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2)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奖金标准为3000元。一般每5年评选1次,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3)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奖金标准为6000元。一般每5年评选1次,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4)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奖金标准为10000元。一般每5年评选1次,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配套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6、10-14条;《人民警察法》第31条

第五十一条【奖励的程序】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配套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三章

第五十二条【撤销奖励的情形】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注解

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规定,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撤销奖励。

撤销公务员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公务员的奖励。公务员的奖励被撤销后,奖励审批机关或授予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收回奖金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配套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16-18条